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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T1247.5—202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服务规范 第5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范 2024-03-01发布 2024-06-01实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ICS03.080.01 CCSA16 53DB53/T1247.5—2024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DB53/T124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服务规范》的第5部分,DB53/T1247已经 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 ——第2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 ——第3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 ——第4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范; ——第5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范; ——第6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范; ——第7部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本文件由云南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1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处、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云南省烟草烟 叶公司、云南省质量管理学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苏天、白云、陶成金、焦萍、伍林、陈云峰、陈丽丽、王佳麒、郑莹、符泽 博、李关艳、赵阳楠、魏迪莉、王薇、毕虹、赵忆宁、马仲昕、聂晶、崔继梅、周君君、李斌。DB53/T1247.5—2024 III引言 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 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了规范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转入服务,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 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退役 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内容,编制了DB53/T124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转入服务规范》,由7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目的在于确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出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2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目的在于确立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出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3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目的在于确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4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范。目的在于确立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5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范。目的在于确立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6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范。目的在于 确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 要求。 ——第7部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范。目的在于确立退役军人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DB53/T1247.5—2024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服务规范 第5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服务内容、业务要求、业务流程、 风险控制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 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6.2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 3术语和定义 GB/T27768、GB/T31596.1和GB/T31596.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服务内容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 5业务要求 5.1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a)在缴费期间发生户籍迁移,应将原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现户籍所在地; b)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 愿延长缴费至15年的。 5.2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络办理。 5.3办理时限DB53/T1247.5—2024 230个工作日。 5.4收费要求 不收费。 6业务流程 6.1申请 申请人向转入地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提出转入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 a)属于跨统筹区转移的,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参见附录A),并提 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者身份证等,其中:社会保障卡通过数据共享,经系统 验证可免于提交)和转入地户口簿; b)属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 接申请表》(参见附录B),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者身份证等,其中:社 会保障卡通过数据共享,经系统验证可免于提交)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2受理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申请材料齐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或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表》填写完整且填写信息与申请材料一致的,予以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参见附录C), 进入审核环节; b)申请材料齐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或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表》填写不完整或者填写信息与申请材料不一致的,指导申请人修改补充完善后予以受理, 出具《业务受理回执》,进入审核环节; c)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全材料名称,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参见附 录D)。 6.3审核 6.3.1审核人员的审核要点如下: a)已参加转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b)年满60周岁未领取任何养老保险待遇; c)跨统筹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转出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d)需要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e)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准确; f)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准确。 6.3.2审核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符合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原参保情况明确的,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接收函》(参见附录E)发给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生 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参见附录F)发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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