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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99 CCS R 12 DB42 湖北省 地方 标准 DB42/T 2223—2024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oad freight transport service on network platform 2024 - 03 - 26发布 2024 - 05 - 26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2/T 2223 —2024 I 目次 前言 ................................ ................................ ................ I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基本要求 ................................ ................................ ........... 2 5 服务流程及要求 ................................ ................................ ..... 2 6 服务评价与改进 ................................ ................................ ..... 6 参考文献 ................................ ................................ .............. 8 DB42/T 2223 —2024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武汉万物运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省供应链管 理协会、武汉幸予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凡澈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湖北万 物运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民本易联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禾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康华智慧物 流园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井睿、李响、赵欣、李越予、史炼、许锐、胡莎莎、李鑫、涂生君、陈小红、 王晶,吴同津。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 湖北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话 :027-88075773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 武汉万物运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 18772736451 ,邮箱: [email protected] 。 DB42/T 2223 —2024 1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者的服务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354—2021 物流术语 GB/T 22154—2008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0838—2014 契约承运人服务质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网络货运经营者 network freight operator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简称“网络货运”,网络货运经营者指自身可不拥有运输车辆,以承运人身 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的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 托运人 shipper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向承运人支付相应费用的一方当事 人。 [来源:GB/T 18354 —2021,4.4] 实际承运人 carrier 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进行运输的人。 [来源:GB/T 22154 —2008,3.7] 物流服务 logistics service 为满足客户物流需求所实施的一系列物流活动过程及其产生的结果。 [来源:GB/T 18354 —2021,3.5] 运单 waybill DB42/T 2223 —2024 2 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缔结运输契约的凭证,承运人收运货物的证明文件,如公路运输运单、海运运 单、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分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FIATA多式联运运单,快递运单等。 [来源:GB/T 30838 —2014,3.6] 4 基本要求 经营要求 4.1.1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登记保护的要求; ——网络货运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检测系统; ——应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合格认定书; ——网络货运平台应具备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 查询统计、数据调取 8大功能;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1.2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 务。 4.1.3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承运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行为应符合合同约定条款及国家 相关运营服务规范。 4.1.4 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信息数据 4.2.1 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的各类数据信息,应确保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可用性。 4.2.2 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2.3 应对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提供 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实际承运人、托运人 提供的证照图片 进行留存及有效期核验。 4.2.4 应对车辆数据进行有效监管,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 驾驶员一致。 4.2.5 应按照GB/T 22239 的要求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和系统安全。 4.2.6 应建立调取查询的监督检查机制, 组织相关负责人参与到数据调取中, 确保调取数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时效性。 4.2.7 不应擅自泄露、删除、篡改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4.2.8 动态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 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至少保存 3年。运输相关合同的 保存时间自签订之日起不少于 3年,相关涉税资料 (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 应至少保存 10年。 5 服务流程及要求 业务流程 网络货运经营者业务流程:注册→货源信息发布→货源信息审核→实际承运人接单→生成运单→ 运输过程监控→交付验收→运单完成情况审核→结算开票→信息上传,流程如图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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