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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12 DB53 云南省地 标准 DB53/T 1358.6—2025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第6部分:处置利用 2025-01-08 发布 2025-04-08实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3/T 1358.6—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为DB53/T135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的第6部分。DB53/T1358已经发布了以下部 分: 第1部分:基础管理; 第2部分:权属管理; 一第3部分:配置管理; 一第4部分:使用管理; 第 5部分:维修管理; 一一第6部分:处置利用; 一一第 7部分:安全管理; 第8部分:信息系统管理; 第9部分:信息统计与报送; 第 10 部分:巡检考核。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云南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1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杰、黄海、康燕妮、李本勇、李宝珠、李迅、杨帆、孙康耀、石刚、郑钧文 杨小芳、杜斌。 1 DB53/T 1358.6—2025 引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党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资条件,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营 运模式直接关系到党政机关职能活动能否正常、有效运转。 推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标准化建设,是维护党政机关财产安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 效率,实现节能降耗的重要手段,对提升机关事务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保障党政 机关规范高效运行、推动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编制DB53/T1358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旨在进一步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 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DB53/T135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由以下10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基础管理。自的在于确立适用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需要遵守的总体原则,以 及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的主要工作分工; 一一第2部分:权属管理。目的在于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提供合规的、科学的、可操 作的管理要求和流程; 一一第3部分:配置管理。目的在于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提供合规的、科学的、可操 作的管理要求和流程; 一一第 4部分:使用管理。目的在于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提供合规的、科学的、可操 作的管理要求和流程; 一 第5部分:维修管理。目的在于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提供合规的、科学的、可操 作的管理要求和流程; 一第6部分:处置利用。目的在于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提供合规的、科学的、可操 作的管理要求和流程; 一第7部分:安全管理。目的在于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安全管理提供合规的、科学的、 可操作的管理要求和流程; 一一第8部分:信息系统管理。目的在于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信息系统管理提供合规的、 科学的、可操作的管理要求和流程; 一第9部分:信息统计与报送。目的在于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信息统计与报送提供合规 的、科学的、可操作的管理要求和流程; 一一第10部分:巡检考核。自的在于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巡检考核提供合规的、科学 的、可操作的管理要求和流程。 III DB53/T 1358.6—2025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第6部分:处置利用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基本原则、处置利用类型、处置利用方式、处置利 用程序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云办发(2018)33号) (())《》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基本原则 4.1处置利用闲置办公用房应按《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云办发(2018)33号) 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2坚持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4.3全面摸清闲置办公用房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制定处置利用方案,明确完成时限。 4.4闲置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应接受各部门和社会监督。 4.5闲置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 4.6处置利用闲置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4.7闲置办公用房原则上应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5处置利用类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及时处置利用: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一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一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一一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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