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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80 CCS Z 10 DB42 湖北省 地方 标准 DB42/T 168-2024 代替DB42/ 168 -1999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chlorides for the fuhe river basin in Hubei Province 2024 - 12 - 31发布 2025 - 03 - 31实施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联 合 发 布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DB42/T 168 -2024 I 目次 前言 ................................ ................................ ................ I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排放控制要求 ................................ ................................ ....... 1 5 监测要求 ................................ ................................ ........... 3 6 实施与监督 ................................ ................................ ......... 3 7 标准实施及评价 ................................ ................................ ..... 3 附录A(资料性)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 ... 4 DB42/T 168 -2024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42/ 168-1999《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 》,与DB42/ 168-1999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根据落实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求, 收紧了氯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见4.7); b) 增加了府河流域氯化物 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浓度限值 (见第4章); c) 取消了按水期 及废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提出。 本文件由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孝感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施敏芳、杜维、余思哲、郭中波、刘彬、刘汉群、刘明阳、廖颖、陈楠、郭丽、 贺小敏、田文娟、左才科。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电话: 027-87635295,邮箱: [email protected] 。 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 请反馈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 027-87167182 , 邮箱:[email protected]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1999年首次发布为 DB42/ 168-1999;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修改为推荐性标准 。 DB42/T 168 -2024 1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制盐、盐化工、化工及其他行业水污染物中氯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控和监测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府河流域现有制盐、盐化工、化工和其他行业企事业单位废水中氯化物的排放 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 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 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府河流域 fuhe river basin 府河沿线地区集水区域以及府河各二级支流。 氯化物 chloride 氯化钠NaCl、氯化钾 KCl、氯化镁 MgCl 2、氯化钙 CaCl 2等氯化物,氯元素在水中以氯离子 Cl-形式存 在。 现有企业 existing enterprises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盐、盐化工、化工和其他行业 企事业单位或生产设施。 新、扩、改建企业 newly、extending 、rebuilding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制盐、盐化工、化工和其他 行业企事业单位或生产设施。 4 排放控制要求 DB42/T 168 -2024 2 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分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不同行业和类别的排污单位,其含氯废水排 放应符合表 1的相应要求 。 不应向GB 3838-2002中Ⅰ类水域(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和 Ⅱ类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 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 幼鱼的索饵场等)排放含氯废水。 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废水,其氯化物含量应不超过表 1规定的直接排放浓度限值。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其氯化物含量应不超过表 1规定的间接排放浓 度限值。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应执行直接排放限值标准的规定。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含氯废水排放执行表 1中1类限值要求; 本文件实施2年后执行表 1中2类限值要求。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扩、改建企业含氯废水排放执行表 1中2类限值要求。 表1 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行业 类别 企业性质 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 Cl-浓度计) ( mg/L)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制盐 1类 现有企业 600 700 2类 新、扩、改建企业 500 600 盐化工 1类 现有企业 400 500 2类 新、扩、改建企业 350 450 化工行业 1类 现有企业 350 450 2类 新、扩、改建企业 300 400 其他行业 1类 现有企业 250 350 2类 新、扩、改建企业 250 300 排污单位应在车间排口或设施排口采样监测,且 不应以稀释的方法排放含氯废水。 所有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中的高浓度含氯废水应回用,不 允许外排。 若企业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不同行业产品,排放口可分别适用不同行业的氯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要求。若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应执行 本文件中涉及行业要求最严格的浓度限值。采样监 测点位均按 4.8要求布设。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 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 照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 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 和排水量统 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 𝐶基=𝑄总 ∑𝑌𝑖𝑄𝑖基×𝐶实 ································ ································ ····· (1) 式中: C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 度,单位为毫克每升 (mg/L),参照GB 8978执行; Q总 ——实测排水 总量,单位为立方米 (m3); iY ——第i种产品产量 ,单位为吨 (t); iQ基 ——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为立方米每吨 (m3/t); C实 ——实测水污染 物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升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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