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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ICS 13.020.40 CCS Z 60 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major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发 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生态环境厅DB43/—2024 3082 2024-08发布-25 2024-09实施-25DB43/ 3082—2024 I 目 次 前言 ································ ································ ································ ························ Ⅲ 引言 ································ ································ ································ ·························· Ⅳ 1 范围 ································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 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 ································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 ································ 6 6 实施与监督 ································ ································ ································ ············ 7 DB43/ 3082—2024 II DB43/ 3082—2024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生态环境 事务中心、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大学、湘潭大学。 本文件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于 2024年8月25日批准。 本文件自 2024年9月25日起实施。 DB43/ 3082—2024 IV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和生态 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湖南省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发布后,国家或湖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另有规定,且指标值严于本文件时,按 相应标准执行。 DB43/ 3082—2024 1 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南省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文件未作规定的行业、 排放环节 (生产设施) 和污染物项目, 按国家或湖南省相应标准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 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 外光谱法 HJ 133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 第24号) DB43/ 3082—2024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炉窑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 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 熔化、 焙 (煅) 烧、 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 3.2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熟料生产、 水泥制造的工业, 不包括水泥原料矿山开采、 水泥制品制造、 砼结构构件制造、 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等。 GB/T 4754 中归属水泥制造( C3011)。 3.3 钢铁工业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从事烧结、 球团、 炼焦、 炼铁、 炼钢、 轧钢等生产各类钢铁产品的工业。 GB/T 4754中归属炼铁 ( C3110)、 炼钢(C3120)和钢压延加工( C3130)。 注:本文件中钢铁工业包括高炉法、转炉法铁合金生产企业, GB/T 4754 中归属铁合金冶炼( C3140)。 3.4 焦化工业 coke chemical industry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 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包括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炼焦炉 型。GB/T 4754 中归属炼焦( C2521)。 3.5 砖瓦工业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从事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等生产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 GB/T 4754 中归属粘 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C3031)。 3.6 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 从事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生产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 GB/T 4754 中归属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C3071)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 C3072)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 C3073) 、日用陶瓷制品 制造(C3074) 、陈设艺术陶瓷制造( C3075) 、园艺陶瓷制造( C3076) 、其他陶瓷 制品制造( C3079)和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C3089)。 3.7 (次)氧化锌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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