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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442.5-2020 代替HJ442-200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offshoreenvironmentalmonitoring Part5biologicalqualitymonitoring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0-12-16发布 2021-03-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i目次 前言............................................................................................................................................Ⅱ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一般要求.......................................................................................1 4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2 5生物质量样品的制备................................................................................................................3 6生物质量样品的分析................................................................................................................4 7生物质量监测质量控制...........................................................................................................4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生物质量监测项目分析方法...............................................................6ii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 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 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五部分,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样品采集、 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增加按照GB18421开展例行监测的相关要求; ——细化了样品制备的过程; ——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求; ——补充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样品制备、样品分析、质量 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442.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 HJ442.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HJ442.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HJ442.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HJ73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3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一般要求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例行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按HJ442.1相关要求执行;监测点位布设按 HJ730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处理与数据上报按HJ442.2要求执行;评价与报告按HJ442.10 要求执行。 国家确定的重要河口海湾和重点区域例行监测的生物质量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其他 区域可根据监测条件和评价要求按照每年1次或每2年1次,采样时间安排在7~8月或贝 类成熟期。生物成熟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采集 甲壳类、鱼类和藻类样品根据监测目的确定采样的频次和时间,采样一般在捕捞期;养殖 鱼虾类监测一般在成熟期;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 例行监测的必测项目为GB18421规定的贝类污染评价项目;选测项目为监测区内域 除GB18421规定的项目外的其他贝类污染因子、其他生物(甲壳类、鱼类和藻类)质量 等。 其他监测任务的生物质量监测项目、时间、频次等依据监测目的确定。24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4.1样品的采集 4.1.1基本原则 a)区域代表性原则。例行监测的样品采集,应能反映监测海域生物受污染物影响的 累积状况;应选择能代表不同类型的生境(潮间带、潮下带和近岸海区);尽可能 避开污染源。其他专题监测的样品采集,应选择符合监测目的和适于专题评价的 区域。 b)物种代表性原则。例行监测采集的样品种类,应按照GB18421选择贝类样品; 当不能满足GB17378.3要求时,应选择当地优势种;如开展甲壳类、鱼类和一般 藻类生物质量监测时,应采集当地优势种或经济类种类。 4.1.2样品种类的选择 种类应选择产量丰富,最好是食用的经济生物;本区域的定居者,生命周期要求为一 年以上;有适当的大小,以提供足够的组织样品进行分析;对污染物有较强的积累能力; 种类以贝类为主,根据海区(滩涂)特征可增选鱼类、甲壳类和藻类;根据我国海洋生物 分布的特点,建议采样的贝类为贻贝、牡蛎、蚶类、蛤类、蛏类等;鱼类为黄鱼、梅童鱼、 鲳鱼、鲻鱼、鲆鲽鱼等;甲壳类为梭子蟹、鲟、虾等;藻类为海带、紫菜、马尾藻等。具 体种类可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4.2样品的采集 4.2.1采样方式 采样方式包括底栖拖网捕捞、近岸定点养殖采样、渔船捕捞、沿岸海域定置网捕捞及 垂钓或市场直接购买,获取的样品应为新采集且未受污染的样品。 4.2.2采样工具 在采样时应注意采样工具对待测项目的影响,测定金属项目不能使用一般的铁质工具 和镀锌、镀铬工具。 4.2.3采样区域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样品采集,可在点位及附近区域直接采集;其中临岸近 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样品采集也可在临近区域的潮间带或养殖场等采集。对监测点位 附近不能采集到样品时,应注明实际情况。 潮间带区域的贝类应定点采集;潮下带和近岸海域的贝类、鱼、虾、藻类样品在当地 养殖场、渔船、渔港采集。 4.2.4样品数量 贝类采集体长大致相似的个体约1.5kg;藻类取样量约100g;甲壳类、鱼类等生物的3取样量约1.5kg,以保证足够数量(一般需要100g肌肉组织)的完好样品用于分析测定。 采集到的样品现场用海水冲洗干净。用于细菌学指标检测的样品,采样全过程严格执 行无菌操作。 采用现场采平行样分析生物体污染浓度分布范围时,应采集现场平行样,样品数量应 满足分析要求的需要。 4.3样品的保存与运输 4.3.1样品保存 所采生物样品应放入双层聚乙烯袋中冷冻保存(-10℃~-20℃),样品在未发生变质前 测定;用于细菌学指标检测的样品,放入冰瓶冷藏(0℃~4℃)保存且不得超过24h。 4.3.2样品运输 样品采集后,若长途运输,需把样品放入冰箱中,始终让其处于低温状态并防止沾污。 5生物质量样品的制备 5.1贻贝样的制备 用塑料刀或塑料刷除去贝壳外部所有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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