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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40.10 A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MZ MZ/T 052—2014 自然灾害避灾点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natural disasters emergency shelter 2014-07-07发布 2014-07-0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MZ/T 052—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307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民政厅、民政部救灾司、温州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万荷、袁国军、潘安平、许 胜、肖 鑫、林 艳、刘 灵。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MZ/T 052—2014 1 自然灾害避灾点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灾害避灾点设置、日常管理 以及应急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对自然灾害避灾点设置、日常管理和应急 管理,经城乡规划选定为地震应 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 宜参照GB/T 21734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避灾点 emergency shelter 为遭受自然灾害 威胁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3.2 避灾人员evacuated victims 受暴雨、洪涝、风雹、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 、森林火灾 等自然灾害威胁或其他突发公共 事件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人员。 4 避灾点的设置 4.1场地和建筑要求 4.1.1避灾点的选址应充分考虑 场地安全性要求, 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等条件 ,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和 可能遭受 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等自然灾害 威胁的区域或地段 。 4.1.2避灾点应考虑 其所在区域的公共设施状况和避灾人员数量 ,遵循交通便利、 方便转移的原则 ,MZ/T 052—2014 2 科学合理布局,其允许容纳的 避灾人员数量,按人均面积不小于 2m2计算。 4.1.3避灾点应有方便避灾人员进出通道,其中主干道的有效宽度应不小于 4m,次干道的有效宽 度应不小于 2m。 4.1.4避灾点主体建筑一般应 为钢筋混凝土 或钢结构,其 主体建筑安全距离应符合 GB50016–2006 规定的范围。 4.2现有建筑物利用要求 4.2.1避灾点应优先利用其所在区域内的 现有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社会福利 设施、村办公楼、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公共建筑物,并对这些建筑物 进行改造利用 ,使之具备 较好 的防灾避险 功能。 4.2.2现有建筑物改扩建前应进行房屋质量 和抗震设防能力 鉴定,必要时应进行加固, 符合《房屋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后方可选作避灾点。 4.3基本设置要求 4.3.1避灾点应设置统一的避灾点标识铭牌、进出口路线 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 。所有标识标志 应醒目,特别是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进出口路线标志等 。 4.3.2避灾点应设置值班室 、避灾人员宿舍、 物资储备间 等场所。规模较大和有条件的避灾点应设 置 办公室、 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厨房 、卫生间、临时医疗点 和救灾物资仓库 等场所。 4.3.3避灾点应 设置公厕设施,原则上每 100人不少于 2个蹲位,且应男女分设。必要时 也可采用 移动式简易厕所替代。 4.3.4避灾点应 具备良好的给排水条件,满足给排水要求, 提供生活饮用水保障 , 且应符合 GB5749。 4.3.5 避灾点应配备必要的 辅助照明设施,如应急灯等。 高寒地区 还应有一定数量的 取暖设备。 4.3.6避灾点应张贴悬挂 避灾点管理制度、避灾人员守则和 防灾减灾宣传资料等。 5日常管理 5.1组织管理 MZ/T 052—2004 3 5.1.1避灾点应建立统一指挥、 综合协调 的组织机构,具备必要的通信条件, 配备必要的 管理人员 , 并将其姓名和联系电话予以公布。 5.1.2避灾点管理人员可聘请专职人员 担任,也可由当地行政、企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兼任 ,原则上 每50名避灾人员至少安排 1名管理人员。 必要时还应配备医疗、公安(治安)人员。 5.1.3避灾点应主动 接收志愿者队伍,特别是鼓励避灾人员 参与避灾点管理服务工作,并实行统一 管理。 5.2安全管理 5.2.1避灾点应符合基本的消防 安全要求,其主体建筑、电线电路、消防设施等要 定期检查维护,并予 以记录,具体参见 GB50016。 5.2.3避灾点内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避灾人员发生意外伤害。 5.3物资管理 避灾点应 储备足量的 床铺、被褥、食品、饮用水、日常 品等基本生活物资。必要时也可与附 近的饭店、商 场、超市、药店、学校、仓库等 业主单位签订协议储备 物资,但其 与避灾点的 实际 距离应小于 500m。 5.4预案管理 针对当地灾害特点,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避灾点分布情况,从指挥机构、灾害预警、启动机制、 联系方式、转移路线、疏散引导、安置程序、物资 储备和信息传输等方面, 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且每年至 少组织一次避灾应急演练。 6 应急管理 6.1启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启用避灾点: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 ——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发布紧急 转移指令时; MZ/T 052—2014 4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威胁时; ——其他条件 需要启用时 。 6.2人员管理 6.2.1避灾点管理人员应实行 24h值守,做好避灾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并 及时了解灾情变化和 灾害影响。 6.2.2避灾点管理人员应对避灾人员 逐一登记造册, 并教育引导避灾人员 自觉遵守避灾点管理规定。 6.2.3避灾点管理人员应 关注避灾人员思想 情绪变化, 做好避灾人员 的心理援助工作。 6.2.4避灾点管理人员应做好志愿者的管理。 6.3物资保障 6.3.1避灾点应妥善储备 救灾物资,建立 物资台账和定期检查 制度,并及时进行过期前的物资 更换,不得 向避灾人员 发放过期变质食物 。 6.3.2灾害过程结束或避灾人员撤离回迁后, 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物资消耗情况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 汇总上报至当地 县级民政部门。 6.3.3避灾工作结束后,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处于保质期内的食物 应分类妥善管理 ,或用于困难群众 临 时生活救助。 6.4 卫生保障 6.4.1避灾点应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配备必要的垃圾收容设施, 并及时予以清理。医疗废物 处理参 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6.4.2避灾点医务人员应密切关注避灾人员身体状况,主动 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 6.5生活保障 6.5.1避灾点应及时 安排床(铺)位 或休息处,分发必要的 生活必需品, 并适当考虑 性别、年龄差 异和病患人群的特别需求。 6.5.2避灾点应保证 避灾人员的日常用餐需 求,并适当考虑 特殊人群的营养 差别(特别是婴幼儿、 老年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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