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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20 R 12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617.72018 部分代替JT617—2004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 Regulations concerning road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Part7:Transport conditions and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2018-08-29发布 2018-12-01实施 JT/T 617.72018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运输装备条件 4 5 人员条件 运输作业要求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运输作业特殊规定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隧道类别说明和隧道通行限制代码 I JT/T 617.7—2018 前言 JT/T61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分为7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分类;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 第5部分:托运要求; 一第6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 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 本部分为JT/T617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JT617一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车辆和设备、运输、从业人员,与JT617- 2004对应部分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运输装备条件(见第4章); 增加了驾驶员培训要求(见5.1); 增加了驾驶员培训内容(见5.2); -增加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求(见5.3); 修改了携带单据和证件(见6.1,2004版9.2); 修改了车组人员要求(见6.2,2004版第10章); 增加了车辆停放要求(见6.3); 增加了车辆通行要求(见6.4); 增加了运输作业特殊规定(见附录A); -增加了隧道类别说明和隧道通行限制代码(见附录B)。 本部分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1)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船级社认证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张会娜、任春晓、吴金中、李东红、战榆林、沈小燕、钱大琳、张玉玲、王平、范文姬、 彭建华、赖永才、石欣。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JT3130—1988; JT 617—2004。 II JT/T617.7—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 1范围 JT/T617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运输装备条件、人员条件及运输作业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运输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968 火灾分类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C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JT/T 617.1—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 JT/T617.2—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2部分:分类 JT/T617.3—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JT/T 617.5—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5部分:托运要求 3术语和定义 JT/T617.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运输装备条件 4.1运输单元 危险货物应使用载货汽车单车或牵引车与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作为载运危险货物的运输单元。 4.2 标志牌和标记 危险货物运输单元应按JT/T617.5一2018中第7章要求粘贴或悬挂菱形标志牌、矩形标志牌和 标记。 4.3火器具 4.3.1运输单元运载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便携式灭火器。灭火器应适用于扑救GB/T4968规定 的A、B、C三类火灾。 4.3.2便携式灭火器的数量及容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运输剧毒和爆炸品的车辆灭火器数量要求应 符合GB20300的规定。 1 JT/T 617.7—2018 运输单元应携带的便携式灭火器数量及容量要求 运输单元 适用于发动机或驾驶室的灭火器 额外灭火器 灭火器配置 最大总质量 最小数量 最小数量 最小容量 最小数量 最小容量 M (个) (个) (kg) (个) (kg) (t) M≤3.5 2 1 1 1 2 3.5<M≤7.5 2 - 1 - 4 M >7.5 3 1 1 2 4 注:容量是指干粉灭火剂(或其他同等效用的适用灭火剂)的容量。 4.3.3符合JT/T617.1—2018中5.1规定的运输单元,应配备至少1个最小容量为2kg干粉灭火器 (或其他同等效用的适用灭火器) 4.3.4便携式灭火器应满足有关车用便携式灭火器的规定。如果车辆已装备可用于扑灭发动机起火 的固定式灭火器,则其所携带的便携式灭火器无需适用于扑灭发动机起火。 4.3.5便携式灭火器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4.3.6灭火器应放置于运输单元中易于被车组人员拿取的地方 4.4 用于个人防护的装备 4.4.1 应根据所运载的危险货物标志式样(包括包件标志、车辆或集装箱标志牌)选择个人防护装备 危险货物标志式样应符合JT/T617.5—2018的规定。 4.4.2 运输单元应配备以下装备: a) 每辆车需携带与最大允许总质量和车轮尺寸相匹配的轮挡; b) 一个三角警示牌; c) 眼部冲洗液(第1类和第2类除外)。 4.4.3 运输单元应为每名车组人员配备以下装备: 反光背心; a) b) 便携式照明设备; 合适的防护性手套; c) (P 眼部防护装备(如护目镜)。 4.4.4 特定类别危险货物还应包括以下附加装备: a) 逃生面具的功能需与所装载化学品相匹配(如具备气体或粉尘过滤功能); b) 对于危险货物危险标志式样为第3类、4.1项、4.3项、第8类或第9类固体或液体的危险 货物,配备: 1)一把铲子(对具有第3类、4.1项、4.3项危险性的货物,铲子应具备防爆功能); 2)一个下水道口封堵器具,如堵漏垫、堵漏袋等。 5人员条件 5.1 驾驶员培训要求 5.1.1 驾驶员上岗前应经过危险货物运输基本知识培训,掌握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考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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