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85.040
CCS Y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
SN/T 5939—2025
进口再生纸浆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 pection of imported recycled pulp
2025-10-18发布 2025-10-1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
Nåkc_QúrHeg,N:QÆSN/T 5939-2025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
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中华人民
共和国南京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
庆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永刚、王兆瑞、赵素敏、战爽、 张凤鸣、 王正直、 樊旭鹏、 赵亮、
闫雄伟、清江、许昆、董绍伟、陈闻卓、张坤明、刘虎、张涛、诸锐、 葛童、丁海涛、高璟
瑜、郑春生、邓丛良、 仇俊、万旺军、毕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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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口再生纸浆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再生纸浆检验的总体要求、 现场检验、 取样、 实验室检测和结果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再生纸浆的进口检验工作 ,不包括仅经过简单分类、剪切、打包等处理得
到的废纸碎片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的必不可少的 条款。其中,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仅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所有部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24323 纸浆 实验室纸页 物理性能的测定
GB/T 24326 纸浆 物理试验用实验室纸页的制备 快速凯塞法
GB/T 43393 —2023 再生纸浆
3 术语和定义
GB/T 43393 —2023界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纸浆 recycled pulp
利用分类回收的纸、纸板及纸制品为原料,经拣选、碎解(干法或湿法)和筛选等处理
得到的纸浆。
[来源: GB/T 43393 —2023,3.1]
3.2
夹杂物 carried -waste
在生产、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再生纸浆( 3.1)中的非植物纤维物质,不包括再
生纸浆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来源: GB/T 43393 —2023,3.3]
3.3
未碎解的纤维组分 undisintegrated fiber compo nent
在生产再生纸浆 (3.1)过程中未得到碎解的、具有一定尺寸的纤维原料。
[来源: GB/T 43393 —2023,3.4]
3.4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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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同一类交通工具运输、同一运单(提单)、同一收发货人、同一报关单 、同一生产工
艺方法的再生纸浆组成。
3.5
样品 representative sample
从整批原料中抽取,并能充分代表原料属性特征的一定量实物。
3.6
开箱检验 opening container inspection
海关对集装箱装载的进口再生纸浆,按照布控指令要求抽取一定数量的集装箱,开启箱
门或掏出箱内部分货物后实施的检验。
3.7
掏箱检验 hollow out inspection
海关对集装箱装载的进口再生纸浆,按照布控指令将集装箱内的货物要求掏出,卸离集
装箱后,对货物实施的检验。
3.8
落地检验 inspection in appropriate site
海关对汽车、火车或船舶等 运输工具 装载的进口再生纸浆 ,卸离运输工具 后,按包件单
层平放于查验场地后,对货物 实施的检验。
4 总体要求
4.1 检验地点
原则上,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 再生纸浆 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
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 ,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4.2 安全防护
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个人辐射剂量仪等防护设备, 并严格按照安
全防护要求开展工作。遇有放射性超标、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等威胁人员安全、卫生、健
康等情形,应立即暂停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4.3 设施设备
进口再生纸浆 取制样所用设备、工具和样品袋应保持清洁、干燥、耐用,不能使用金属
工具采样,避免重金属二次污染。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移动查验执法作业终端、音视频执法
记录仪和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包括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表面沾
污仪等。
4.4 装运要求
进口再生 纸浆不应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或其他货物混装, 不同生产工艺方法的进口再
生纸浆不得混装。
4.5 指令要求
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等,集装箱装载的货
物实施开箱检验或掏箱检验 ,其他形式装载的货物实施落地检验。
4.6 单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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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一报关单下不准许申报不同种类的进口再生原料。申报要素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应
注明生产再生 纸浆使用的工艺方法,集装箱箱号(或其他运输工具识别号)、封识号应与相
关单证列明的信息一致。
4.7 记录要求
应按照布控指令要求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记录, 记录应保证能完整体现布控指令的执行情
况和结果。
4.8 技术要求
进口再生纸浆 的关键指标要求见表 1。
表1 进口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
关键指标 要求
放射性污染 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
含包装物的 X和γ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超过所在地天然
辐射本底值 +0.25 μSv/h
表面 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 :表面任何部分的 300 cm2的最
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 α不应该超过 0.04 Bq/cm2,β不应该
超过 0.4 Bq/cm2
危险废物 不应混有
表观特征 不应有腐浆及异臭等感官性劣变,应形状、颜色和材质基
本一致
夹杂物含量 /% ≤0.50
未碎解的纤维
组分含量 /% 10 mm(不含 )~20 mm ≤18.0
20 mm(不含 )~30 mm ≤1.0
>30 mm 不应有
手抄片机械强度 抗张指数 /(N· m/g) ≥22.0
耐破指数 /(kPa· m2/g) ≥1.00
撕裂指数 /(mN· m2/g) ≥5.50
重金属含量
(mg/kg) 铅( Pb) ≤50
铬( Cr) ≤50
汞( Hg) ≤0.5
镉( Cd) ≤0.5
铅、铬、汞、镉总量 ≤100
注: 1.再生纸浆检验指标 引用国家标准 GB/T 43393 确定。
2.未碎解的纤维组分含量 指标仅适用于生产工艺方法为“干法”的再生纸浆。
5 现场检验
5.1 放射性污染检验
5.1.1 以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等固定式放射性监测设备或人工巡测方式实施放射性污染检
验。
5.1.2 具备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等固定式放射性监测设备的口岸,对集装箱装运的再生 纸
浆,通过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实施放射性监测,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设置的报警阈值应不高
于4.8中周围剂量当量率的管理限值。触发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报警的,现场检验人员应做
好个人防护,按照附录 A的A.3实施放射性污染布点检测。
5.1.3 不具备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等固定式放射性监测设备或设备报警阈值设置不符合要
求的口岸,对进口再生 纸浆,应在查验场地使用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器按照 A.2进行放射性
污染人工巡测。 在巡测时发现 3项指标(周围剂量当量率、 α表面污染水平、 β表面污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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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任一项不符合 4.8要求的,按照 A.3实施放射性污染布点检测,布点应包含原已巡测到不符
合4.8要求的点。
5.1.4 经检验,放射性污染检验结果符合 4.8技术指标要求的,判定该检验批 再生纸浆 放射
性污染检验结果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终止现场检验,做好隔离防护。
5.2 危险废物检验
5.2.1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包括但不限于), 对原料中危险废物实施目视等感官
检验,若不符合 4.8要求,判定该 指标不合格。
5.2.2 发现夹带疑似 危险废物 不能判定 时,应取样送有资质的鉴别机构 按照 GB 5085相应
标准鉴定其是否为危险废物 。经鉴定所取样品不属于危险废物的 , 判定该批原料危险废物检
验结果合格 ; 属于危险废物的 , 判定为不合格。
5.3 表观特征检验
5.3.1对再生纸浆的表观特征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 以一个集装箱 (车皮、 车辆或船舱等
SN-T 5939-2025 进口再生纸浆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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