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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 YD CCS L67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T XXXXXXXX 面向人脸识别系统的人脸信息保护基础能 力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face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apability of face recognition system (报批稿)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YD/T XXXXXXXX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滴滴 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火山引擎科技有限 公司、小视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 任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呼娜英、张哲煜、石霖、刘硕、康宏伟、白钰、滕建斌、林冠辰、张天明、王 心宇、王炎、彭骏涛、张文文、成瑾、宋方方、高震、王患林、李博、王启立、丁守鸿、刘海涛、顾恭、 张亚兰、吴斌、于欢、马军、姜赫、胡静。 II YD/T XXXX—XXXX 面向人脸识别系统的人脸信息保护基础能力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脸识别系统保护人脸信息的能力要求,包括人脸识别系统在收集、存储、使用、传 输、删除等处理人脸信息的各个环节的保护能力要求、人脸信息安全管理能力以及人脸信息主体权利保 障能力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人脸识别系统提供方开展人脸识别相关业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5273一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37036.3一2019信息技术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第3部分:人脸 GB/T41819一2022信息安全技术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35273—2020、GB/T41819—2022、GB/T37036.3-2019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3.1 人脸识别facerecognition 基于自然人的人脸特征,对个体进行识别的过程。 [来源:GB/T37036.3-2019,3.1] 3.2 人脸识别系统 facerecognitionsystem 通过人脸识别来确认个体身份的系统。 3.3 人脸信息faceinformation 自然人的面部识别特征,包括人脸图像及人脸特征。 3.4 人脸图像 泉faceimage 自然人脸部信息的模拟或数字表示。 1 YD/T XXXX—XXXX 注:人脸图像可通过设备收集,也可对视频、数字照片等进行处理后获得,主要包括可见光图像、非可见光图像(如 红外图像)、三维图像等。 [来源:GB/T41819—2022,3.1] 3.5 人脸特征 facefeature 从自然人人脸图像中提取的有区别的、可重复的特征信息,从而达到自然人自动识别的目的。 [来源:GB/T37036.3-2019,3.1,3.2,有修改] 3.6 人脸参考 facereference 用于比对的、属于人脸信息主体的一个或多个已存储的人脸图像、人脸特征等。 [来源:GB/T37036.3-2019,3.1,3.9,有修改] 3.7 人脸信息主体faceinformation subject 人脸信息所标识或者关联的自然人。 3.8 人脸信息处理者 faceinformationprocessor 在人脸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4概述 人脸识别系统应具备一套完善的基础保护能力,从而确保该系统在投入运营之前就具备保护人脸信 息的能力。这套能力应在遵循人脸识别系统保护能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满足人脸识别系统处理环节保 护能力要求、人脸信息安全管理能力要求和人脸信息主体权利保障能力要求。人脸识别系统保护人脸信 息基础能力框架图见图1。 2 YD/T XXXX—XXXX 人脸识别系统保护人脸信息能力基本原则 告知同意 最小必要 公开透明 权利保障 信息质量 确保安全 可追溯 人脸识别系统处理环节保护能力要求 收集 存储 使用 传输 删除 人脸信息安全管理能力要求 人脸信息主体权利保障能力要求 算法研发 安全审计 响应能力 访问控制 日志追溯 操作功能 验证身份 安全管理 图1人脸识别系统保护人脸信息基础能力框架 5人脸识别系统保护人脸信息能力基本原则 人脸识别系统应具备支持人脸信息处理者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处理人脸信息的能力,人脸识别 系统保护人脸信息能力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 