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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 JB J31 备案号:64910—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6953—2018 代替JB6953—1993 铸造冲天炉烟尘排放限量 Limit value ofdust emission from foundry cupola 2018-07-04发布 2019-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6953—2018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冲天炉污染物排放限值 4.1污染源时段划分, 4.2按功能区域划分 4.3按污染物划分 4.4冲天炉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5污染物监测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及排气筒高度计算方法 A.1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A.2排气筒高度 表1不同功能区域冲天炉允许颗粒物排放浓度 表2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表3冲天炉污染物测试方法 表A.1排放系数R依据地区分类取值 JB/T6953—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B6953—1993《铸造冲天炉烟尘排放标准》,与JB6953—199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增加了相关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主面内容与适用范围,标准值及适用地区,技术与管理要求: 一删除了已经淘汰炉型的限定。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玫德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慈溪汇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长胜管业有限公司、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铸造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云飞、何莲、刘传山、木清弘、孝成哲、王瑞、金曜杰、罗宇、赵学龙、陈 建军、张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6953—1993。 ⅡI JB/T6953--2018 铸造冲天炉烟尘排放限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冲天炉烟尘排放限量的术语和定义、冲天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铸造冲天炉(以下简称冲天炉)的烟尘排放控制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5611 铸造术语 GB/T9079 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2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6 HJ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83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3术语和定义 GB/T5611和GB162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2 污染源pollution source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 3.3 emission pipe height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简出口处的高度。 4冲天炉污染物排放限值 4.1污染源时段划分 冲天炉污染源分为现有源和新源。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依法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 1 JB/T6953—2018 件已获批准的冲天炉污染源;新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冲 天炉污染源。 4.2按功能区域划分 不同功能区域冲天炉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见表1。 表1不同功能区域冲天炉允许颗粒物排放浓度 允许颗粒物排放浓度mg/m 功能区域分类 现有源 新源 一类 不允许排放 二类 120 80 三类 120 90 4.3 按污染物划分 二氧化硫最高排放浓度应不大于440mg/m。表2为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表2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敢高充年排敬速率kg/h 烟窗高度 颗粒物 SO 2.6 15 4.3 20 30 40 50 39 55 4.4冲天炉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冲天炉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1.0mg/m。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所有排气简高度不得低于15m。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外)周围半径 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确因生产装置安全或特殊工艺无 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相应标准限值的50%执行。 5.2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 口标志。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 执行。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 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本标准表3所列的标准,其中二氧化硫检测的仲裁检测方法按 2 JB/T6953—2018 HJ/T56的规定执行。 表3冲天炉污染物测试方法 污染物项目 测试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 颗粒物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6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二氧化硫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氟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HJ48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57 烟尘 工业炉密烟生测试方法 GB/T9079 5.6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 意改变运行工况。 5.7冲天炉烟气测试应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h。 JB/T69532018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及排气筒高度计算方法 A.1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冲天炉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公式(A.1)计算。 Q=C.RK (A.1) 式中: Q—一排气简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 Cm 一标准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标态)【mg/m(标态)]: R一排放系数: K。一一地区性经济技术系数,取值为0.51.5。 标准浓度限值C取GB3095规定的二级标准任何一次浓度限值[mg/m²(标态)];对于该标准未 规定限值的大气污染物,取居住区一次最高容许浓度限值【mg/m(标态)],对于该标准只规定日平均 容许浓度限值的大气污染物,一般可取其日平均容许浓度限值的三倍,但对于致癌物质、毒性可累积的 物质,如苯、汞、铅等,则直接取其日平均容许浓度限值。排放系数R依据地区分类,从本标准表A.1 中查取。 表A.1排放系数R依据地区分类取值 排气筒有效高度 功能区域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分类 排放系数R 一类 3 6 16 29 45 64 88 140 177 218 二类 6 12 32 58 90 128 176 280 354 436 三类 9 18 48 87 135 192 264 420 531 654 排气筒高度 A.2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公式(A.2)计算 O=P,H2×10-6. (A.2) 式中: Q。一—烟尘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单位为吨每小时(t/h); P。一烟尘排放控制系数,单位为吨每小时平方米[t(h·m²)],按所在行政区及功能区查表; H。一排气筒有效高度,为排气筒距地面几何高度H与烟气抬升高度△H之和。 当烟气热释放速率Q大于或等于2100kJ/s且烟气出口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值△T大于或等于35K 时,烟气抬升高度AH按公式(A.3)~公式(A.5)计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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