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
CCS C 51 DB50
重庆市 地方标准
DB50/T 471—2024
代替 DB50/T 471-2012
温泉场所卫生规范
2024 - 12 - 23发布 2025 - 03 - 23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0/T 471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50/T 471 —2012《重庆市温泉场所卫生规范》。与 DB50/T 471 —2012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 8项指标,包括水质卫生指标中的温度(见表 1);室内空气及物理因素卫生指标中的苯、
甲苯、二甲苯、臭氧、总挥发性有机物、水平面照度、噪声(见表 2)。
b) 修改了8项指标,包括水质卫生指标中的游离性余氯、大肠菌群 (见表1);室内空气及物理因素
卫生指标中的新风量、相对湿度、二氧化碳、菌落总数、可吸入颗粒物、甲醛(见表 2)。
c)删除了 5项指标,为原标准中水质卫生指标的二氧化氯 (原标准表 1)及温泉场所用品用具卫生指
标(原标准表 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温泉旅游行
业协会、亚太(重庆)温泉与气候养生旅游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荣刚、夏雄伟、项云成、吴丽娟、罗荣露、马周俊、刘旭、肖恺、李晋、张
享凤、王捷、方官品。
DB50/T 471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DB50/T 471 —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50/T 471 —2024
1
温泉场所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温泉场所的术语和定义, 并规定了卫生指标要求、 总体布局与功能区设置、 卫生管理、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以温泉为载体,提供沐浴、泡汤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4部分: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11部分: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12部分:微生物指标
GB/T 11742 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8204.1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1部分:物理因素
GB/T 18204.2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
GB/T 18204.3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
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 37489.4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
LB/T 081 温泉旅游水质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
WS 1011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温泉 hot spring
从地下自然涌出或人工采集取得且水温≥ 25℃并含有对人体健康有益的矿物质及微量元素的矿水。
[来源:LB/T 016 -2017,3.3]
温泉水质卫生 hot spring water sanitary quality
对温泉水的物理、化学、生物等指标限值要求。
[来源:LB/T 081 -2020,3.4]
公共用品用具 public articles
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床单、枕套、毛巾、浴巾、浴衣、杯具、洁具、拖鞋以及其他重复使用且与
皮肤、黏膜等接触的物品。
[来源:GB 37487 -2019,3.1 ,有修改 ] DB50/T 471 —2024
2 4 卫生指标要求
水质
温泉水质卫生指标要求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温泉水质卫生指标要求
项目 标准值 检验方法
温度,℃ 沐浴池≤ 43.0
手/足浴池≤ 45.0 GB/T 18204 .1
pH 6.5-8.5 GB/T 5750 .4
尿素,mg/L ≤3.5 GB/T 18204 .2
游离性余氯a,mg/L <1.0 GB/T 5750.11
菌落总数, CFU/mL <1000 GB/T 5750 .12
总大肠菌群, CUF/100 mL 或MPN/100 mL <10 GB/T 5750 .12
嗜肺军团菌 不得检出 GB/T 18204 .3
a 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
室内空气及物理因素
室内空气及物理因素卫生指标要求应符合表 2规定。
表2 室内空气及物理因素卫生指标要求
项目 标准值 检验方法
新风量, m3/(h·人) ≥30 GB/T 18204 .1
相对湿度, % 不宜大于 80 GB/T 18204.1
风速,m/s ≤0.5 GB/T 18204 .1
二氧化碳, % ≤0.10 GB/T 18204 .2
一氧化碳, mg/m3 ≤10 GB/T 18204 .2
可吸入颗粒物, mg/m3 ≤0.15 GB/T 18204 .2
细菌总数 撞击法, CFU/m3 ≤1500 GB/T 18204 .3
沉降法, CFU/皿 ≤20 GB/T 18204 .3
甲醛a,mg/m3 ≤0.10 GB/T 18204 .2
苯a,mg/m3 ≤0.11 GB/T 18204 .2
甲苯a,mg/m3 ≤0.20 GB/T 18204 .2
二甲苯a,mg/m3 ≤0.20 GB/T 18204 .2
臭氧,mg/m3 ≤0.16 GB/T 18204 .2
总挥发性有机物 ,mg/m3 ≤0.60 GB/T 18204 .2
硫化氢b,mg/m3 ≤10 GB/T 11742
水面水平照度, lx ≥200 GB/T 18204 .1
噪声,dB ≤55 GB/T 18204 .1
a 近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时要求。
b 使用硫磺泉时要求。 DB50/T 471 —2024
3
公共用品用具
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指标要求应符合 GB 37488 —2019的要求。
5 总体布局与功能区设置
总体布局
5.1.1 应设有淋浴区、更衣室、沐浴温泉区、休息室、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储藏间及其它辅助用
房, 合理布局,更衣室应与温泉区相通。
5.1.2 进行池水消毒的应设置池水处理机房、 消毒剂专用库房, 且不得与淋浴区、 更衣室、 休息室连通。
5.1.3 远离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距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其他污染物排
放点不应小于 500 m。
淋浴区
5.2.1 淋浴喷头间距不应小于 0.9 m,宜设置淋浴隔断。
5.2.2 淋浴区应设置机械通风和除湿设施。
5.2.3 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花板应有防止水蒸气结露的相应措施;地
面应防腐、防渗、防滑,便于清洁消毒,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
5.2.4 淋浴区相邻区域应设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地坪应低于淋浴区。
5.2.5 给水排水应设毛发过滤装置。温泉池水处理设备不得与淋浴用水管道联通。
更衣室
5.3.1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人数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备。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标
准设置。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霉、防水材料。
5.3.2 更衣室应设供暖设施和通风设施。
5.3.3 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走道宽度不小于 1.5 m。
5.3.4 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墙壁及天花
板应使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沐浴温泉区
5.4.1 沐浴温泉区应配备完善的给水、排水、溢水设施,应有保温和防渗漏处理(天然自涌泉除外)。
5.4.2 地板使用防滑材料,池边光滑、无棱角。应设置相应的台阶及扶手,便于宾客出入。
5.4.3 温泉池旁应标有温度、 水深、 沐浴适宜时间、 主要禁忌等说明。 特殊类型的温泉, 如加料温泉池、
理疗池应标明成分; 45 ℃以上高温泉及深水区应有特别提示。
清洗消毒间及储藏间(区)
5.5.1 提供毛巾、浴巾、浴衣裤、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清洗消毒
间,消毒间内应有毛巾、浴巾、浴衣裤、拖鞋、修脚工具专用清洗消毒池。
5.5.2 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杯具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杯具采用物理消毒的,杯具专用消
毒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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