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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20 CCS B25 5304 玉溪市 地方标准 DB 5304/T 0102—2024 饲料产品监督抽样工作规范 2024 - 07 - 28发布 2024 - 09 - 27实施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304/T 0102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玉溪市饲草饲料工作站提出。 本文件由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玉溪市饲草饲料工作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双玲、张海鹏、姚利金、唐正刚、黎春霞、高媛娟、路国良、李良华、郑云 川、关翔、刘亚、王冉、张发强、杨灼雄、梅水芬、张云、盛艳娜、周勇、李建雄 本文件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DB 5304/T 0102 —2024 2 饲料产品监督抽样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饲料产品监督抽样的原则、抽样准备及要求、抽样方法、抽样程序、拒抽处理及抽样 纪律的规范性操作规程。 本文件适用于玉溪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例行监测抽样、饲料质量安全 风险预警抽样、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饲料产品质量监测抽样、饲料产品质量纠纷应急处置抽样 等情况下,需要抽取饲料产品的参考和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0648-2013 饲料标签 GB/T 14699-2023 饲料采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农业部官方采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样品的定义 从批量受检的饲料产品 或原料中,按规定抽取一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部分,称为样品。 3.2 饲料产品 本文件所称饲料产品包括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 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3 抽样对象 本文件抽样对象包括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户)、畜禽养殖场 (户)的自配料。 4 抽样原则 DB 5304/T 0102 —2024 3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抽样原则,抽样人员应持证上岗,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不弄虚4.1 作假、以权谋私,认真按操作规程进行。 实施饲料产品监督抽样,根据生产、经营和养殖状况,结合上级监测计划要求,本级部门工作履4.2 职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确定被抽检单位,有计划完成抽样任务,抽 取样品应考虑到有充分的规范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在养殖环节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严格遵守养殖企业的防疫规定,规范做好人员防护的情况下4.3 开展抽样工作。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抽样,所抽样品须是被抽样生产企业自检合格产品(养殖者自配料4.4 除外),并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同时满足检测和异议期要求的时效。 5 抽样准备及要求 抽样准备 5.1 5.1.1 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抽样应由具备 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人员执行。 5.1.2 准备抽样所需工具,如取样器、普通铲子、手柄勺、封条、胶带纸;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相应 的容器和设备,抽样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以避免对样品质量的影响,并由专人检查和负责发放。 5.1.3 抽样的数量根据检测要求和检测目的来确定。抽样的份数及样品重量,生产、经营环节不少于 3份、养殖环节不少于 4份;每份样品的重量不少于 500g。 抽样要求 5.2 5.2.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抽样过程中,应在其成品库或自检合格 的待销产品中随 机抽取样品,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人,其中应确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 调。 5.2.2 对疑似饲料质量问题举报投诉或纠纷所需进一步抽样的,抽样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证件,抽样 方需在抽样单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被抽样方需在抽样单上签名或盖章。 5.2.3 饲料生产、经销商与养殖户在出现饲料质量纠纷,应先对饲料质量和安全性作出评价,不能协 商解决的,尽快抽样送检。抽样之前最好先向检测机构电话咨询,整个过程多方共同见证抽样,建议抽 样前取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初步临床诊断意见书。 5.2.4 抽样时, 抽样人员应主动出示抽 查文件和执法证件; 对生产环节抽样, 现场应有企业技术人员; 对经营环节抽样,现场应有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和经营企业负责人;使用环节抽样,现场应有生产企业销 售人员、经营企业负责人、当地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使用负责人。 5.2.5 受检饲料产品或原料包装、标签应满足 GB/T 10648-2013要求,所抽取的各类样品应具有代表 性、真实性。 6 抽样方法 样品采集分以下两种情况: 6.1 DB 5304/T 0102 —2024 4 a) 在饲料经营、生产企业成品库或养殖场储料间抽取饲料样品。样品需随机抽样 :在饲料中随机 抽5-10个点,然后对每个点进行混合搅拌,使得同一抽样点内的样品充分 混合;每个样品不 少于三份,用 3个9#自封袋分装,配合料、浓缩料、饲料原料每份取样量以 500g为宜。 b) 抽取反刍饲料及动物源性产品应单独使用容器,防止交叉污染。对有特殊保存要求的样品应 配备相应的容器和设备。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防止样品变质。 样品分装 6.2 将样品自封袋中空气排空封口,装入牛皮袋中写上对应编号、压实牛皮纸袋并封口,用透明胶带对 每份样品进行封样,要求样品编号及签名外露。 封存样品 6.3 检查样品封条,封条数量根据样品份数准备,对应所抽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盖章,规范填写 封条,注明样品编号和抽样日期,并要求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 抽样单填写 6.4 a) 抽样单信息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可追溯。 b) 养殖场自己生产的饲料统一写为“自配料”;商品饲料写明标签上的饲料全称、抽样数量 500g (实际抽样样品分装重量 )x3袋(实际抽样样品分装数量 )、生产日期 (标签表明的生产日期或 配料日期 )、抽样日期 (抽样当天日期 )、规格,经各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 c) 抽样单为三联单,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样品 附送检测机构;第三联被抽样单位留存;产生 饲料质量纠纷的抽样必须四方签字。(见附录 A) 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工作后应及时送饲料检测部门办理样品移交手续,移交时应确保所抽样品保质6.5 期满足实验室检测项目所需最少时间要求 。 7 抽样程序 抽样程序 应按照GB/T 14699-2023和“农业部官方采样方法”进行。 8 拒绝处理 对于拒绝抽样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好工作,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抽后果。如仍不配合 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拟抽取样品名称、拒绝理由、时 间、 地点、 现场人员等。 抽样人员须在书面记录材料上签字, 被检单位拒绝抽样的产品按相关规定处理, 抽样记录可以作为不良记录企业公布,对拒绝抽样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9 其他要求 承担单位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检测结果和被检单位信息只能9.1 由任务下达部门发布。 已封样品送样之前,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2 本规范中列入的抽样,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抽检费用。 9.3 DB 5304/T 0102 —2024 5 附录 A (规范性) №:XXX-2024 -XXX 饲 料 抽 样 单 样品登记号 以下内容在抽样现场填写: 抽样编号 管理辖区 样品名称 抽样依据 商标 抽检类别 样品状态 □颗粒状 □不规则块状 □不规则碎片 状 □粉状 □其他 生产日期 /批号 质量等级 型号规格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方式 □随机 □其他 封样方式 □塑料袋□纸袋□封条 抽样地点 (产品)标准代号 环境条件 □常温 □其他 生 产 单 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被 检 单 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本次抽样已按要求及产品标准执行完毕,并作记 录如上。 抽样人1: 抽样人2: 20 年 月 日 (抽样单位公章) 地址: 玉溪市XXXX 邮编:653100 联系电话: 本次抽样始终在本人陪同下完成,上述记录经核无误。 经手人(签名) : 20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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