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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1899.1—2025 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第1部分:总则 2025-09-22发布 2025-12-22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ICS65.020.01 CCSB01DB50/T1899.1—2025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50/T1899《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第1部分。DB50/T1899已发布了以下部 分: ——第1部分:总则。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林业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重庆市中林峰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卓、陈华、孟祥江、曹纯武、辛静、李亚丽、汪进、刘访兵。DB50/T1899.1—2025 1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总则、损害调查与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恢复方案制订、 损害价值量化、恢复效果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因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等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5776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81森林抚育规程 GB/T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GB/T38360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 GB/T38582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710.1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陆生维管植物 HJ710.3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陆生哺乳动物 HJ710.4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鸟类 HJ710.5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爬行动物 HJ710.10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大中型土壤动物 LY/T1721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 LY/T2241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估规范 LY/T2407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TD/T103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39791.1、GB/T3858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森林生态环境forestenvironment 泛指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及其他林地)上由生物群落及非 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 3.2 森林生态环境损害forestenvironmentaldamageDB50/T1899.1—2025 2由于滥砍滥伐、毁林开垦、非法采矿、违规工程建设、违规旅游开发、人为火灾等破坏森林生态环 境行为,造成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功能与演替等过程的不利改变,以及森林生态系统服务的降低或丧失。 3.3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identificationandassessmentofenvironmentaldamage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 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 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 损害数额的过程。 [来源:GB/T39791.1—2020,3.14] 3.4 基线baseline 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未发生时评估区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状态。 [来源:GB/T39791.1—2020,3.5] 3.5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forestecosystemservice 人类从森林生态系统中获得的各种惠益。 [来源:GB/T38582—2020,3.1] 3.6 期间损害interimdamage 自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到恢复至基线期间,生态系统提供服务功能的丧失或减少。 [来源:GB/T39791.1—2020,3.6] 3.7 永久性损害permanentdamage 受损生态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难以恢复,其向人类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失。 [来源:GB/T39791.1—2020,3.13] 4总则 4.1鉴定评估原则 4.1.1科学客观 鉴定评估工作应全面深入调查研究,系统地掌握客观、可靠的现场实际资料,并按科学、合理、可 操作的方法鉴定评估。 4.1.2独立公正 鉴定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应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评估,评估结果不受鉴定评估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4.2鉴定评估工作程序DB50/T1899.1—2025 3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程序包括: a)损害调查确认; b)因果关系分析; c)制订森林生态恢复方案; d)损害价值量化; e)鉴定评估意见书编制; f)恢复效果评估。 实践中,可根据鉴定委托事项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4.3鉴定评估范围 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范围包括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和损害价值范围: a)时间范围以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行为发生时间为起点,以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 为终点; b)空间范围以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行为的影响范围确定; c)损害价值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森林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期间损害费用、鉴定评估费。 5损害调查与确认 5.1破坏行为调查 通过资料收集、遥感影像对比分析、走访座谈、现场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分析破坏行为的 相关资料,掌握损害的基本情况,明确毁坏林地、毁坏林木等破坏行为的方式、地点、时间、影响范围。 5.2基线确认 收集分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材料,确定森林生态环境基线。基线的确定方法包括: a)利用未发生破坏森林生态行为的相似现场数据确定基线,即“对照区域”数据。对照区域应与评 估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服务等具有相似性; b)利用破坏森林生态行为发生前评估区域近三年内的历史数据确定基线,数据来源包括历史监 测、专项调查、文献资料等反映森林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历史数据。 5.3调查内容与方法 5.3.1植物调查 利用遥感影像、航拍照片、地形图、森林资源调查数据等资料,对损毁区域及对照区域调查植被类 型、面积及分布情况,调查方法按照GB/T26424、HJ710.1、LY/T2241执行。 5.3.2野生动物调查 按HJ710.3、HJ710.4、HJ710.5、HJ710.10、LY/T2241开展野生动物调查。 5.3.3土壤调查 按HJ/T166开展土壤调查。 5.4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确认 与基线水平相比,确认评估范围内森林生态环境是否受到损害,判定内容包括:DB50/T1899.1—2025 4a)林地植被面积、物种组成及数量; b)动物栖息地或物种组成、数量及分布范围; c)森林土壤数量及其养分; d)损害事实明显、但基线水平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可通过查获的受损实物数量等信息确认损害。 5.5损害程度量化 损害程度量化是森林结构、数量与功能等各项指标的受损害状况与基线水平相比较,减少或降低的 程度,用百分比表示。计算方法见公式(1): %100YY-YK   前后前…………………………(1) 式中: K——损害程度; Y——森林生态功能综合得分(Y前表示基线水平下得分、Y后表示损害行为发生后得分),乔木林地 按附录A确定,竹林地按照受损害前后竹子株数确定,灌木林地按照受损害前后覆盖度确 定,其它林地按照受损害前后林木受损数量或主要物种减少量确定。 评价时,不应将恢复后的林地情况作为损害行为发生后的现状。 6因果关系分析 通过现场调查、文献查阅、专家咨询等方法,分析破坏行为导致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与作用方 式,建立因果关系链条。因果关系判定依据具体包括: a)存在明确的破坏行为; b)森林生物数量减少或森林结构、用途与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 c)破坏行为与森林生态环境损害具有关联性; d)可以排除其他人为或自然原因对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参与。 7森林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制订 7.1恢复目标的确定 除永久性损害外,按下列原则确定恢复目标: a)一般选择森林面积、林(竹)木株数、胸径、林分高度、郁闭度(覆盖度),辅以水土保持量、 涵养水源量、固碳释氧等服务功能的实物量等作为恢复目标; b)涉及林业生产条件被破坏的,还应按照TD/T1036中的林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制定合理的恢 复目标。 7.2恢复方案制订原则 7.2.1原地恢复原则 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在原地种植不少于被损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 7.2.2异地恢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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