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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10 CCS Z 00 4107 新乡市 地方标准 DB4107/T 529—202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2025 - 04 - 02发布 2025 - 05 - 02实施 新乡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07/T 529 —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新乡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红亮、祝军、吕玉新、程远、赵一凡、周速、王晓林、刘礼涛、任浩、吴青 松。 DB4107/T 529 —2025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控制中的总体要求、 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工作程序与核查方法、 结果评估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质量控制,以及自动监测的数据比对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8.2 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生态环境监测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 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1209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299 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HJ 8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排污单位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DB4107/T 529 —2025 2 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4 总体要求 建立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建立自行监测管理制度,明确负责自行监测工作的部门,按照本文件及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各环节的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数据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开展自行监测 4.2.1 按照排污许可规定 和HJ 942、HJ 819等有关标准规 范开展自行监测。保证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及其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按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4.2.2 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符合 HJ 819及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的监测方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在产企业应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 谈等工作,排查企业内所有可能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将其识别为重点监测单元并 对其进行分类,纳入自行监测方案。 4.2.3 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承担自行监测,开展手工监 测或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代其承担。 4.2.4 根据自行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活动。 4.2.5 编制自行监测报告,含手工监测报告、在线运维报告、在线比对报告等。 4.2.6 做好与自行监测相关的记录,并按照 HJ 8.2规定保存记录。 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 5.1.1 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是否有应变更但未变更内容。 5.1.2 排污单位被处罚或限期整改信息,以及因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等变动而应及时变动的内容等。 5.1.3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信息与排污单位所属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 按照 HJ 1299 执行。对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 HJ 819执行。 5.1.4 排污单位制定并上传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质量控制 5.2.1 监测方案 核查自行监测方案与应执行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DB4107/T 529 —2025 3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污染源排放情况、周边环境影响、污染治理设施处理 效果、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环节进行监测的相关内容,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 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 频次,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监测分析方法,使用的监测仪器设 备,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5.2.2 监测点位设置 自行监测方案中的监测点位设置,符合排污单位应执行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中要求 的污染源、排放口: —— 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外排口; —— 当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处理效果要求时,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 置监测点位; ——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设置开展相应监测内容的内部监测点位; —— 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源的,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 ——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监控位置; —— 有噪声排放的排污单位厂界,应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位; —— 排污单位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应参照排污单 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在产企业内部,根据重点监测单元识别情况,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 测点位,地下水监测井宜固定为长期监测井。 5.2.3 监测指标 排污单位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包括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行业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其它应关注的监测指标: ——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 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含有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的也应纳入监测指 标; ——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 ——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 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 ,应按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 件的要求执行,或根据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确定; —— 排污单位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在产企业内部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指标,应按照 HJ 1209和当地环 境管理文件的要求确定; —— 受地质背景等因素影响造成超标的指标可不监测。 5.2.4 监测频次 5.2.4.1 自行监测方案中对监测频次的要求,不低于排污单位应执行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 证中的要求。 5.2.4.2 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监测频次设置: DB4107/T 529 —2025 4 —— 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频次按 照要求执行; —— 若无明确要求,按照 HJ 819要求的监测频次; —— 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对周边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或周边环境质量相关污染物超标的,适 当增加监测频次。 5.2.4.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在产企业内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按照 HJ 1209规定执行。 5.2.4.4 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频次,由排污单位根据该监测点位设置目的、结果评价、补充监测结果 的需要自行确定。 5.2.5 标准及限值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并与排污许可证批准的一致。 有排放总量限制的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方案中明确注明并严格执行。 5.2.6 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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