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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GA CCS A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970—2021 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linical forensic examination 2021-10-14 发布 202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 1970—2021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则 4 检验 5 5.1 般情况 5.2 体表损伤 5.3 颅脑损伤 5.4 视器视力损伤 5.5 听器听力损伤 5.6 口腔损伤 11 5.7 颈、胸部损伤 12 5.8 腹部损伤 盆腔损伤· 5.9 15 5.10 会阴部损伤 16 5.11 脊髓损伤 17 5.12 周围神经损伤 5.13 骨骼损伤 肢体功能损伤 5.14 23 5.15 手、足损伤 25 5.16 其他损伤 26 附录A(资料性) 检验常用技术 28 GA/T 1970—2021 前言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6)提出并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 中心、贵州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刑科所、昆明医 科大学法医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力、刘华、王晓明、白洁、袁自闯、徐理想、朱团结、刘应喜、汤禹、刘铁健 刘道德、洪仕君、刘凡、张鑫。 I GA/T 1970—2021 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医临床学的常规检验内容及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的检验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428 成年人头面部尺寸 GA/T 914 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 GA/T 1194 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指南 GA/T 1197 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 GA/T 1582 法庭科学视觉功能障碍鉴定技术规范 GA/T 1661 法医学关节活动度检验规范 ,术语和定义 3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总则 4.1 检验要求 4.1.1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客观真实地发现、记录、固定损伤证据, 4.1.2法医临床学检验内容原则上包括一般情况检查和专科情况检查,检验人可根据被检查者损伤的 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 4.1.3应审查送检材料的完整性、可采用性。 4.1.4应对送检材料记载的临床表现进行审查,检查、记录损伤所致的阳性体征和具有甄别意义的阴 性体征。 4.2检验主体 检验人应在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法医主持下进行检验 4.3 3环境、设备 检验时,环境、设备等需符合鉴定的相关基本要求 1 GA/T 1970—2021 4.4检验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检验;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主要鉴定依 据的,在临床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检验,一般在损伤3个月~6个月后进行。 4.5伤病关系 存在疾病和/或既往损伤者,,应对损伤与疾病和/或既往损伤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 5检验 5.1一般情况 5.1.1 发育 应通过被检查者性别、年龄、身高(身长)、体重、第二性征等综合评价。成人发育正常的指标包括: 头部的长度为身高的1/7~1/8,胸围为身高的1/2,左右指端的距离(双上肢左右伸直)与身高基本, 致,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等。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5.1.2营养状况 营养状况包括皮肤润泽度和弹性,毛发的光泽和疏密,皮下脂肪的多少及肌肉的发达程度等。可记 录为良好、不良、中等: a)[ 泽,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平坦,肩胛骨和骨部肌肉丰满; b)不良:皮肤黏膜干燥、弹性减低,皮下脂肪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 隙及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棱角突出; 中等:介于二者之间。 c) 5.1.3意识状况 通过语言交流等方法检查被检查者对外界刺激的反应,将意识状况分为清醒和意识障碍,其中意识 障碍分为:嗜睡、意识模糊、昏睡、昏迷(浅昏迷、中昏迷、深昏迷)。 5.1.4姿势与步态 观察、记录被检查者卧位、坐位、站位和行走时姿势与步态有无异常。常见的姿势异常如:颈部动作 受限,躯干制动或弯曲等。常见的步态异常包括:痉挛性偏瘫步态、慌张步态、醉汉步态、跨阈步态、共济 失调步态等。 5.2体表损伤 5.2.1检验要求 一般在正常解剖位进行检查及测量(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记录损伤部位、类型、颜色、形状、长度、 面积等特征;对损伤的长度、面积进行测量时,可采用量具或计算机软件等其他辅助手段。损伤照相方 法按照 GA/T 1197进行。 2 GA/T 1970—2021 5.2.2损伤及后遗改变 5.2.2.1擦伤 检查皮肤表面有无表皮剥脱、出血或血清渗出,必要时描述擦伤的方向。 5.2.2.2挫伤 检查挫伤皮肤的颜色、有无局部肿胀、皮下(内)出血和压痛等,以肉眼可见的皮下(内)出血区或明 显肿胀区为界线,仅有主诉疼痛或软组织压痛而体表无明显挫伤改变的范围,不应计为挫伤面积。 5.2.2.3擦挫伤 擦伤局部伴挫伤的,共同累计为擦伤面积,大片状擦挫伤内的小岛状正常皮肤,计入损伤面积,不单 独测量。 5.2.2.4创 检查创的形态特征,记录创的部位、形状、长度等,有条件的应记录创的深度。 5.2.2.5皮肤瘢痕 检查瘢痕部位、颜色、形状,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隆起凹陷及程度,有无色素沉着、减退和遗留 的功能障碍等。 5.2.2.6皮肤色素改变 检查色素改变部位、颜色、范围及程度。 5.2.2.7皮肤撕脱伤及皮肤缺损 检查撕脱或缺损的部位、面积、深度等和遗留的功能障碍 5.2.2.8其他化学/物理性等原因所致体表损伤 烧烫伤、冻伤、电流伤、枪弹伤、咬伤等其他化学/物理性原因引起的体表损伤的检查见5.2.2.1~ 5.2.2.7。 5.2.3一般测量 5.2.3.1测量体位 测量一般在解剖学姿势下进行,以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在不能达到正常解部位时,以能达到的最接近正常解剖位的体位进行; 一一关节强直时,在关节强直位进行。 5.2.3.2长度的测量 检查测量同一部位、非弧形、损伤形态规则的体表损伤长度时,可直接测量;测量跨部位、弧形、损伤 形态不规则的体表损伤长度时,可采用非弹性软质介质分段测量后,累加计算得出损伤长度, 5.2.3.3面积的测量 检查测量同一部位、损伤形态规则的体表损伤面积时,可采用量具直接测量;测量跨部位、弧形、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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