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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CCS B 41 4107 新乡市 地方标准 DB4107/T 429—2025 代替 DB4107/T 429 —2019 生猪屠宰厂(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2025 - 06 - 09发布 2025 - 07 - 09实施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07/T 429—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4107/T 429 —2019《生猪屠宰厂(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与 DB4107/T 429—2019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删除了引用的已废止的行业标准,更 改了引用相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为最新版本(见第 2章,2019年版的第 2章); b) 将文件中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牧主管部门”等字样统一更改为“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 c) 更改了“动物疫病”、“动物防疫”的术语与定义(见 3.2、3.3,2019年版的3.2、3.3); d) 更改、删除了“动物防疫条件”一章的部分内容(见第 4章,2019年版的第 4章); e) 更改了宰前停食静 养时间(见 6.2.1,2019年版的6.2.1); f) 删除了“申报检疫”、“同步检疫”中的部分内容(见 6.3.2,2019年版的6.3.2、6.4.4); g) 更改、删除了“消毒管理”一章的部分内容(见第 7章,2019年版的第 7章); h) 删除了“无害化处理”中的部分内容(见 9.1、9.2,2019年版的9.1、9.2); i) 删除了“监督检查”一章(见 2019年版的第 11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乡市农业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乡市动物检疫站、新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新乡县古固寨镇农业办公室、红旗区农业农村局、原阳县农业农村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英旭、申雪伟、常卫波、李春艳、王玉锋、郝晓鹏、付于、单文良、魏化敬、 曹大选、王秀杰、孔令芸。 本文件于 201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4107/T 429 —2025 1 生猪屠宰厂(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屠宰厂 (场)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动物防疫条件、肉品品 质检验、屠宰检疫、消毒管理、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生猪屠宰厂 (场)的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NY/T 3384 畜禽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猪屠宰场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符合生猪定点屠宰条件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场所。 动物疫病 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 品的无害化处理。 屠宰检疫 官方兽医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屠宰检疫规程规定在畜禽宰前或宰后对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进行检 查、辨别和出具相关检疫证明的行为。 官方兽医 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无害化处理 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病害, 对人类健康无危害的过程。 DB4107/T 429 —2025 2 4 动物防疫条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 符合GB 5749要求的水源。厂区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远 离产生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场所,远离受污染的水体 以及虫害大量孳 生的场所。 厂区周围应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路面平整、易冲洗,不积水。 应设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官方兽医室和无害化处理间(或暂存设施)等。 应分别设有生猪运输车辆、产品运输车辆以及工具清洗消毒的区域,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域 应临近生猪卸载区域。 屠宰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并分别设有与屠宰能力相适应并与屠宰间相连通的更衣室。 5 肉品品质检验 厂(场)方应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满足各岗位工作需要。 检验后不合格肉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6 屠宰检疫 入厂(场)监督查验 6.1.1 驻场检疫人员监督厂 (场)方查验入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生猪标识;了解生猪运 输途中有关情况;检查生猪健康情况,并做好记录;查验运输车辆是否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 案,是否有车辆备案证明。 6.1.2 持有有效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标识符合要求、证物相符、临床检 查健康,并且目的地是本屠宰厂的,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厂 (场)方须按批次分类将生 猪送入待宰圈待宰静养,并进行分圈编号和及时录入“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 统”,不同货主、不同批 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6.1.3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待宰巡查 6.2.1 生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不少于 12 h,宰前3 h停止喂水。 6.2.2 监督厂(场)方待宰静养期间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待宰生猪健康状况巡查,发现有异常情况的立即 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6.2.3 做好巡查记录,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 以及货主等信息。 申报检疫 6.3.1 厂(场)方应于屠宰前 6 h通过“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 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 6.3.2 屠宰前2 h,官方兽医应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同步检疫 DB4107/T 429 —2025 3 6.4.1 屠宰过程中,官方兽医按照规定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分不同岗位对同一头生猪的不同部位进行 检疫,并做好检疫记录。 6.4.2 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生猪产品加盖检疫 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检疫标志。 6.4.3 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 知单。 产品出厂 6.5.1 检疫检验合格,并证物相符的生猪产品方可出厂。 6.5.2 出场时,厂 (场)方做好产品流向记录,详细登记出场生猪产品规格、数量、检疫证号、屠宰日 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7 消毒管理 消毒设施设备 7.1.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在不同场所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不同场所清洗消毒设施设 备不得混用。 7.1.2 厂(场)区出入口处应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 7.1.3 生猪运输车辆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 4 m以上、深 0.3 m以上的消毒池,配置消毒喷雾器 或设置消毒通道。 7.1.4 屠宰间入口处应设置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洗手设 施、换鞋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屠宰间内 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根据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热水 供应装置,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 82℃。 7.1.5 急宰间应有冷、热水供应装置,出入口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 7.1.6 隔离间、无害化处理间的门口应设置车轮、鞋靴消毒设施。 清洗消毒 7.2.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在生猪屠宰前,对生猪体表进行喷淋,洗净生猪体表的粪便、污物等。 7.2.2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应及时对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每批次生猪送宰后, 应对空圈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7.2.3 工作人员进入屠 宰间前进行洗手、消毒,更换工作衣帽和鞋靴,屠宰过程中,非清洁区与清洁 区的工作人员不得串岗。 7.2.4 生猪屠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工器具, 如刀具、 内脏托盘等, 应一猪一更换,每次使用后用 82℃ 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化学清洁剂。 7.2.5 每日屠宰结束后,对屠宰间等场地按 照NY/T 3384 要求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7.2.6 运输生猪产品的车辆应在每批生猪产品运送结束后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7.2.7 建立定期消毒制度,对场区进行消毒,执行良好,并做好记录。 8 疫情报告 入场、待宰、隔离、屠宰过程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上报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DB4107/T 429 —2025 4 9 无害化处理 待宰死亡生猪,检
DB4107-T 429-2025 生猪屠宰厂 场 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新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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