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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23/T57-2025 代替DB5323/T57-2016ICS65.020.99 CCSB01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科技示范户认定规范 2025-05-09发布 2025-08-01实施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5323 楚雄州地方标准DB5323/T57—2025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323/T57-2016《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示范户认定规范》,主要变化为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楚雄州乡村建设服务中心、楚雄州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 准化研究院、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永生、黑明建、普万琴、普万琴、彭云辉、起建凌、车国富、陈霞、盛军、 赵鸭桥、王苏天、伍林、李永前、赵阳楠、张慧、杨帆、崔继梅、周铝、李业荣、李皎、金璟、王佳麒、 吴晨曦、李玉聪、朱晓坤、鲁秀、周国华、阿建兵。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G5323/T57-2016; ——2019年转化为地方标准;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DB5323/T57—2025 1 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示范户认定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科技示范户认定的术语和定义、申报与遴选、培育与管理、权利与义务、考核与 奖励、组织领导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科技示范户的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科技示范户 农村科技示范户是指具有一定文化,有丰富的种养加工生产经验和技术,能够积极应用、示范和推 广农业新品种、新模式、新技术,获得了较好经济效益并在群众中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户。 4科技示范户申报条件 科技示范户需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a)热爱农业,立志现代农业建设; b)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至少有1名劳动力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 c)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生产水平及技术水平较高; d)拥护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乐于帮助和带动周边农户依靠科 技发展生产; e)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农民技术员、种养大户、绿色证书获得者等,对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 农户,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5申报与遴选 5.1遴选农村科技示范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农民自愿申报镇乡(街道)推荐、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上网公示的方式进行。 5.2农村科技示范户申报对象为在农村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等工作,在新技 术开发应用、新品种推广示范等方面有一技之长且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5.3申报农村科技示范户的基本条件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奉献 精神,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业绩突出、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类型条件之一:DB5323/T57—2025 2 a)科技生产型。直接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达到较大规模,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 新技术、新模式,单产(亩产)明显超过本地平均水平,或单位面积的土地收益明显高于其他 农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种养能手。 b)经营加工型。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意识,依靠科技和传统技艺,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在促进 农产品转化增值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生产开发型人才;从事农产品营销,营销业绩突出,对本 地农业产业化具有一定促进带动效应的营销大户。 c)技术服务型。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并具有较高技术和服务水平,服 务对象10人以上或达到较大规模,且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的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技术骨干。 6培育与管理 6.1确认农业科技示范户资格时应详细填写《农村科技示范户申报表》,把农村科技示范户的基本情 况、技术特长、技术成果、培训情况、发挥作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农村科技示范户信息库,实行档 案管理。 6.2对农村科技示范户实行动态管理,由农业主管部门按年度进行综合审核,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或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不明显的取消其示范户资格。 6.3建立农业科技示范户协会,加强示范户间的联系、交流,加强协会内部自我服务。 6.4结合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强化技术帮扶,实行技术指导员包户负责制,指导农村科技示范户 科学生产,帮助解决疑难问题,做到关键环节主动入户、突发事件及时入户、技术咨询随时入户。 7权利与义务 7.1权利 7.1.1要求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 7.1.2参加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指导单位举办的科技培训,无偿获得有关技术资料; 7.1.3参与技术指导员工作绩效评价; 7.1.4在规定范围内享受项目规定的物化技术补贴; 7.1.5科技示范户实行挂牌制。 7.2义务 7.2.1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带头学习使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器械; 7.2.2提供必要的生产示范条件,配合技术指导员做好技术推广和示范工作; 7.2.3热情帮助周边农户,积极传授科技致富经验,辐射带动20户左右农户; 7.2.4按要求填写《科技示范户手册》,记录农事信息,为技术指导员积累技术资料创造良好条件。 8考核与奖励 8.1农村科技示范户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镇乡(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技术 指导单位和辐射带动户对农村科技示范户本年度取得的经济效益、示范作用、辐射带动效果和工作配合 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结果报农村科技示范户培育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8.2定期不定期的开展优秀农村科技示范户的评选活动。DB5323/T57—2025 38.3农村科技示范户优先申报农民专业技术职称,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和晋升间 隔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8.4农村科技示范户申报农业一产项目的,在符合一产扶持政策及立项指南的前提下,优先立项。 8.5鼓励农村科技示范户扩大生产规模,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优先申请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贷款。 9组织领导 9.1建立农村科技示范户培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政府分管农业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科技示范户培育与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负责优秀科技示 范户的评审、表彰工作。 9.2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用于农村科技示范户的培育、管理和奖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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