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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 CCSB43 5334 迪庆藏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5334/T13.5—2024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牦牛 第5部分:疫病防治 2024-06-26发布 2024-07-26实施 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5334/T13.5—2024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是DB5334/T13.5《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牦牛》的第5部分。DB5334/T13已经发布了 以下5个部分: ——第1部分:品种要求; ——第2部分:繁育; ——第3部分:饲养管理; ——第4部分:饲草饲料; ——第5部分:疫病防治。 本文件由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香格里拉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香格里拉市绿色食品 发展中心、香格里拉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香格里拉市饲草饲料工作站、香格里拉市动物卫生监督检 验所、香格里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迪庆藏族自治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香格里拉市特色产业协 会、香格里拉市藏雄天成仑珠养殖科技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苏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迪庆州香格里拉 龙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翁玛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迪庆香格里拉市鼎盛牦牛良种繁 育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和正宏、杨继生、杨绍红、金坤福、江初农布、吴涛、柏玛、龙志安、和安、 孙灿华、和彩云、杨茂、屈子程、王国顺、和润宏、和友、李丽梅、七林卓玛、彭孝丽、董文、徐丽仙、 赵光、尼布、孙诺、龙晓峰、顾招兵、雷初朝、七林定主、惠光志、鲁茸尼玛、王召君。DB5334/T13.5—2024 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牦牛 第5部分:疫病防治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牦牛消毒管理、防疫管理和记录。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牦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NY/T472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NY/T1334畜禽粪便安全使用准则 NY/T1952动物免疫接种技术规范 NY/T3023畜禽粪污处理场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消毒管理 4.1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和消毒操作程序,做好消毒记录。 4.2合理选择消毒剂,并交替使用。 4.3定期更换车辆消毒池内的消毒液,使其持续有效。 4.4定期对场区道路及牛舍内部环境进行消毒,在疫病多发季节增加消毒频次。 4.5运输牛只、饲料、整料的车辆,在装卸前后进行清洗和消毒。 5防疫管理 5.1免疫 5.1.1应根据本场疫病流行特点,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建立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 5.1.2选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正规生产厂家的疫苗,免疫接种方法按NY/T1952进行。 5.1.3对牦牛实施口蹄疫强制免疫,不应对种牛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 5.2监测与净化 5.2.1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5.2.2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疫病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工作,掌握疫病发生情况及疫苗免疫效果,适时调DB5334/T13.5—2024 2 整疫病防控策略。 5.2.3制定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主要疫病净化方案,对检测出的阳性牛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5.3疫苗规范 5.3.1应是获得农业农村部批准生产的产品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注册进口的产品。疫苗质量应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5.3.2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和发生规律,选择适宜的疫苗并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5.3.3当受到临近疫区传染性疫病威胁时,针对临近疫情进行紧急免疫。 5.3.4兽医检疫人员应定期对牛群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牛群进行产地检疫和疫病监测,确保养殖 场无重大疫病发生。 5.3.5按照表1进行免疫接种登记。 表1免疫接种登记 日期 牛编号 牛日龄疫苗类型生产商及批号 剂量 操作人 备注 5.4引种 养殖中宜自繁自养,确需引进牦牛时,应从非疫区引种,按规定进行检疫,经隔离观察15d~30d 后由县级动物防疫部门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合群饲养。 5.5驱虫 选择广治、高效、低毒的驱虫药定期驱杀牦牛内、外寄生虫。 5.6健康巡套 定期巡查牛群健康状况,对病牛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治。 5.7疫情报告 发现可疑疫情,立即采取隔离病牛、消毒场地等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 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8兽药使用 5.8.1针对非传染性疾病进行治疗,所用兽药应符合NY/T472规定,兽药使用遵守休药期的规定。 5.8.2兽药应来自于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5.8.3育肥后期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要求,未达停药期的禁止出售。 5.9无害化处理 5.9.1规模化养殖场按照NY/T3023要求进行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5.9.2养殖过程中清除的垫料、粪污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5.9.3粪污处理应符合NY/T1334的规定。 5.9.4死亡动物尸体的处理应遵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DB5334/T13.5—2024 3 6记录 6.1建立免疫、监测、诊疗、疫情报告、投入品使用、病死牛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工作记录。 6.2妥善保管所有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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