a)告知同意:人脸识别系统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有效告知、获取单独同意; b)最小必要:人脸识别系统能够最小必要范围、最小频率、最少数量处理人脸信息,并能够采取对 人脸信息主体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确保删除人脸信息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 c) 公开透明:人脸识别系统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明确、易懂、合理的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范围、目 的、规则; d) 权利保障:人脸识别系统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人脸信息主体在人脸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信息质量:确保人脸识别系统具备足够的技术手段,保障人脸信息准确、完整和必要时保持最新; f) 确保安全:确保人脸识别系统具备与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相匹配的安全能力,确保具备足够的技术 手段,保护人脸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g)可追溯:确保人脸识别系统具备人脸信息处理有关的活动记录、日志记录等功能。 6人脸识别系统处理环节保护能力要求 6.1收集 人脸识别系统在收集环节保护人脸信息的能力要求如下: a)对于需要人脸信息主体配合完成的人脸识别系统,在收集人脸信息时,应提供单独弹窗、单独 提示等方式进行告知的功能,供人脸信息处理者用于告知收集人脸信息事宜以及处理人脸信息 保护政策,告知内容的配置应确保简洁、清晰、易懂;应提供包含用户单独同意或拒绝的功能, 并且在用户单独同意后才进行收集; 注:对于收集人脸参考,需要提供单独告知与单独同意的功能以进行收集;对于后续实时收集用于比对的人脸 信息,如在收集人脸参考时已明确告知并经用户同意,可不再提供单独告知与单独同意的功能。 b)对于需要人脸信息主体配合完成的人脸识别系统,应提供便于查看人脸信息保护政策的功能; 3 YD/T XXXX-XXXX 注1:人脸信息处理者通常将人脸信息保护政策嵌入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之中,并且习惯性将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命名为“隐私政策”,人脸识别系统应提供相应的接口。 注2:使用交互式界面长期展示人脸信息保护政策的,宜便于访问,如打开产品或服务的主界面后,不多于4次 点击、滑动等能访问人脸信息保护政策。 c)在收集用于比对的人脸信息时,若不可避免收集到人脸参考之外的其他人的人脸信息,除识别 到身份冒用及安全攻击的情形宜采取安全措施留存人脸信息外,应对其他人的人脸信息提供册删 除或匿名化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d)人脸识别系统应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的功能。对于需要人脸信息主体配合完成的人脸识别系 统,用户可自主操作撤回同意; 脸识别系统可不必具备需要人脸信息主体单独同意的功能。 6.2存储 6.2.1存储内容 原则上,不应存储人脸图像,可采取技术措施生成不可逆的可更新的人脸特征后再存储,可通过特 征提取算法、密码学技术、假名标识符技术等技术或者技术组合实现。若因下述情形留存人脸图像的, 人脸识别系统应对人脸图像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安全性,还应满足下述的条件: a)若人脸信息处理者因法律法规规定留存人脸图像的,人脸识别系统应提供向用户告知的功能; b)若人脸信息处理者因业务所需留存人脸图像的,人脸识别系统应提供向用户告知并获取同意的 功能,可采取在人脸信息保护政策中告知并获取用户同意。 6.2.2存储期限 人脸识别系统应具备设置人脸信息存储的最长期限的功能,并且能够在超过存储期限后自动删除或 者匿名化人脸信息。 6.2.3存储安全 人脸识别系统在存储环节中的的存储安全要求如下: a)应对人脸信息存储实行分类管理,保证人脸信息与人脸信息主体的身份相关信息分开存储与管 理,可采用人脸信息与身份信息不同访问权限控制、隔离的物理机房或独立数据系统中存储、 两套数据有解耦等隔离手段。 b)应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保证人脸信息的存储安全 可使用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可对不同用户(自然人)采用不同密钥的方式对人脸信息加密,将用户本人密钥存储在安 全设备(如,用户所有的数字身份认证设备)中,相应的安全防范极高; 2) 可对不同设备采用不同密钥的方式对人脸信息加密,密钥与设备唯一绑定,相应的安全防 范级别较高; 可在不同应用场景采用不同的密钥对人脸信息加密,不同密钥间隔离存储,相应的安全防范 3) 等级适中。 c)对于在本地设备中存储人脸信息的,则本地设备应具备防止被加装非法电路或改造,以及防止 部件被恶意拆除的能力。 6.3使用 人脸识别系统在使用环节保护人脸信息的能力要求如下: 4 YD/T XXXXXXXX a)人脸识别完成后,不宜展示人脸参考的人脸图像,可以非人脸图像的身份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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