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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ICS 13.040.40 CCS Z60 46 海南省 地方标准 DB46/ 622—202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2024-07-16发布 2025-02-01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DB46/ 622—2024 I 目次 前 言 ................................ ................................ ........... II 引 言 ................................ ................................ .......... I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 .. 3 5 监测要求 ................................ ................................ ............ 4 6 实施与监督 ................................ ................................ .......... 6 DB46/ 622 —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文龙、张杰、张春燕、申思、马蕊、张燕、李泓、郭呈宇、崔光辉、甘露、 高凡。 本文件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于 2024年7月16日批准。 DB46/ 622 —2024 III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控制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文件。 本文件的制定, 旨在加强海南省工业锅炉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控,为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提供监管依据。DB46/ 622 —2024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以及生物质为燃料的非发电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 炉、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煤锅 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使用醇基燃料的锅炉, 参照本文件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燃用沼气 锅炉、 燃气直燃机可参照本文件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文件适用于在用锅炉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DB46/ 622 —2024 2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锅炉 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来源: GB 13271 -2014,3.1]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锅炉。 [来源: GB 13271 -2014,3.2]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来源: GB 13271 -2014,3.3] 3.4 燃生物质锅炉 biomass fired boiler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等生物质能源为燃料的锅炉。 [来源: DB 41/2089-2021,3.7] 3.5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来源: GB 13271 -2014,3.6] 3.6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来源: GB 13271 -2014,3.7] 3.7 密闭 be airtight 物料不与外界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 GB 37822 -2019,3.5,有修改] DB46/ 622 —2024 3 3.8 封闭 closed/clos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 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执行时间 4.1.1 新建锅炉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在用锅炉自 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4.1.2 其他未划分时段的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控制要求 4.2.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规定执行。 表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m3(烟气黑度除外 )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燃生物质锅炉 颗粒物 10 10 5 1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35 20 10 35 氮氧化物 50 50 50 50/150a 汞及其化合物 0.03 - - 0.03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a 燃生物质 在用锅炉的氮氧化物执行该标准限值。 4.2.2 每个新建燃煤、 燃生物质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2 规定执行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 8m,锅炉烟囱 的具体高度 按批复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 半径200m距离内有 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以上。 表2 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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