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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442.10-2020 代替HJ442-200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offshoreenvironmentalmonitoring Part10evaluationandreport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0-12-16发布 2021-03-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目次 前言............................................................................................................................................Ⅱ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评价分析基本要求....................................................................................................................1 4近岸海域环境质量....................................................................................................................2 5入海河流....................................................................................................................................5 6直排海污染源............................................................................................................................6 7监测评价报告及格式................................................................................................................7 附录A(资料性附录)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报告基本内容.....................................................11ii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 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 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十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 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 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 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增加评价分析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增加了有关污染物入海量计算和评价的相关内容; ——简化了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评价内容; ——采用了新的海水浴场评价方法。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 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 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 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 HJ442.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 HJ442.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 影响监测 HJ5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Y/T215近岸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技术指南 HY/T0276海水浴场监测与评价指南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 3评价分析基本要求 3.1基本原则 每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任务(包括年度工作)完成后,应以科学的监测数据为基 础,用简练的文字配以图表正确阐述和评价监测海域水质、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生物 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等现状,分析环境质量的变化原因、发展趋势及存在的主 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对策与建议。 评价分析要突出科学、准确、及时、可比和针对性,对质量分析体现综合性和严谨性。 提供对外发布监测评价信息时,有国家和行业评价方法标准,评价采用国家和行业标2准;对无国家和行业评价方法标准但管理部门有技术规定的,采用管理部门技术规定;既 无标准也无技术规定的,可采用国内外公认合理且不与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排放标准 矛盾的方法。 3.2近岸海域环境评价基本要求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获得结果后,监测数据处理按照HJ442.2相关要求进行。 评价应结合收集的水文、气象、污染事故、自然灾害等相关监测和观测数据,开展现 状评价及趋势分析。对需要水文、气象等观测数据支撑的评价,如未获得水文、气象等观 测数据的,应说明情况,不进行评价。 开展区域评价时,区域一般以现有海区(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沿海行政区域(省、 市、县)管辖海域来划分,城市也可针对项目监测范围来确定,如项目建设区域或敏感区、 对照区等。监测结果支持对河口海湾评价的,应进行以河口海湾为区域的评价。 针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的评价,应进行同一区域不同时段或多时段比较、不同 区域同一时段比较,并进行必要的变化趋势分析与预测评价,包括区域内各指标在空间与 时间上的变化原因分析。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评价不仅进行达标评价,还应开展主要污染物的单要素类别和浓度 评价;结合评价区域的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等污染物排放,进行综合分析。 4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4.1水质评价 4.1.1评价标准 环境质量评价的海水水质评价标准按GB3097执行,计算样品超标率时统一采用二类 海水水质标准。其中,非离子氨、苯并芘和放射性核素四类仅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作 为评价限值;滴滴涕、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二至四类仅一个限 值的,采用该限值为评价限值;磷酸盐、汞、硒等二类与三类仅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 为评价限值;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等一、二类为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为评价限值。 对综合性评价,按3.1要求,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部门技术规定。 4.1.2评价项目 一般根据监测计划确定监测项目和频次。按照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方案规定每次均监测 的项目,如: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非离子氨、汞、 铜、铅和镉等,应在每次监测后进行评价。 其他监测工作,可根据不同的任务和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4.1.3等级评价 监测点位的等级评价,按照GB3097开展的例行监测工作的水质等级评价,采用单因 子污染指数评价法确定水质类别。34.1.4结果表述 4.1.4.1海水类别比例 水质类别可以按照点位和/或面积的比例表述,通常以百分比来表示。 a)按点位计算 以某一类别的监测点位数与监测点位总数的比值来表示,即某一类别水质的点位数之 和占所有监测点位数总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100监测点位总数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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