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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01 CCSC80 4415 汕尾市地方标准 DB4415/T43—2024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2024-08-27发布 2024-09-27实施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4415/T43—2024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汕尾市消防救援支队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汕尾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万钞、林金创、曾运飞、文海琼、谢平标、林广声、吕俊亮、黄必顺、杨浩。DB4415/T43—2024 1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总体要求、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 电气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汕尾市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和消防安 全管理,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电动三轮车、电动轮椅车、电动平衡车等车辆的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502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CECS219:2007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动车electricvehicle 一种以电池和电动机为动力来源的交通工具。本文件所指电动车包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轻便摩 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等电动车辆。 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来源:GB17761-2018,3.1]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electrictwo-wheeledmoped 由电力驱动的具有两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且满足其电机的最大连 续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 kWDB4415/T43—2024 2 电动两轮摩托车electrictwo-wheeledmotorcycle 由电力驱动的具有两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满足其电机的最大连续 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 kW。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electricvehicleparkingchargingplace 电动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附建式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attachedvehicleparkingandchargingplace 依附于主体建筑而建造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敞开式电动停放充电场所openelectricvehicleparkingchargingplace 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总面积的25 %,且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该场 所周长的50 %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地下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undergroundelectricvehicleparkingandchargingplace 建筑内地坪地面低于室外地坪地面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电动车停放充电车库。 半地下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semi-undergroundelectricvehicleparkingandchargingplace 地下建筑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电动车停放充电 车库。 架空层openfloor 仅有结构支撑、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充电设施chargingfacility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 注:如低压开关柜/箱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充电柜、线缆等,包括配电系统、配套设施、充电设备等。 充电柜chargingcabinet 固定连接至交流电源或直流电源,并将其转为直流电源,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的集成 电动车充电器、充电管理系统、通信模块及配套附件的成套电器柜。 4总体要求 新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建筑应同时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车车位 配建规模应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建筑所 属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优先选择在室外配建电动车停放充电 场所。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选址在合理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a)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选 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DB4415/T43—2024 3b)不应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占用或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和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c)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校教学楼及中小学集体宿舍,历史保护建 筑,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建筑物贴邻建造; d)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 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e)不应设在有可能积水或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如因条件限制确需设在有可能积水或防、 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f)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或剧烈振动的场所,并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 员密集场所; g)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h)不应设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线穿越的场所; i)不应建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 j)不应在场所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拆解与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 k)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跌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 邻近建筑物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远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有设置窗户的外墙。 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主体建筑外。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安全防护措施,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可设置在建筑首层、架空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靠 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它建筑楼层,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且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附设在建筑内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含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GB50016和GB55037的规定。 5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或安全出口,不应经由架空层设置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通至室外,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m2。 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地上敞开式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m2,地上封闭式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m2,地下或半地下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不应大于500 m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可以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需设 置排烟设施的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 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 火分区。 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实现防火分隔,防火 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 与建筑贴邻建设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 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架空层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没有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h的楼板,与建 筑的采光通风井、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其它部分进行有效防火分隔。进行防火分DB4415/T43—2024 4隔时,面向室外的架空区域不得封闭,以满足排烟的需要,同时不得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必 要时应按分隔后的平面布置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调整和完善。 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 m的实体墙或宽度不 小于1.0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防火挑檐耐火性能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 能要求。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 m。 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架空层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内的电动车应当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 不应超过20 辆,组与组之间的间隔不应小于2 m,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 m、耐火极限不低于1 h的不 燃性隔墙隔开。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划线限定停车场范围,电动车应分组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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