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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地方标准 DB5325/T85—2024 代替DB5325/T85—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管理规范 2024-10-15发布 2024-11-15实施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ICS65.020.99 CCSB04 5325DB5325/T85—2024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本文件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远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红河州检验检测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继梅、车国富、周铝、罗伊婕、李业荣、杨帆、王家麒、赵阳楠、王苏天、 伍林、洪旭辉、魏红、殷昆鹏、王艳菊、杨云华、白雪松。DB5325/T85—2024 1 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流转方式、流转程 序、流传合同、流转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农业社会化中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本文件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 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 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4基本要求 4.1应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 有偿的原则。 4.2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3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4.4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4.5应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受到保护。 5流转方式 流转方式包括: a)出租(转包); b)入股; c)其他方式。 6流转程序DB5325/T85—2024 2 6.1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 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6.2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 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6.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须获得行政许可,相关规定详见《红河哈尼族彝 族自治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办事指南》 7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b)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c)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d)流转方式; e)流转土地的用途; f)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g)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h)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i)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j)违约责任。 8流转管理 8.1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 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8.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 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8.3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8.4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 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8.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 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8.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 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 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8.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 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8.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县级DB5325/T85—2024 3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 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8.9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B5325/T85—2024 4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2]《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办事指南》(红 河州农业农村局文件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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