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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00 CCSA16 4108 焦作市地方标准 DB4108/T18—2024 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管理规范 2024-12-25发布 2025-01-25实施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4108/T18—2024 I目次 前言..................................................................................II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保护内容............................................................................3 5技术性预防..........................................................................7 6保存环境检测........................................................................8 参考文献...............................................................................9DB4108/T18—2024 I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焦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焦作市博物馆。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景丽、李广恒、王璐、刘峰、王君。DB4108/T18—2024 3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保护内容、技术性预防、保存环境 检测等。 本文件适用于焦作市范围内各类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3863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GB/T39600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 WW/T0016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质量检测技术规范 DB41/T2572古籍保护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可移动文物 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文化价值,并且可以被搬运、存放、展示的物品。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 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预防性保护管理 基于“稳定、洁净”的预防性保护和微环境控制理念,通过实施环境控制、持续监测与优化文物存 储环境,加大柜架、囊匣等微环境控制设施和恒温恒湿设备配置力度,延缓文物的物理与化学性质变化, 实现长期妥善保存的目的。 保存环境 馆藏文物保存环境是指收藏与展示各类可移动文物的相对封闭空间的总体,包括文物库房、展厅、 展柜、储藏柜(箱、盒)等空间中的各种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明确环境的空间及空间中的因素类 别) 4保护内容 保存环境要求DB4108/T18—2024 44.1.1温度与湿度调控 4.1.1.1根据焦作地区的气候特点,可通过加热、制冷、加湿和除湿等方式,保持稳定的温湿度(见 表1),防止文物受潮、腐朽、发霉。 4.1.1.2合理设置文物保存微环境的相对湿度目标值,室温下相对湿度不高于70%;文物展厅、库房 小环境温度保持冬季不低于5℃、夏季不高于30℃,相对湿度不高于50%。 表1各类文物适宜的温湿度标准 材质 文物 温度(℃)相对湿度(%) 金属青铜器、铁器、金银器、金属币 20 0~40 锡器、铅器 25 0~40 珐琅器、搪瓷器 20 40~50 硅酸盐陶器、陶俑、唐三彩、紫砂器、砖瓦 20 40~50 瓷器 20 40~50 玻璃器 20 0~40 岩石石器、碑刻、石雕、石砚、画像石、岩画、玉器、宝石 20 40~50 古生物化石、岩矿标本 20 40~50 彩绘泥塑、壁画 20 40~50 纸类纸张、文献、经卷、书法、国画、书籍、拓片、邮票 20 50~60 织品类、油画等 丝毛棉麻纺织品、织绣、服装、帛书、唐卡、油画 20 50~60 竹木制品类 漆器、木器、木雕、竹器、藤器、家具、版画 20 50~60 动植物材料象牙制品、甲骨制品、角制品、贝壳制品 20 50~60 皮革、皮毛 5 50~60 动物标本、植物标本 20 50~60 其他黑白照片及胶片 15 40~50 彩色照片及胶片 0 40~50 4.1.2光照调控 4.1.2.1文物库房的照度按照GB/T23863的规定执行。 