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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00.20 B01 备案号:64756-2018 GH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H/T 1221—2018 农药零售信息化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esticide retai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2018-06-20发布 2018-10-01实施 发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GH/T 1221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生产资料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北京商业机械研究所。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张秋思、王开义、王晓锋、刘忠强、李大鹏。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GH/T 1221—2018 农药零售信息化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零售信息化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系统建设要求和系统功能组成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零售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与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904一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32100一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药零售点pesticideretailoutlet 销售农药的终端站点,包括取得经营许可的各类农药零售实体,如连锁农药店、单体农药店、网上 农药店等。 3.2 核查人员inspector 由各级供销合作社、公司或行业协会派出的行使农药零售检查或核查职能的工作人员。 3.3 移动终端设备mobileterminaldevice 手持的或可移动的智能设备,包括:PDA(PersonalDigitalAssistant)个人数字助手、智能手机、 平板电脑、条码电子扫描枪、RFID(RadioFrequencyIdentification)无线射频识别读写器、条码打印机 等。 3.4 日常核查任务dailyinspectionjob 由核查人员日常执行的、常规的农药零售检查或核查任务。 3.5 专项核查任务specialinspectionjob 在专项整治或核查时期,由核查人员专门执行的、非常规的农药零售检查或核查任务 3.6 POS机pointof sale 1 GH/T1221—2018 销售商品时,可直接自动记录商品销售信息(如商品名称、类型、单价、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 售店铺、购买人、购买人联系方式等),并自动进行上报、汇总、统计的系统设备。 4系统建设要求 4.1建设目标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各级供销合作社、公司、行业协会、基层核查人员和农药零售点进行整体管 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农药零售信息化管理业务流程,实现农药零售业务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4.2建设原则 4.2.1实用性原则 系统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各业务环节数据处理的便利性和可行性;用户界面设计应充分考虑不同类 型用户的需求。 4.2.2易用性原则 用户界面应美观大方,操作简便,布局(包括按钮、菜单、显示框等)应符合用户习惯,界面颜色 搭配宜满足用户长时间工作要求;系统用语应规范、专业、统一;宜支持鼠标、键盘、触摸屏等多种类 型的交互设备。 4.2.3先进性原则 系统建设时,应选择业界先进和成熟的技术架构,宜采用面向对象技术、设计模式和组件技术以提 高软件的通用性和复用性。 4.2.4可扩展性原则 系统应具备灵活的功能可扩展性,在业务逻辑(包括需求)、实现技术发生改变时,系统应可以快 速响应并部署应用。 4.2.5安全性原则 系统建设应遵循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技术规范(可参见GB/T22080),应从网络安全、数据库安全、 应用系统安全等方面进行安全设计。 4.2.6可靠性原则 系统应稳定可靠,用户使用系统完成的任何操作,系统应回馈正确的运行结果;系统应具备对局部 环境变化(如数据库局部破坏等)的应对能力,遇到错误时,系统应提示处理办法而不能直接崩溃 4.2.7数据管理原则 应建立数据规范,利用数据质量核查、事务机制使数据具备一致性和准确性,宜使用存储优化、检 索优化、数据配置优化等技术手段支持数据的高效访问。 4.3总体要求 4.3.1核心业务要求 2 GH/T1221—2018 应针对农药零售交易涉及的各个业务环节和责任主体,以及交易场所、仓储物流等环境(如农药零 售点、农药仓库、农药生产企业等)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研发若干套信息系统及其配套硬件设备支撑 农药零售信息化管理要求,具体包括: 一农药零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一农药零售销控管理系统: 一农药零售市场核查系统 —一与信息系统相配套的移动终端设备。 4.3.2应用场景要求 系统应覆盖完整的农药零售业务环节和业务场景,如农药零售销控管理、农药零售市场核查、核查 任务下发、核查数据上报、统计分析等;系统宜覆盖相对完整的业务人员,包括各级供销合作社或公司 工作人员、协会工作人员、基层核查人员、农药零售人员等。 4.3.3响应速度要求 在高并发大数据量访问情况下,系统应具备正常的响应速度。 4.3.4数据存储要求 系统应具备海量数据的安全存储能力,宜支持TB以上数量级的数据存储;在系统规划与设计时, 应考虑数据安全存储的需求;系统运行时,数据应具备安全性与可靠性。 4.3.5数据交换要求 不同软件系统或硬件设备之间应能进行数据交换,宜采用WebService技术进行数据交换:为方便 数据传输和解析,交换数据应按规范格式进行封装;数据传输时,应按照GB/T15278一1994中第6章和 第7章的数据加密方法对传输数据进行加密。 4.3.6其他要求 移动终端设备宜采用Android、iOS、Windows等主流操作系统;农药零售信息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宜 采用B/S(Browser/Server)结构进行设计;农药零售市场核查系统和农药零售销控管理系统宜采用C/S (Client/Server)结构进行设计。 4.4系统架构 4.4.1技术架构 系统建设时宜采用基于SOA(Service-OrientedArchitecture)的开放性技术架构。系统设计时,宜 采用MVC(Model-View-Controller)模式进行系统框架设计。 4.4.2业务架构 在进行系统业务架构设计时,应便于对农药零售点进行现场核查、销控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以及 数据汇总、数据上报、统计分析等操作,以实现农药零售管理的信息化、便捷化和规范化。具体表现为: a)每个农药零售点的身份识别码都是唯一的,采用其社会信用代码,具体编码规则应遵循GB 321002015第4章相关规定 b)农药零售点销售农药商品时,应使用农药零售销控管理系统及其配套的POS机设备打印销售票 据并向顾客提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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