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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 100. 40 G 73 HG 备案号:60634—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 5283--2017 匀染剂 TAN LevellingagentTAN 2017~11-07发布 201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HG/T5283-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种)界面活性剂分技术委员会(SAC/TC63/SC8)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天坛助剂有限公司、浙江绿科安化学有限公司、温州清明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瑞芳、钟仁标、马振祥、陈叶、徐黎明。 · (19) - HG/T 5283.-2017 匀染剂TAN 警告:氯化苄有毒!可燃,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有潜在的致癌性:动物为阳性反应,人 为不肯定反应。对微生物有致突变性。使用时要按照有毒物品的安全操作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匀染剂TAV的要求、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十二烷基二甲基叔胺与氯化苄反应制得的匀染剂TAN。主要作为阳离子染料对睛 纶纤维染色时的匀染剂。 化学成分: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 CASRN:139-07-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01一2002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32002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6368--2008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值的测定电位法 GB/T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要求 3.1外观 无色至淡黄色透明黏稠液体。 3.2技术要求 匀染剂TAV应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 表1匀染剂TAN的技术要求 指 标 项 日 6.0~8.0 pH值(1%水溶液) 季铵盐含垫/% 45. 0 4采样 匀染剂TAV以在一个生产周期内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生产的为一批,以每批产品 中抽取10%数量的包装物作为样品采样。小批量产品采样不得少于3桶。采样前清除桶周用的灰垢, (21) 1 HG/T 5283-2017 防止外界杂质落人产品中。用采样管(勺)自桶中采样(包括上、中、下三部分产品)。将所采的样 品充分混匀,分别装入清洁、干燥的两个玻璃瓶中,一瓶供检验,另一瓶保存。加盖密封后,贴上标 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取样者等。 5试验方法 5.1总则 本标准所使用的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6682一2008中规 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的标准滴定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601一 2002、GB/T603一2002的规定制备。 5.2外观的测定 在自然光下目测。 5.3pH值的测定 按GB/T6368—2008的规定进行。 5.4季铵盐含量的测定 5.4.1试剂和溶液 5.4.1.1冰乙酸。 5.4.1.2乙酸汞:浓度为6%的乙酸溶液。 称取60g乙酸汞,溶解于940g乙酸中。 5.4.1.3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c(HC1O4)=0.1mol/L。 按GB/T601--2002中4.23的规定进行配制和标定。 5.4.1.4结晶紫指示液:5g/L。 按GB/T603一2002中4.5.19的规定进行配制。 5.4.2分析步骤 称取约1g(精确至0.0001g)试样,贮存于有30mL~35ml.冰乙酸的具塞三角烧瓶中,加入5 滴5g/L结晶紫指示液,用0.1mol/L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至溶液呈蓝色,此时为叔铵值的终 点,记下这一终点的耗用数。再加人10mL6%乙酸汞乙酸溶液,继续滴定至溶液呈蓝色,此时为季 铵盐的终点。 季铵盐的质量分数X,按公式(1)计算: X100 (1) m 式中: V2—整个滴定中耗用的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的数值,单位为毫升(mL); V1一一滴定叔铵值耗用的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的用量的数值,单位为毫升(mL); c一一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的数值,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m一一试样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2 (22) HG/T 5283--2017 0.339——与1.00mL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c(HCIO.)=1.000mol/L]相当的以克表示的季铵盐 的质量。 6检验规则 6.1组批 检验以批为单位,在一个生产周期内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生产的匀染剂TAV为一批。 6.2出厂检验 按3.1与3.2进行逐项检验。 6.3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 6.3.1判定规则 产品应由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按数值修约值比较法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比较,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 6.3.2复验规则 若检验结果有任何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双倍量的包装中抽取样品,对该不合格项目 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仲裁机构可由双方协议商定,仲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 方法仲裁检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容器上应涂刷牢固的标志,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标准号、净含量、 生产日期和批号、保质期。每批包装好的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 名称、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和批号。 7.2包装 产品装于内衬塑料袋的塑料桶中,每桶净含量为50kg。 7.3运输 产品运输时轻装、轻卸,切勿将桶倒置。 7.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的干燥处,密闭保存,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年。 (2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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