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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40 CCS A 44 4104 平顶山市 地方 标准 DB 4104/T 138—2024 市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规范 2024 - 08 - 01发布 2024 - 09 - 01实施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4104/T 138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由 平顶山市民政局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行政区划与地名学会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鹏鹏、张磊、鲁保平、王振阳、杨俊杰、陈方园 。 DB 4104/T 138 —2024 1 市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平顶山市市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的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地名文化遗产范围、申报 条件、鉴定程序和保护利用。 本文件适用于平顶山市市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521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 GB/T 38210 地名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3821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名 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来源:GB/T 38210 ,2.1] 3.2 地名专名 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词。 [来源:GB/T 38210 ,2.2] 3.3 地名通名 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 [来源:GB/T 38210 ,2.3] 3.4 现势地名 目前正在使用的地名。 DB 4104/T 138 —2024 2 [来源:GB/T 38210 ,4.21] 3.5 历史地名 过去曾经使用过、目前已不再使用的地名。 [来源:GB/T 38210 ,4.20] 3.6 地名文化 地名语词文化和地名实体文化的总和。 [来源:GB/T 38210 ,7.1] 3.7 地名语词文化 地名语词的语种、读音、书写、含义及其演变等的文化内涵。 [来源:GB/T 38210 ,7.2] 3.8 地名实体文化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承载的历史、地理、民俗等独具特色的文化。 [来源:GB/T 38210 ,7.3] 3.9 地名文化遗产 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名文化。 [来源:GB/T 38210 , 7.4] 4 基本要求 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市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4.1 地名文化遗产鉴定应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地名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4.2 门上报。 鉴定为市级地名文化遗产的,市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公告。 4.3 5 地名文化遗产范围 地名文化遗产包括年代久远、文化内涵丰富的现势地名和历史地名。 6 申报条件 DB 4104/T 138 —2024 3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报鉴定 : 6.1 a) 地名语词文化内涵丰富,或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b) 地名实体文化内涵丰富,特色鲜明。 至少含有一个下列特征: 1) 具有丰富的历史渊源、文物古迹、历代人物、历史事件、文学典籍等特征明显的历史文 化; 2) 具有特殊的自然景观、地方资源物产及动物栖息地等鲜明的地域文化; 3) 具有建筑、饮食、民俗、服饰、礼仪、民间文艺(工艺)等独特的乡土文化。 c) 知名度高,具有重要的传承价值。 市级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优先鉴定为市级地名文化遗产。 6.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鉴定为市级地名文化遗产 : 6.3 a) 省级以上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 b) 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等。 7 鉴定程序 组织申报 7.1 7.1.1 地名文化遗产鉴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地名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地名文化遗产宜联合申报。 7.1.2 申报材料包括: —— 《市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申请表》,见附录 A; —— 地名文化遗产调查佐证材料,包括影像材料和纸质材料,主要有:  地名文化内涵和价值的阐述及证明材料,按附录 B要求;  地名文化遗存现状的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  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情况说明。 ——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方案》(见附录 C)。 7.1.3 申报材料应内容规范、引用准确、考证严谨。 调研评估 7.2 7.2.1 地名文化遗产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由市级地名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 学者及专业人员,采 取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走访询问和考证当地史料等方式进行调研评估。 7.2.2 撰写调研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 地名文化遗产申报材料审核意见; —— 地名文化遗产文化特色挖掘与总结; —— 调研评估意见。 鉴定评审 7.3 7.3.1 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员评审,人数不少于 5人,且为单数。 7.3.2 评审组根据调研组提交的调研评估报告和申报资料,依据鉴定条件,确定市级地名文化遗产推 荐名单,并出具评审意见。 7.3.3 评审意见应由评审专家签字并存档。 DB 4104/T 138 —2024 4 公示确认 7.4 7.4.1 通过市级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对地名文化遗产推荐名单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 时间不少于 10个工作日。 7.4.2 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确认为市级地名文化遗产的,列入市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 向社会公告。 变更备案 7.5 已鉴定为市级地名文化遗产的,若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更名的,应及 时上 报至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地名文化遗产进行信息变更和备案。 8 保护利用 凡鉴定为市级地名文化遗产的地名,不应随意更改。 8.1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所拥有的8.2 全部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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