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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23/T58-2025 代替DB5323/T58-2016ICS65.020 农业社会化服务 种植技术推广服务规范 2025-05-09发布 2025-08-01实施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5323 楚雄州地方标准DB5323/T58—2025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323/T58-2016《农业社会化服务种植技术推广服务规范》,主要变化为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楚雄州乡村建设服务中心、楚雄州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 准化研究院、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永生、黑明建、普万琴、彭云辉、蒋仕春、起建凌、车国富、陈霞、盛军、 赵鸭桥、王苏天、伍林、李永前、赵阳楠、张慧、杨帆、崔继梅、周铝、李业荣、李皎、金璟、王佳麒、 吴晨曦、李玉聪、朱晓坤、鲁秀、周国华、阿建兵。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G5323/T58-2016; ——2019年转化为地方标准;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DB5323/T58—2025 1 农业社会化服务种植技术推广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种植技术推广服务的推广内容、推广主体、推广客体、推广原则、工作流程、推广成 果成效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种植技术推广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推广内容 4.1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4.2植物病虫害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4.3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4.4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4.5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4.6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4.7其他农业技术。 5推广服务组织 5.1公益性推广组织和个人,如国家农技推广部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5.2非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个人,如涉农企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及其他从事种植 生产和服务的个体。 6推广服务对象 从事种植业的生产经营者。 7推广服务总体要求 7.1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DB5323/T58—2025 2 7.2尊重种植业生产经营者的意愿。 7.3具备先进性、适应性和安全性,应经过试验、示范。 7.4实行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成果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 7.5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8试验服务 8.1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应当遵循田间试验方法进行多点区域试验,区组试验成功后方可进入生产试 验。 8.2草本类粮油作物和经济作物每个处理的小区面积一般不少于13.33㎡。 8.3小型灌木类粮油作物和经济作物每小区参试株数一般不低于9株。 8.4乔木类经济作物和粮油作物每小区参试株数一般不低于6株。 8.5试验一般应当安排当地主栽品种作为对照处理。 8.6品比试验一般要求三次重复,并进行随机区组排列。 9示范服务 9.1经生产试验表现优良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可以进行示范。 9.2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布置示范点。 9.3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生产示范面积一般不少于3.333公顷。 9.4示范测产单点实测面积不少于666.7㎡。 10推广服务 10.1在试验、示范阶段表现优良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 10.2推广机构岗位设置要求推广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并具备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 10.3承担技术推广培训的人员一般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经验。 10.4推广机构和个人在进行培训推广活动中,应当具备基本的开展推广活动的条件。 10.5推广活动中不应向客体传递虚假、夸大、不实的信息。 10.6在推广活动中不应有下列行为: a)推广使用未经审定的新品种; b)推广使用未经审定的新农药; c)推广使用未经许可的化学肥料; d)推广使用“三无”产品。 10.7公益性种植技术推广组织和个人不应用行政命令强制推广客体接受技术推广服务,不应向推广客 体收取技术服务费用。 10.8非公益性种植技术推广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种植业的生产经营者的需求提供适宜的技术推 广服务: 10.9在从事下列经营性推广活动中,应当具备从事本行业的相关资质或行政许可,包括: a)从事种子、种苗经营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种子生产和经营相关证照; b)从事种子苗木或繁殖材料应当取得检疫合格证; c)从事农药经营服务,应当取得相关证照;DB5323/T58—2025 311推广服务成效评估与改进 11.1公益性种植技术推广组织和个人评估 11.1.1由推广实施主体进行内部评估。 11.1.2经评估效益显著的项目,可以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成果认定。 11.1.3在认定过程中,由成果申请方邀请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提供申报材料,由上一级相关部门组 织专家验收认定。 11.1.4推广应用成果成效显著的由本级或上一级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给予奖励。 11.1.5申报过程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弄虚作假。 11.2非公益性种植技术推广组织和个人评估 推广效果由双方共同认可或由政府主管部门、国家认可的专业权威机构评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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