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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46—2014 1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海水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海水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滨海单机容量为 300 MW及以上火电厂海水法烟气脱硫工程, 300 MW以下火电机组 采用海水法烟气脱硫时可参照执行。其所在海域应具有较好的海洋扩散条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总则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9229.3 燃煤烟气脱硫设备 第3部分:燃煤烟气海水脱硫设备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4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 GB 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DL 5009.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 火力发电 DL/T 5029 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 DL/T 5035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44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 5053 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 DL/T 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站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53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96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 DL/T 5339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 DL/T 5436 火电厂烟气海水脱硫工程 调整试运及质量验收评定规程 HJ 2046—2014 2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179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 范 石灰石 /石灰 -石膏法 HJ/T 25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 [1990] 1215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海水法烟气脱硫 seawater flue gas desulfurization 使用海水作为吸收剂的湿法烟气脱硫工艺,本标准所述工艺不添加其他化学药剂。 3.2 吸收剂 absorbent 脱硫工艺中用于脱除二氧化硫(SO 2)等有害物质的反应剂。海水法脱硫工艺使用的吸收剂即为海 水,一般为来自滨海火电机组凝汽器的循环冷却海水。 3.3 吸收塔 absorber 脱硫工艺中脱除SO 2等有害物质的反应装置。 3.4 海水恢复系统 seawater recovery system 将脱硫后的海水经中和、曝气等方法使最终排放的海水水质恢复到满足相关水质要求的系统。一般 包括曝气池、曝气风机和曝气器等。 3.5 曝气池 aeration basin 利用中和、曝气等方法对脱硫后的海水进行水质恢复处理的建(构)筑物。 3.6 烟气事故冷却系统 emergency quench water system 锅炉烟气温度在事故工况下超过脱硫装置入口设计烟气温度时,为保护脱硫系统设备及防腐材料的 安全运行而设置的烟气紧急冷却设备和系统。 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 脱硫装置入口烟气的烟气量、 SO 2含量可根据 HJ/T 179的规定计算。 4.2 烟气中其他污染物成分[如氯化氢(HCl)、氟化氢(HF)、三氧化硫(SO 3)]的设计数据应依据 燃料分析数据计算或实测数据确定。 4.3 海水法烟气脱硫装置的系统设计脱硫效率应满足当地火电厂 SO 2排放限值和总量控制指标。脱硫 效率按 HJ/T 179进行计算。 HJ 2046—2014 3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或供热锅炉的烟气脱硫装置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 5.1.2 新建发电机组的吸收塔设计使用寿命应不小于30年,现有发电机组的吸收塔设计寿命不应低于 发电机组寿命。 5.1.3 使用海水法烟气脱硫的 锅炉,其燃煤平均含硫量(收到基)不宜大于1%。当机组既有冷却海水 量不能满足脱硫工艺需求时,应补充不足的海水量。补充海水措施应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合理后确定。 5.1.4 海水法烟气脱硫装置的入口烟气含尘质量浓度(标态)应不大于30 mg/m3。 5.1.5 脱硫装置的设计、建设应符合 GB 50660、DL/T 5196等规程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确保其烟气排 放符合 GB 13223或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5.1.6 海水法烟气脱硫装置处理后的外排海水水质应按照经批准的排放海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执行 GB 3097。 5.1.7 脱硫岛的设计、建设,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绿化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噪声和振动控制的 设计应符合 GB/T 50087和GB 50040的规定,各厂界噪声应达到GB 12348的要求。 5.1.8 海水法烟气脱硫工程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废气、固体废物、重金属等的处理处置分别符合 相应标准及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 5.1.9 烟气脱硫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等方 面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5.2 总平面布置 5.2.1 海水法烟气脱硫装置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T 19229.3、DL/T 5196、HJ/T 179的要求。 5.2.2 海水脱硫总平面应结合工艺流程和场地条件因地制宜布置,一般可分为吸收塔区域和曝气池区域。 5.2.3 吸收塔区域宜布置在烟囱附近,其建(构)筑物根据工艺流程确定,一般布置有吸收塔、烟道 支架、烟气换热器(若有)支架、增压风机(若有)基础及检修支架、电控楼、CEMS小间等;曝气池 区域宜布置在循环水排水沟附近,其建(构)筑物亦根据工艺流程确定,一般布置有海水升压泵房、曝 气风机房、曝气池、取样设备间等;如两区域相距较远,可在曝气风机房内设置就地控制设备间。 6 工艺设计 6.1 工艺流程 6.1.1 海水法烟气脱硫装置应由海水供应系统、烟气系统、二氧化硫吸收系统和海水恢复系统等组成。 其典型的海水法烟气脱硫工 艺流程如图1所示。 6.1.2 锅炉烟气经脱硫增压风机(若有)升压、经烟气换热器(若有)降温后进入吸收塔,经海水洗 涤脱硫后的烟气经吸收塔顶部设置的除雾器除去携带的小液滴后再经烟气换热器(若有)升温,最后从 烟囱排放。 6.1.3 吸收塔脱硫排水流入海水恢复系统曝气池,经与来自机组凝汽器出口的海水掺混、中和、曝气 等方式处理,恢复水质后达标排海。 6.1.4 海水脱硫装置的海水总需求量包括供给吸收塔和曝气池的海水量。 HJ 2046—2014 4 曝气 风机 烟 囱 原烟气 增压 风机 吸 收 塔 曝气池 GGH 事故冷却水 空气 排回大海 海水 (来自机组凝汽 器出口海水) 吸 收 塔 曝气池 烟气换 热器 海水 升压泵 图1 典型海水法烟气脱硫工艺流程示意图 6.2 脱硫装置主工艺系统 6.2.1 海水供应系统 6.2.1.1 海水供应系统包括海水升压泵及其供水管道和阀门;吸收塔宜采用单元制供水系统。 6.2.1.2 除海水升压泵出口的供水管路外,海水供应管路宜采用自流方式,并不应影响机组循环水系 统的安全运行。 6.2.1.3 海水升压泵的数量应按照吸收塔的数量、型式和运行可靠性确定。海水升压泵应设备用泵。 6.2.1.4 海水升压泵房的设计应符合 DL/T 5339的相关要求;海水升压泵应设取水前池,并宜在取水前 池入口处设置滤网。 6.2.1.5 海水升压泵出口处应设防水锤措施。 6.2.1.6 海水升压泵过流部件材质应能满足海水腐蚀环境运行要求。 6.2.1.7 海水管道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工作介质对管道系统的腐蚀与磨损。海水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 设。管道内介质流速的选择按DL/T 5339确定。 6.2.1.8 海水供应管道上的阀门宜选用蝶阀,阀门的通流直径宜与管道一致。阀门与管道之间宜采用 法兰连接。 6.2.1.9 吸收塔供水管道上应设置排空措施,每50~100 m宜设置检修人孔。 6.2.1.10 海水升压泵出口供水管道上宜设置滤网或过滤器。 6.2.2 烟气系统 6.2.2.1 脱硫增压风机宜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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