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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T1244.8—202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第8部分:个人账户退费 2024-03-01发布 2024-06-01实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ICS03.080.01 CCSA16 53DB53/T1244.8—2024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53/T124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的第8部分,DB53/T1244已经发布以下 部分: ——第1部分: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登记; ——第2部分: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 ——第3部分:待遇申领; ——第4部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 ——第5部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 ——第6部分: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第7部分:关系终止、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第8部分:个人账户退费; ——第9部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单位注销登记。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本文件由云南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1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处、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云南省烟草烟 叶公司、昆明市社会保险中心、云南省质量管理学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伍林、廖文军、周君君、焦萍、陶成金、陈丽丽、普忠伟、魏迪莉、郑莹、王 薇、赵忆宁、马仲昕、聂晶、王佳麒、毕虹、崔继梅、李斌、王苏天、赵阳楠、符泽博、李关艳。DB53/T1244.8—2024 III引言 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为了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明确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登记、提前退休核准、因病 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恢复发放,待遇申领,关 系终止、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个人账户退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单位注销登记等 内容,编制了DB53/T124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由9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登记。目的在于确立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登记业务办理的服务流 程和要求。 ——第2部分: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目的在于确立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业务办理的服务流 程和要求。 ——第3部分:待遇申领。目的在于确立待遇申领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4部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目的在于确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暂停发放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5部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目的在于确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恢复发放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6部分: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目的在于确立参保人员因 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7部分:关系终止、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目的在于确立关系终止、个人账户一次性 待遇申领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8部分:个人账户退费。目的在于确立个人账户退费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9部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单位注销登记。目的在于确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单位注销登记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DB53/T1244.8—2024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第8部分:个人账户退费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费的服务内容、业务要求、业务流程、风险控制、 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账户退费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6.2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 3术语和定义 GB/T27768、GB/T31596.1和GB/T31596.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服务内容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账户退费服务。 5业务要求 5.1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费: a)参保人员将外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一时段存在 重复缴费; b)参保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时,同一时段存在重复缴费; c)参保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时,同一时段存在 重复缴费。 5.2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络办理。 5.3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DB53/T1244.8—2024 25.4收费要求 不收费。 6业务流程 6.1发起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收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信息表》(参见附录A.1)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参见附录A.2)及转移金额实 到账信息,经核查存在同一时段重复缴费情形的发起本业务,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当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外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重复缴费时,需参保人员确定保留 其中一段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后,清退重复时段的另一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进入初审环节; b)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重复缴费时,需参保人员 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清退重复时段的另一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入 初审环节; c)被清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参保人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需参保人员提 供领取退费资金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卡账号后,进入初审环节; d)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出现重复缴费时,清退重复时段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进入初审环节。 6.2初审 6.2.1初审人员的审核要点如下: a)人员信息准确; b)存在同一年度重复缴费情形。 6.2.2初审后,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人员信息准确、存在重复缴费情形的,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生成《云南省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重复缴费清退核定表》(参见附录A.3)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 汇总表》(参见附录A.4),进入复核环节; b)人员信息不准确或者重复缴费情形不准确的,暂停办理,将暂停办理原因告知参保人,业务中 止; c)不存在重复缴费情形的,不予办理退费,业务终止。 6.3复核 6.3.1复核人员对《云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核定表》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清退汇总表》进行复核,复核要点如下: a)人员基本信息准确; b)重复缴费时段准确; c)个人账户退费金额准确。 6.3.2复核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人员基本信息准确,重复缴费时段和退费金额核定准确的,进入审核环节; b)人员基本信息不准确或者重复缴费时段、退费金额核定不准确的,退回至初审环节重新核实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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