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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80 CCS F 13 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方 标准 DB45/T 2887—2024 农村户用沼气池报废处置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crap and disposal of rural household biogas digesters 2024 - 09 - 30发布 2024 - 12 -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5/T 2887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李金怀、谢列先、叶勇卫、冯政、黄凌志、杨开太、蒋湖波、李勇、唐文洋。 DB45/T 2887 —2024 1 农村户用沼气池报废处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户用沼气池报废处置原则、报废处置类型界定、报废处置前准备、报废处置、废 物处置、备案与建档等部分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用沼气池报废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4752 户用沼气池施工操 作规程 GB/T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NY/T 2065 沼肥施用技术规范 NY/T 3897 农村沼气安全处置技术规程 DB45/T 2404 户用旧病沼气池修复改造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户用沼气池 household biogas 农村一家一户建造的户用沼气设施,沼气池发酵容积小于等于 12 m3,通过厌氧消化过程处理粪污 或秸秆等有机废弃物(水)制取沼气的设施。 报废处置 scrap disposal 对因超出正常使用期限,或因人为因素、自然因素等条件变化导致其不具备运行条件的农村户用沼 气池进行拆除、填埋等处理,从而消除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的过程。 实体报废 physical scrapping 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等的沼气池池体、贮液 池等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4 报废处置原则 户用沼气池报废处置应坚持政府主导、农户自愿、确保安全、不留隐患原则。户用沼气池设施报 废实行属地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和突发安全事件 的应急能力。 DB45/T 2887 —2024 2 沼气池报废处置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处置原则。对暂时停用或长期闲置沼气池,宜将 沼气池改造为化粪池、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储肥池等, 盘活利用;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 应进行报废处置, 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沼气池报废处置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岗前能力培训,方可从事相关 工作。 沼气池报废处置以保障公共安全、环境卫生和人身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应与“和美宜居 乡村”建设相结合。 户用沼气池设施的业主、农户是安全维护与处置的责任主体,宜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拆除、填埋等 报废处置工作。 5 报废处置类型界定 正常报废 达到正常使用年限,沼气池整体功能严重退化,无法修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户用沼气池。 工程报废 受当地政府实施交通、水利、电气网等各类工程影响,需要拆除的户用沼气池。 灾毁报废 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或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池体严重受损、存在安全隐患、无法 修复和正常使用的户用沼气池。 政策性报废 因禁养区划定、 村庄集并、 生态移民, 扶贫搬迁等政策性影响, 导致不具备运行条件的户用沼气池, 受城乡规划变更影响,需要拆除的户用沼气池。 功能性报废 由于沼气池业主、农户自行改造为水窖、污水池设施等,造成功能转变的农村沼气设施。 其它报废 以上5种类型之外,受其它因素影响应报废的户用沼气池。 6 报废处置前准备 组织措施 6.1.1 组织核查 各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所有户用沼气池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评估,确定 需要报废沼气池。 DB45/T 2887 —2024 3 6.1.2 报备审核 需报废处置的户用沼气池,设施业主、农户应向村级沼气服务网点申报,由网点统一向县级农村能 源管理部门报备,并提交处置方案。 6.1.3 现场核查 对需要报废处置的户用沼气池,报废处置前,村级沼气服务网点应现场核查,明确沼气池是否是空 池或残留沼气、沼液、沼渣。 其它要求 6.2.1 运行沼气池 因正常报废、政策性报废、工程报废等原因需报废,但还正在运行的沼气池,应立即停止进料,关 闭相关附属设施。 6.2.2 地下构件处置方案 对需拆除地下构件的处置方案,应制定保障基坑边坡及周边装置设施、建构物安全稳定的措施。 6.2.3 存有废料的沼气池 应预先计划好消纳方式和场地,不应造成水环境、空气环境等污染。 7 报废处置 处置方式 7.1.1 对确定需要报废处置的沼气池,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拆除、填埋,宜因地 制宜把沼气池改造成为污水池或化粪池等。 7.1.2 对保留猪圈,仅报废处置下方沼气池,在 保证地面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可无需拆除池墙等内部 设施,直接用土方回填或混凝土灌浆技术回填。 7.1.3 改造为厕所化粪池,沼气池构件改造施工宜按照 GB/T 4752 的要求执行,其它按照 GB/T 19379 的要求执行。 7.1.4 改造为污水池, 将沼气池内的沼气、 沼液、沼渣清除干净, 把沼气池的进料口改为污水的入口, 沼气池的出料口改为污水的出口,将排除的污水通过管道自流进入村镇污水管网,或进行资源化利用。 7.1.5 沼气池改造为厕所化粪池、污水池等,原有沼气池功能改变后,不再列入沼气池管理范畴。 处置要求 7.2.1 户用沼气池报废处置施工前,沼气池周围应设置警戒带及警示标识等,防止发生人(尤其是儿 童)或牲畜摔伤、淹溺等安全事故。 7.2.2 作业对象的可燃气体 浓度应低于爆燃浓度,方可展开报废处置作业。作业区域内严禁明火,不 允许携带任何可能引发明火的物品及 采用可引爆的工法。 7.2.3 应事先排除和处置危险源,设置警示标示,先拆除沼气灶具、沼气管材管件、沼气净化器等附 属设施后,再打开所有盖板,排空池内沼气,清空沼气池内沼渣沼液,保持池内空气流通,在可燃气体 稀释散发、低于爆燃浓度、环境安全后,依次拆除贮液池、池体。 DB45/T 2887 —2024 4 7.2.4 不应使用引燃的方式清除池内剩余沼气,防止爆炸、失火和烧伤。加速排除剩余沼气使用的风 扇、风机等电器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拆除方式 7.3.1 不应使用爆破的方式进行破拆,宜采用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不应在同一 作业区面同时作业。 7.3.2 报废处置全程 原则上不允许人员入池,如确需入池,应强制通风 24小时后,进行活禽试验,确 保池内无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同时,池外应有专人进行安全保护。 7.3.3 沼气池池体拆除顺序为,先拆除沼气池池盖、清除池内残留物品、进料管、出料间等设施,然 后再拆除池墙。 7.3.4 需拆除池墙时,先设置支撑,方可拆除池墙,防止池坑垮塌。 7.3.5 每日或雨后应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施工,不应将其它物品堆放 在支撑上。 7.3.6 土方回填时,应从深到浅分层进行,支撑应随土方回填而逐层拆除,确保场地安全,不应事先 将全部支撑拆掉。 配套附属设施拆除 户用沼气池的沼气管、脱硫器和控制总成等其他附属设施拆除按照 DB45/T 2404 的要求执行。 设置标识 报废沼气池填埋完成后,在原沼气池池体位置设置永久固定 标识。 8 废物处置 附属设施处置 户用沼气池的沼气管、脱硫器和控制总成等附属设施,应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处置。 沼液沼渣处置 池内的沼液沼渣应用设备清空, 不应随意排放, 宜还田利用或堆肥处理, 并符合 NY/T 2065 的规定。 建筑垃圾处置 沼气池不可回收的建筑垃圾处置 按照NY/T 3897 的要求执行。 9 备案与建档 登记备案 报废处置后,村级沼气服务网点汇总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参见附录A),报送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 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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