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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 CCS B 41 50 重庆市 地方 标准 DB50/T 1667—2024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防疫管理技术规范 2024 - 10 - 08发布 2024 - 11 - 08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发布 DB50/T 1667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武隆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黔 江区畜牧发展中心、忠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城口县农业综合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政、张远亮、卜新宇、董春霞、唐颜林、贺青松、王萍、陈朝洪、蒲智敏、 冯刚、邓顺宣。 DB50/T 1667 —2024 1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防疫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防疫管理技术条件、收容管理、日常管理、无害化处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防疫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shelter and rescue facilities of dog s 用于流浪犬、没收犬和弃养犬的收容、救助并有专业人员管理的场所。 4 防疫管理技术条件 场址选择 4.1.1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与居民生活区、 饮用水水源地、 学校、 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4.1.2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与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 理场所及动物诊疗场所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场区布局 4.2.1 场所应设置生活办公区、观察认养区、饲养区、隔离区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 4.2.2 场所周围应建有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 4.2.3 场所出入口应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消毒池。 人员配备 4.3.1 场所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防疫管理技术人员,并定期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4.3.2 防疫管理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设施设备 4.4.1 犬舍地面应坚硬且不渗漏。具有符合犬体型的圈舍或犬笼,相互之间应有物理隔断。具有满足 犬只自由使用的食槽和水槽。 4.4.2 场所应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DB50/T 1667 —2024 2 4.4.3 场所内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施设备。 4.4.4 场所内应有人员消毒、更衣设施及个人防护设备。 4.4.5 场所内应有防鼠、防蚊虫等设施或措施。 4.4.6 场所内应有单独的病死动物暂存设施设备。 5 收容管理 制度建设 场所应建立犬只接收、领养、隔离、巡查、诊疗、防疫、无害化处理、档案及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 制度。 隔离观察 5.2.1 犬只抵达时,应建立犬只信息档案(参见附录 A),在隔离区隔离至少 14天,经兽医健康检查 后转至饲养区,健康检查内容(参见附录 B)。 5.2.2 犬只转至饲养区时,应在犬舍内单只饲养,确须混养的,应按性别、 品种、年龄、体型、体重 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混养。 5.2.3 每日检查犬健康状况,对发病犬及时 隔离和诊疗。发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传染病或其他新 发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5.2.4 犬只应定期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抽样监测。 安乐死 犬只达到附录 C要求的可进行安乐死,并记录存档。 6 日常管理 饲养管理 6.1.1 应供应符合犬年龄阶段标准的食物,喂食时间应固定,犬粮种类不应频繁更换,确需更换,应 在旧犬粮中逐渐增加新犬粮的比例,不要过度喂食。 6.1.2 犬只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的要求。 6.1.3 每日健康巡查,清除排泄物、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并记录。 6.1.4 从生活办公区进入其它区域需要更换专用工作服及鞋子,并对手部和鞋底消毒。 6.1.5 保持犬舍透气通风、温湿度适宜。 防疫管理 6.2.1 健康动物与患病动物的清洁用具要分开使用。 6.2.2 定期对犬舍(笼)、食槽、水槽及其它功能区进行消毒。空舍应彻底清洁和消毒后再使用。 6.2.3 及时清理蚊蝇幼虫孳生场所,夏季使用杀虫剂控制蚊蝇幼虫。 6.2.4 定期投放灭鼠剂,及时无害化处理发现的死鼠。 6.2.5 定期免疫(参见附录 D),根据情况实施驱虫。 6.2.6 犬只发生传染病时,应隔离患病犬、对犬舍进行消毒、送医治疗、调查病因、并根据病种制定 实施综合防控措施。 6.2.7 领养犬只应按规定检疫合格。 DB50/T 1667 —2024 3 7 无害化处理 7.1.1 死亡犬只应遵循生物安全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7.1.2 无害化处理应做好记录。 DB50/T 1667 —2024 4 A A 附录 A (资料性) 犬只信息登记 表A.1列出了犬只信息。 表A.1 犬只信息 抵达日期 年龄 性别 品种 来源地点 健康状况 免疫信息 领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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