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00
CCS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1609—2025
代替GB/T21609—2008
化学品 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方法
Chemicals—Testmethodofacuteeyeirritation/corrosion
2025-08-29发布 2025-1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21609—2008《化学品 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方法》,与GB/T21609—
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和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的内容(见第3章,2008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试验原理”一章(见第4章);
———删除了“性别和数量”(见2008年版的4.1.2);
———将“动物的准备”更改为“准备”(见5.1.2,2008年版的4.1.4);
———将“受试物”“染毒步骤”“试验结果”重新整合为“试验步骤”(见5.2,2008年版的4.2、4.3、5);
删除了受试物为强酸或强碱的规定(见2008年版的4.2.4);将“染毒步骤”更改为“预试验”“正
式试验”(见5.2.4、5.2.5,2008年版的4.3);删除了“局部麻醉”(见2008年版的4.3.3);删除了
“冲洗眼睛的效果试验”的规定(见2008年版的4.3.4);
———将“试验结果”中的“临床观察”改为“观察期”和“眼部病变的临床观察和分级”(见5.2.6和
5.2.7,2008年版的5.1);
———将“数据与报告”中的结果评价内容改为“结果评价”一章,删除结果处理的方法(见第6章,
2008年版的5.2.2);
———将“结果报告”更改为“试验报告”,细化内容(见第7章,2008年版的5.3);
———将“试验结果的解释”更改为第8章,简化表述(见第8章,2008年版的5.2.3);
———将“眼损伤评价标准”更改为“眼损伤分级”(见附录A);
———将“试验动物”改为“实验动物”(全文)。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海关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首都医科大学、中检科健(天津)检验检测有限
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华、柳明、李艳博、张颖、左玥华、翟自芹、王晨光、荆黎、李轶、李秀平、郭彩霞、
张园、朱冲冲、赵永雷。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8年首次发布为GB/T21609—200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ⅠGB/T21609—2025
化学品 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化学品引起实验动物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的术语和定义,给出了试验原理,规
定了试验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试验报告应包括的内容和对试验结果的解释。
本文件适用于对化学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作用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14925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GB30000.20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眼刺激 eyeirritation
眼接触化学品后,对眼造成的变化完全可逆。
注:化学品分类为GHS2类,2A或2B。
3.2
严重眼损伤 seriouseyedamage
眼接触化学品后,造成眼组织受损或严重生理视觉衰退,且不完全可逆。
注:化学品分类为GHS1类。
3.3
证据权重(评估) weight-of-the-evidence(assessment)
收集信息的优劣势权重作为得出结论的基础。
注:单个数据无法得出明确结论。
4 试验原理
将受试物单次剂量施用于实验动物的一只眼睛,未经处理的眼睛作为对照。通过以特定间隔对结
膜、角膜和虹膜的损伤进行评分来评估眼刺激/严重眼损伤的程度。同时还需描述眼部的其他反应和全
身不良反应,以提供对损伤的完整评估。观察时间应足以评估损伤的可逆性或不可逆性。
1GB/T21609—2025
5 试验方法
5.1 实验动物
5.1.1 品系
首选健康成年的白色家兔。
5.1.2 准备
试验开始前24h内检查用于试验的每只实验动物的双眼。不应使用出现眼刺激、角膜缺陷或存在
