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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 150. 99 YS H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233-2018 锆锯中间合金 Zirconium and niobium master alloy 2018-04-30发布 2018-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1233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部新锆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核宝钛业股 份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军、焦永刚、李佳、田锋、刘大利、周军、尚金金、梁新宇、马忠贤。 YS/T1233—2018 锯中间合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锆合金熔炼用锆锯中间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 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真空自耗电弧熔炼方法生产的作为锆锯系和锡锯系合金添加剂使用的锆锯中 间合金。 2 要求 2.1牌号、交货状态 产品的牌号、交货状态见表1。需方需要其他牌号和状态的产品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 单(或合同)中具体注明。 表1牌号、交货状态 牌号 交货状态 ZrNb30 ZrNb40 产品以屑状交货 ZrNb50 2.2 化学成分 2.2.1产品的主元素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主元素化学成分 牌号 ZrNb30 ZrNb40 ZrNb50 主元素 Nb 28~32 38~42 48~52 (质量分数)/% Zra 余量 余量 余量 锆含量为100%减去及其他元素实测值。 2.2.2 2产品杂质元素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杂质元素化学成分 杂质元素 一般工业用 核工业用 不大于(质量分数)/% Al 0. 0075 B 0.00005 PO 0.00005 YS/T1233 32018 表3(续) 杂质元素 一般工业用 核工业用 不大于(质量分数)/% 0. 002 - Cu 一 0. 005 一 0.020 Fe 一 0. 15 JH 0. 010 Mg 0. 002 一 Mn 0. 005 Mo 0. 005 一 Ni 0. 007 Pb - 0. 013 Si - 0.012 Sn 一 0. 005 Ti 一 0. 005 U 0.00035 V - 0. 005 W 一 0. 010 CI 0. 010 c 0. 05 0. 027 N 0. 025 0. 008 H 0. 005 0.0025 0 0. 10 0. 10 2.3 外形尺寸 2.3.1产品外形尺寸应符合表4的规定,允许有少量超出尺寸范围的产品,但其重量应不超过交付批重 的5.0%。 表4 外形尺寸 单位为毫米 厚度 长度 宽度 ≤0.3 3~25 2~10 2.3.2 需方如果对产品的尺寸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4外观质量 产品表面应洁净,不允许有目视可见油污、氧化膜及其他金属、非金属夹杂物。 3试验方法 3.1 化学成分分析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 YS/T1233--2018 3.2外形尺寸使用对比试样检验,必要时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 3.3外观质量用目视法进行检验。 4检验规则 4.1检查和验收 4.1.1产品应由供方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要求,并填写产 品质量证明书。 4.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 单(或合同)规定不符时,属于外观质量异议的,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异议的,应 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在需方 共同进行。 4.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用途、同一铸锭生产的产品组成,批重不大于 1000 kg. 4.3检验项目和取样 4.3.1化学成分分析用试样,按每批总桶数的20%取样,应不少于2桶。取样时,从每桶中心和周围分 布的3个对称点各取1份试样,每批试样的总重不少于1600g,将同批各桶中所取的试样混合均匀后,用 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00g后进行分析。供方可以原铸锭的分析结果报出。 4.3.2产品的检验项目、取样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检验项目和取样 检验项目 取样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4, 3. 1 2.2 3. 1 外形尺寸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 3 3. 2 外观质量 逐批 2. 4 3. 3 4.4检验结果判定 4.4.1产品的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4.4.2产品的外形尺寸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4.4.3产品的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5.1标志 在检验合格的产品外包装上应做如下标记(或贴标签):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牌号、用途、状态; c) 批号; YS/T1233——2018 d) 净重; 本标准编号; f) 生产或包装日期。 5.2 包装、运输、贮存 5.2.1产品应使用铁桶包装,内衬塑料袋,每桶净重25kg~50kg。产品包装时,扎紧袋口封存。每个 铁桶内应放人检验合格证,其上标明产品的名称、牌号、用途、批号、净重、生产或包装日期等信息。 5.2.2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潮湿,避免剧烈震动、碰撞。 5.2.3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不得与酸、碱性介质混放。 5.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牌号、用途、状态; c) 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分析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 生产(或包装)日期; g) 本标准编号。 6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牌号、用途; c)重量; d)本标准编号; e)其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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