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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 CCSA90 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866—2025 代替DB50/T866-2018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范 2025-03-24发布 2025-06-24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50/T866—2025 I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建筑与设施..........................................................................2 6标志标识............................................................................2 7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3 8社区养老服务站......................................................................4 9村级互助养老点......................................................................5 附录A(资料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志标识组合..........................................6DB50/T866—2025 I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0/T866-2018《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范》,与DB50/T866-2018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点”(见第7、8、9 章); b)增加了标识标志的分类(见第6章); c)增加了功能区设置的必选项和可选项(见7.3); d)增加了消防设施及耐火等级要求(见5.3); e)增加了对老年人入住人数超过20人的设施的要求(见5.9)。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渡口区民政局、重庆市一福养老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红林、陈俊谋、薛毅、刘启洋、王德洪、江渝、曾静。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年首次发布为DB50/T866-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50/T866—2025 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建筑与设施、标志标识、乡镇(街道)养老服务 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点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community-basedelderlycarefacilities 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居家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场 所以及设施,包括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点。 3.2 村级互助养老点village-levelmutualaidelderlycarepoint 依托村公共服务设施或农家大院等闲置资源,由低龄老年人、志愿者或社会组织等为农村老年人提 供助餐、助洁、文化娱乐等服务的服务场所。 [来源:DB50/T1554—2024,4.10] 4基本要求 4.1应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构建“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 老点”的层次清晰、功能互补、区域联动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形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 4.2应以人为本,尊重和关爱老年人,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 神慰藉等方面的养老服务需求,综合考虑日照、防滑、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做到规 模适度、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4.3应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 4.4应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外观形象、统一功能风格、统一文化氛围。DB50/T866—2025 25建筑与设施 5.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 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5.2设有紧急送医通道,紧急情况下能将老年人安全快速地转移到急救出入口,救护车辆应能直接到 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5.3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GB55037的有关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4老年人居室及卫生间、公共活动区域等活动场所应配备紧急呼叫装置。 5.5配备包括通风、空气调节、供电、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服务设施。 5.6老年人公用卫生间与老年人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宜邻近设置,光线充足,具备通风换气条件。 5.7设置2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宜参照JGJ450的要求执行,应重点关注以下点位: ——场地和建筑空间均应满足轮椅进入的需要,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m,且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出入口、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居室内外应平整无高差或高差小于15mm且 以斜面过渡; ——供老年人使用的走廊主要位置两侧应设置连续扶手,扶手高度为0.80m~0.90m;居室卫生 间、浴室等处应设置扶手,且位置方便、合理;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日间休息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等服务设施应设置 无障碍电梯。 6标志标识 6.1导向标识 6.1.1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的门头和接待处应以橙色背景为主,并有专用标 识。专用标识的应用颜色均以朝霞红和白色的组合为主识别色,环境识别系统和营销宣传系统宜使用青 草黄及生命绿作为辅助色。专用标识的标准色按照图1执行。 图1专用标识CMYK值参考 6.1.2门头和接待处的文字和标识应醒目规范。具体样式参考附录A。 6.1.3应对功能区的名称进行标识,标识应清晰、醒目。 6.1.4设有日间照料区(室)的,应单独用标识进行区分。DB50/T866—2025 36.1.5应设置明确的导向标识。 6.2安全标识 6.2.1安全标志及设置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6.2.2消防标志及设置应符合GB13495.1的规定。 6.2.3服务设施中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和设施应设置易于识别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范围应包 括但不限于: ——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场所和相关设备的标志(例如:运动器械的“使用方法”标志); ——提示某些危险因素的标志(例如:“小心台阶”“当心触电”等标志); ——应急标志(例如:“安全出口”“应急疏散通道”等标志); ——供特殊人群使用的场所或设施的标志(例如:“无障碍通道”标志); ——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标志。 7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7.1选址与面积 7.1.1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选址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 a)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基础条件较好; b)临近医疗机构、公共交通等服务设施; c)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 生产、储运的区域。 7.1.2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宜单独建设,并设有独立出入口,出入口设置在建筑低层。总平面 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能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需要。 7.1.3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800㎡。 7.1.4乡镇(街道)中心建筑面积在800㎡~2000㎡的,公共活动区域建筑面积宜不低于总面积的40%; 中心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公共活动区域建筑面积宜不低于1000㎡。 7.2功能区设置 7.2.1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休闲娱乐、文化教育、人文关怀和 运营管理等功能区域,其中托养护理区一般应设置20张以上养老服务床位;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 要与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一体建设,应设置托养护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体活动等功 能区域,有条件的应设置20张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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