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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01 SN B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49832017 桔小实蝇磷化氢低温检疫薰蒸处理 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phytosanitaryfumigation of Bactrocera dorsalis with phosphineatlowtemperature 2017-11-07发布 201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SN/T 4983—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沂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涛、李丽、倪新、张广平、许文远、钱家亮、伦才智、张丽、朱万燕 王跃进。 1 SN/T4983—2017 桔小实蝇磷化氢低温检疫熏蒸处理 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实蝇(Bactroceradorsalis)磷化氢低温检疫熏蒸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携带桔小实蝇的进出口冷藏水果的磷化氢检疫熏蒸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部分 GRZ11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 SN/T1143熏蒸库中植物有害生物熏蒸处理操作规程 SN/T3282检疫熏蒸处理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3术语和定义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磷化氢气体 phosphinegas 不含氨气等对水果有损伤的杂质气体的气态磷化氢,可通过磷化氢发生器现场制备或预储存于磷 化氢钢瓶中。 3.2 低温熏蒸fumigationatlowtemperature 指在水果冷藏程度下进行的低于10℃高于0℃的熏蒸处理。 3.3 磷化氢熏蒸剂量 dosage of phosphine 基于熏蒸温度的单位体积磷化氢气体投药量。 4原理 熏蒸剂磷化氢可抑制有害生物有氧呼吸,诱导氧化胁迫,导致昆虫死亡,从而防止有害生物传人 和扩散。鉴于有害生物不同虫态及应用环境条件对熏蒸毒力的影响,需在不同温度范围下,明确最耐 受熏蒸虫态,开展熏蒸剂量响应实验和验证实验,确定满足检疫安全且保证商品品质的熏蒸指标。 1 SN/T49832017 5基本要求 5.1熏蒸药剂 熏蒸药剂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要求。 5.2 熏蒸设施设备 熏蒸设施需经特殊设计,防止磷化氢腐蚀,并具有优良的气密性、保温性和温度控制能力,满足 长时间低温熏蒸所需的各项熏蒸指标,其各项技术参数应满足SN/T3282相关要求。 5.3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磷化氢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的灵敏度需达到10mL/m、精度大于±3%;熏蒸安全浓度检测仪灵 敏度优于0.1mL/m,精度高于±5%。 5.4 温度检测设备 温度检测设备灵敏度应达到0.1℃,精度不低于±0.5℃。 5.5 5安全防护设备 根据需要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如滤毒罐式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护手套及防护 工作服等,用于熏蒸处理安全防护。 6技术要求 6.1桔小实蝇最耐受虫态 货物中可能存在的桔小实蝇虫态为卵和不同发育阶段的幼虫,根据耐受性比较实验,最耐受磷化 氢低温熏蒸的虫态为桔小实蝇三龄幼虫。 6.2 2桔小实蝇磷化氢低温检疫熏蒸处理技术指标 6.2.1 处理目标 完全杀灭水果携带的桔小实蝇的卵和不同发育阶段的幼虫,保证水果商品品质不受影响。 6.2.2技术参数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处理名称:桔小实蝇磷化氢低温检疫熏蒸处理; 一有效成分:纯磷化氢气体; 处理方法:检疫熏蒸处理; 目标有害生物:桔小实蝇(Bactroceradorsalis); 处理货物:进出口水果。 2 SN/T4983—2017 表1桔小实蝇磷化氢低温检疫熏蒸处理技术指标 温度/℃ 剂量/(g/m²) 熏蒸时间/d 处理技术指标 0 ~ 4.9 2.28 6 5 ~ 9.9 2.28 4 熏蒸开始时 熏蒸1d后 熏蒸结束前 熏蒸过程中的最低浓度 要求/(g/m²) 2.28 1.82 1.14 注:常见水果对磷化氢低温熏蒸的耐受阈值参见附录A。 7 操作程序 7.1 熏蒸前的准备 熏蒸设施需在货物装载前降温至10℃以下,按照SN/T1143相关要求测定熏蒸温度,密封熏蒸设 施。根据表1确定熏蒸方案。 7.2熏蒸和投药 开启循环设备,根据熏蒸方案,按照SN/T1143相关要求利用磷化氢气体专用投药设备,准确投 人指定剂量的熏蒸剂,开始熏蒸。熏蒸处理期间,应持续开启温度控制设备,并至少每天开启循环设 备30min,保证熏蒸气体均匀分布。同时,需按表1规定时间进行熏蒸气体浓度检测和记录,浓度检 测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表1中规定的最低浓度要求。 7.3通风散气 达到规定熏蒸时间后,在保持熏蒸温度的同时,将熏蒸设施内残余熏蒸气体经过无害化处理后高 空排放。当熏蒸设施内磷化氢浓度降至GBZ2.1要求以下时,结束通风。 8结果判定 熏蒸结束后,如各时间点检测的磷化氢气体浓度不低于技术要求中标定的最低浓度,出具熏蒸处 理报告。 9 应急处置 发生检疫熏蒸药剂泄露、沾染皮肤或吸入时,应按照GBZ11及相关检疫处理标准和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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