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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 CCSB23DB4405 汕头市地方标准 DB4405/T310—2025 地理标志产品潮阳姜薯 Chaoyangdioscoreaalata 2025-01-13发布 2025-01-15实施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4405/T310—2025 I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汕头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汕头市潮阳区农业科学研究所、韩山师范学院、汕头市西胪内八种养农民专业合 作社。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先勇、郑玉忠、黄永平、黄建宏、林龙进、卢陆安、张振霞、刘亚群。DB4405/T310—2025 1地理标志产品潮阳姜薯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潮阳姜薯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质量要求与分级、检测方法、检验 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 年第 128 号公告批准保护的潮阳 姜薯的生产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糖的测定 GB/T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潮阳姜薯Chaoyangdioscoreaalata 潮阳姜薯系属于薯蓣科薯蓣属的一种缠绕藤本植物,原产地为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内輋村。姜薯的 块茎去皮后呈乳白色,煮出来的汤粘稠,入口滑,味甘香。 4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潮阳姜薯保护范围,限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 年第  128 号公告划定的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河溪镇、棉北街道现辖行政区域,即东经 116°25' 46"~116°37'40",北纬 23°16'04"~23°26'00"之间,具体见附录 A.1。 5质量要求与分级 5.1感官特征DB4405/T310—2025 2表皮浅黄色至棕黄色,皮薄肉白,去皮后呈现乳白色;富含粘液质;口感爽脆、清甜顺滑。 5.2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指标 要求 块重(g) ≥ 50 水分(%) 60 ~ 75 可溶性糖(g/100 g) ≥ 2.9 蛋白质(g/100 g) ≥ 1.96 5.3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 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4质量分级 产品分级按单薯块重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见表 2。 表2质量分级 项目要求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块重(g) ≥ 150 ≥ 100且< 150 ≥ 50且< 100 形态特征 薯形完整 薯形较完整 薯形较完整 5.5安全指标 5.5.1污染物限量指标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 GB2762 的要求。 5.5.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 的要求。 6检测方法 6.1感官要求的评定 以手感、目测和鼻嗅的方法检验。 6.2理化指标的测定 6.2.1块重 取样品 50 块,用精度 0.1 g 的计量器具进行测定,取其平均值。 6.2.2灰分DB4405/T310—2025 3按 GB/T5009.4 的规定执行。 6.2.3蛋白质 按 GB/T5009.5 的规定执行。 6.2.4总糖 按 GB/T5009.8 的规定执行。 6.2.5淀粉 按 GB/T5009.9 的规定执行。 6.3安全指标的测定 6.3.1污染物限量指标 按 GB2762 的规定执行。 6.3.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 按 GB2763 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组批 同一园地、同一采收时间的潮阳姜薯为一批。 7.2抽样 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同一批次产品内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 5 kg,样品分成 2 份,其中 1 份检 验用,1 份备样。 7.3判定规则 7.3.1每一等级的薯块必须符合该等级的块重、形态特征,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降为下一等级。 7.3.2外观要求的不合格品小于7%,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均为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7.3.3理化指标有不合格项时,准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3.4卫生指标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7.3.5允许经判定降级的产品申请复检,若另取一份样品复检,仍不能达到要求,则确认对该批次产 品的判定;若复检达到要求,则需再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检,以第二次复检结果为准。对包装、标志、 标识不合格者,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标签DB4405/T310—2025 4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质量等级、采收日期、包装日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者、地址、联系电话 及贮存条件等内容,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标识应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2016 年第 128 号公告的要求。 8.2包装 将采收的鲜薯放置在阴凉干燥处,然后按质量等级分别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 要求。 8.3运输 轻装轻卸,防止碰撞和挤压。运输工具应安全、卫生、清洁,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8.4贮存 专门的贮存场地,要保持清洁,阴凉通风,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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