4.1.2.2避免强光直接照射文物,使用低强度的光源(文物展品照度和年曝光量限值见表2)。对光 高度敏感(A-L)、非常敏感(B-L)和敏感(C-L)类文物的照明光源色温(Tc)不应超过3000K。 表2文物展品照度和年曝光量限值 分类标识 分类 文物举例 照度1x年曝光量1x·h/a A-L高度敏感受短暂展示光照限制的对光敏感文物: 1)稀有类珍贵书画卷轴与册页、古籍与文献、≤50 ≤15000aDB4108/T18—2024 5分类标识 分类 文物举例 照度1x年曝光量1x·h/a 彩色绘画、彩绘制品、彩色印刷品、彩色照片 和原始材料。 B-L非常敏感不适合永久展示的对光敏感文物: 2)含敏感染料和颜料的有机材料制品。包括织 绣品、染色皮革、绢质书画、纸质书画和原始 材料。 3)彩色和彩绘制品。包括各种彩色绘画、彩色 印刷品、照片,壁画、彩陶和彩绘类文物。 4)不稳定材料制品。包括半鞣制皮、毛皮、羽 毛、动物标本、胶片、古籍与文献。≤50 ≤50000b C-L敏感对光敏感的文物: 5)大多数有机材料制品。包括油画、蛋青画、 丙烯画、不染色皮革、无彩绘的牙骨角器、竹 木漆器、植物标本、唱片、磁带、塑料或橡胶 制品。 6)特殊物件和黑白印刷品。包括银制品、绿松 石、带装饰的棺椁、木乃伊和干尸等;黑白印 刷的物品。≤150 ≤360000C D-L不敏感对光不敏感文物: 7)大多数无机材料制品,包括钢铁、铜及铜合 金、石材、宝玉石、陶瓷、玻璃、珐琅、搪瓷、 岩矿标本。 8)稳定的木家具、无彩绘木雕等。≤300 无限值 注1:复合材料文物照明,应按照对光敏感等级高的材料选用照度。 注2:照明检测位置(参考平面及其高度)应是展品面。 注3:以展出光照时长每天8小时、照度均衡50x计,每年展出天数应控制在10%左右;以展出光照时长每天8小时、照度 均衡50lx计,每年展出天数应控制在不大于125天。在控制开启照度情况下采用感应照明方式,可适当延长展出天数; 以展出光照时长每天8小时、照度均衡1501x计,每年展出天数应控制在不大于300天。 4.1.2.3选择合适的照明设备,使用滤光片减少紫外线和其他有害光线的照射。减少灯光和天然光中 的紫外辐射,使文物表面紫外辐射相对含量小于10µW/lm。 4.1.2.4定期检查照明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老化或不当使用导致的光线过 强问题。 4.1.3空气质量调控 4.1.3.1控制空气中的颗粒物、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浓度,减少空气污染物对文物的腐蚀和损害(文 物保存环境空气质量要求见表3)。 4.1.3.2柜架木板材使用铝箔板材包装膜(复合膜),隔绝木板材内污染物散发,避免污染物在展柜 或储存柜中聚集而破坏影响文物,避免使用樟木、白木、椴木等板材,柜架木板材使用应符合GB/T39600 中E0级的规定。DB4108/T18—2024 64.1.3.3净化方式采取适时通风、使用空气净化器、纯植物净化包等。 表3文物保存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污染物 日平均浓度限值(mg/m3) 二氧化硫 0.05 二氧化氮 0.08 一氧化碳 4.00 臭氧 0.12(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可吸入颗粒物 0.12 甲醛 0.08 苯 0.09 氨 0.2 氡 200BQ/m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0.5 4.1.4震动控制 4.1.4.1馆舍建筑在设计时应达到抗八级烈度的标准。 4.1.4.2展示柜和储存柜采用防震设计,使用减震装置和调整展示架减少外界震动对文物的机械损伤。 合理安排人员和参观者的活动,减少人为引起的震动。 4.1.4.3隔震支座采用预压弹簧和摩擦滑动技术,在地震发生时有效减少文物的震动。 4.1.4.4采用减震吸震缓冲材料或结构,将文物与底座隔开,使用聚胺酯凝胶片、尼龙丝线或钢丝等 方法固定文物,减少地震对文物的影响。 日常养护 4.2.1保存 4.2.1.1文物库房配备专职保管员,定期对文物进行核对和清洁,检查文物状况,并做好日常记录。 4.2.1.2存放文物的柜架应避免阳光直射,应远离散热器、通风口、管道等,柜架排列应有利于文物 库房空气的循环。存放文物的柜架应居中排列,不宜紧贴墙面。 4.2.1.3存放文物的柜架应优先使用物理调控柜,控制机电调控柜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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