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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地方标准 DB5325/T76—2024 代替DB5325/T76—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畜禽养殖场粪污 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规范 2024-10-15发布 2024-11-15实施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ICS65.020.30 CCSB41 5325DB5325/T76—2024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远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开远市畜牧局、红河州检验检测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起建凌、张慧、盛军、车国富、倪涵、赵鸭桥、王苏天、伍林、李永前、赵阳 楠、杨帆、陈霞、崔继梅、王佳麒、洪旭辉、魏红、殷昆鹏、王艳菊、何骏、何江。DB5325/T76—2024 1 农业社会化服务畜禽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原则、选址要求、布局、清粪方式与贮存、粪污处理、粪污利用的基本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 GB/T25246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36195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HJ/T8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原则 4.1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土地对粪污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 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4.2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应配套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不应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 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4.3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GB18596中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选址要求 5.1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内不应建设畜禽养殖场。 5.2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的禁养区 域内不应建设畜禽养殖场。 5.3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5.1和5.2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附近建设的应 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公路、禁建区边界保持必要距离。 6布局DB5325/T76—2024 2 应符合HJ/T81的要求。 7清粪方式与贮存 应符合HJ/T81的要求。 8粪污处理 应符合HJ/T81的要求。 9粪污利用 9.1粪污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应符合GB/T36195和GB/T25246的要求。 9.2粪污的处理后向环境排放应符合GB18596的要求。 9.3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GB508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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