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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 CCSB42DB5305 保山市地方标准 DB5305/T151—2024 保山市规模化肉牛养殖场兽药 管理使用规范 2024-06-10发布 2024-09-11实施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5305/T151—2024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保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昌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昌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元兵、廖应发、王新翔、王晓烽、杜梅、赵培文。DB5305/T151—2024 1 保山市规模化肉牛养殖场兽药管理使用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保山市规模化肉牛养殖场兽药管理使用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规章制度和记 录、采购、验收入库、贮存、兽药使用、废弃物处理、档案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规模化肉牛养殖场的兽药管理使用,肉牛养殖散户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NY/T3445畜禽养殖场档案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规模化肉牛养殖场 常年存栏牛50头以上的养殖场。 3.2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 3.3 兽用生物制品 以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 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兽药。 3.4 休药期 动物最后一次给药至许可屠宰或其产品(肉、蛋、奶等)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3.5 不良反应DB5305/T151—2024 2兽药在按规定用法用量正常使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有害的反应,主要包括兽药 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3.6 质量管理档案 人员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等;兽医处方笺、购药凭证、合同等;兽药采购验 收记录、用药记录及其他各项记录;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4基本要求 4.1人员要求 4.1.1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兽药管理人员、兽医等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 兽药、兽医相关专业知识。 4.1.2养殖场饲养人员、兽药管理人员、兽医人员等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 4.1.3兽医及兽药采购使用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主管部门养殖用药、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知识培训。 4.2设施要求 4.2.1配备设施设备齐全的兽医室,用于本场肉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 4.2.2配备能满足兽药贮存要求的药房,并合理划分合格区、待验收区、退货区等区域,用于本场兽 药的存放、管理。 5规章制度和记录 5.1养殖场应当建立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5.1.1兽药采购、验收、贮存管理制度; 5.1.2用药、休药期管理制度; 5.1.3用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5.1.4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管理制度; 5.1.5禁用限用药物管理制度。 5.2养殖场应当建立兽药采购、验收、使用记录。 兽药采购、验收记录按附录A执行;使用记录按附录B执行。 6采购 6.1采购要求 6.1.1采购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均应是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或批准进口注册的兽 药,其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版)要求。 6.1.2采购兽药前,应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不得购进人用药品及兽用原料药。DB5305/T151—2024 3 6.1.3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 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 6.2台账记录 采购兽药应当保存采购合同、采购凭证,采购兽用处方药的应当保存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建立真 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采购凭证及台账记录与供货相符。 7验收入库 7.1验收 7.1.1普通兽药的验收 兽药验收时,应按照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结果和采购合同约定,对所购进批次兽药的批准文 号、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质量合格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等内容进行检查,核对兽药产品标签的国家 兽药追溯二维码,且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进一步核对产品信息,检查后符合要求的,在采购验收 记录上签字。 7.1.2兽用生物制品的验收 兽用生物制品验收时,除上款要求之外,还应当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核对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 信息或查验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不得购买和使用兽用生物批签发数据库外或并未批准进口 的兽用生物制品,同时应冷链运输,并在采购验收记录上签字。 7.1.3建立兽药采购验收台账 采购验收台账要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 供货单位、购入数量、入库数、库存数、购入日期、供货人电话、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者负责人签字 等内容。 7.2入库 经验收合格后的兽药方可入库。 8贮存 8.1贮存条件 具有固定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等区域和兽药贮存相关的设施、设备,与生活区、养殖区分开设 置。兽药仓库门口应有挡鼠板,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平整、光洁,门窗严密、易清洁,并设置有 防潮垫。 8.2分类 兽药应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贮存要求,分类、分区、专柜存放,以保证兽药质 量。 8.3存放DB5305/T151—2024 48.3.1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的要求搬运和存放。存放时兽药外包装与兽药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均应 保持一定间距,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8.3.2内服、注射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等特殊兽药与 其他兽药分库存放。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危险性药物应设置单间专柜, 双人双锁保管。 8.3.3兽药仓库内不同的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字迹清楚、摆放 准确。应用红色明显标注不合格区,黄色明显标注待检区,绿色明显标注合格区。 8.4药物巡查 应定期对兽药及其贮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定期清理过期兽药, 并作无害化处理。 9兽药使用 9.1原则 兽药使用遵循先进先用、临近有效期的先用原则。在使用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时,应严格执行不良 反应报告制度。 9.2要求 使用兽药应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在执业兽医指导下合理用药,包括给药途径、剂量、 疗程、休药期等。严格遵守《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等有关规定合法用药;不应使用过 期或变质的兽药。 9.3兽用处方药 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需经执业兽医开具药方,处方笺应保存 3年以上。 9.4兽用生物制品 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及时回收废弃的生物制品和疫苗空瓶,按规定销毁,并 做好记录。注射兽药生物制品引起过敏反应,可注射肾上腺素、扑尔敏等药物。 9.5记录 用药记录应载明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诊断结果、使用兽药的名称(通用名称、商 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用药日期、用药数量、休药期、兽医、 负责人等内容。 10废弃物处理 过期或变质兽药、使用后的残余兽药和包装材料等废弃物应查清数量,由专人负责收集并进行无害 化处理。 11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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