角膜损伤的动物。
5.1.3 饲养条件
饲养条件应符合GB14925的要求。实验动物应单笼饲养。动物房的室温为20℃±3℃,相对湿
度为30%~70%。采用人工光源时,应保持光照12h,黑暗12h。选用常规饲料,饮水要充足、不受
限制。
5.2 试验步骤
5.2.1 染毒
轻轻提起实验动物一只眼睛的下眼睑,将受试物放入眼睛的结膜囊中,然后闭合眼睑几秒钟,防止
受试物流失。另一只眼不做处理,作为对照。
5.2.2 冲洗
除非是固体受试物,染毒后24h内不冲洗眼睛。24h后,若认为必要,可冲洗眼睛。
5.2.3 受试物
5.2.3.1 液体
染毒量为0.1mL。喷雾泵式容器中的液态受试物,应先喷出收集受试物,然后染毒。
5.2.3.2 固体
在测试固体、糊状物和颗粒物质时,染毒量应为0.1mL或不超过100mg。应将受试物研磨成细
粉,轻轻压实0.1mL体积的固体材料后,记录其质量,用量不应超过100mg。将粉末状固体测试化学
品涂抹在眼睛上会增加眨眼次数,可能会导致更高程度的刺激。
如染毒后1h的第一个观察时间点,实验动物眼中仍有残留受试物,可用盐水或蒸馏水冲洗眼睛。
5.2.3.3 气溶胶
染毒方式及剂量。
a) 试验前收集泵喷雾和气溶胶,再进行染毒。
b) 也可采用喷雾的方法染毒,轻轻扒开眼睑,从眼睛的正前方10cm处向眼睛一次喷雾1s,应
注意防止机械性损伤眼睛。
c) 喷雾染毒的剂量可通过模拟的方法估测:在塑料膜的中央剪一与受试动物眼裂大小的窗孔,塑
料膜后紧贴一层滤纸,用同样的方法向窗孔喷雾,接受喷雾前后滤纸的质量差即约相当于喷入
2GB/T21609—2025
眼睛的染毒量。对于挥发性受试物的染毒剂量,可采用喷雾前后压力容器的失重来估算。
5.2.4 预试验
使用1只动物进行预实验,在使用第2只动物之前,应观察确认损伤的严重性和可逆性。
如确认受试物对实验动物的眼睛有严重损伤,应终止试验,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因动物反应的可变性
而导致的错误结论。
5.2.5 正式试验
如果在预实验中没有观察到严重眼损伤及不可逆作用,则应使用最多2只额外的动物来确认眼刺
激或阴性结果。如果在预实验中观察到眼刺激,应使用1只动物顺序进行验证性试验,而不是同时染毒
另外两只动物。如第2只动物的试验结果可确定危险分类,或出现严重眼损伤,应终止试验。
5.2.6 观察期
观察期的持续时间应足以充分评估观察到的眼损伤程度和可逆性。如果实验动物出现剧烈疼痛或
痛苦的迹象时,应随时终止试验。为了确定损伤的可逆性,应在染毒后正常观察动物21d。如在21d
前发现可逆性,则应终止试验。
5.2.7 眼部病变的临床观察和分级
5.2.7.1 应在染毒后1h、24h、48h和72h观察并记录眼损伤(结膜、角膜和虹膜)的等级(见附录A)。
如动物没有出现眼损伤,则应在染毒后3d内终止试验。应观察眼损伤不严重的动物直至反应消失,或
观察21d后,终止试验。应至少在染毒后1h、24h、48h、72h、7d、14d和21d进行观察并记录,以确
定损伤的程度及其可逆性。如有必要,应增加观察频次,以确定是否应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实验动物实
施安乐死或确认阴性结论。
5.2.7.2 每次检查时按照附录A的分级标准记录眼损伤的等级。还应报告眼睛中的任何其他病变(如
血管翳、染色、前房变化)或不良全身反应。染毒后出现附录B中所描述的眼部病变的实验动物应实施
安乐死。
5.2.7.3 可使用双目放大镜、手裂隙灯、生物显微镜或其他合适的设备进行检查。在染毒后24h的观
察记录后,可用荧光素进一步检查。
6 结果评价
应结合眼损伤的性质、严重程度及是否有可逆性来评估眼刺激评分。单独的评分并不绝对反映受
试物的刺激性,还需评价受试物的其他影响。单独的评分仅可作为参考值。
7 试验报告
7.1 体内试验的原理
已有试验数据的证据权重分析,包括顺序测试策略:
———对先前测试中可用的相关数据的描述;
———测试策略的每个步骤中得出的数据;
———体外试验的描述,包括程序的细节、使用受试物/参考物质获得的结果;
———进行体内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的描述,包括结果;
———进行体内研究的证据权重分析。
3GB/T21609—2025
7.2 受试物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标识信息,包括化学名称、CAS编号、纯度、已知杂质、来源、批号(如有);
———化学结构式、理化性状(如有:pH值、挥发性、溶解度、稳定性、与水的反应性);
———如果是混合物,标识成分(如有),包括组成物质的标识数据(如化学名称、CAS编号)和浓度;
———染毒剂量。
7.3 溶剂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标识、浓度(如适用)、使用量;
———选择理由。
7.4 实验动物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物种、品系,使用白色家兔以外动物的理由;
———年龄;
———各
GB-T 21609-2025 化学品 急性眼刺激性 腐蚀性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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