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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53.060 CCS J 83 4102 开封市 地 方 标 准 DB4102/T 046—2024 叉车使用单位自行检查规范 2024 - 01 - 24发布 2024 - 02 - 24实施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02/T 046 —2024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检查周期 ................................ ................................ ............ 2 5 仪器设备 ................................ ................................ ............ 2 6 自行检查 ................................ ................................ ............ 2 7 报告编制要 求 ................................ ................................ ........ 2 附录A(规范性) 叉车自行检查内容、要求与方法 ................................ .......... 4 附录B(规范性) 叉车自行检查报告格式 ................................ ................. 13 DB4102/T 046 —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 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 开封分院 、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郑州合力叉车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鑫、霍政霖、董文、蔡成伟、付留杰、姜邸、王运龙、李子昂、常婧、 张扬、牛鹏程、李帅、于海、王朋飞、王亚超、常婷、刘雨乐、胡淑君、姜红飞、厉书亚、王愚、 王静静、张尧、李亚军、石玥、李雅雯、芦娟、费春娜、王君科、李树申、黄沛、霍鲲。 DB4102/T 046 —2024 1 叉车使用单位自行检查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叉车使用单位对其管理的在用叉车的检查周期、仪器设备、自行检查项目、内容 与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 式叉车的自行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827.1 —2014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 自行式工业车辆 (除无人驾驶车辆、 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TSG 08—2017、TSG 81—2022、GB/T 10827.1 —2014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件。 3.1 在用叉车 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完成使用登记的,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 通过门架 和货叉将 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 3.2 自行检查 为保证叉车的安全性能,使用单位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要求对 其组 织实施的定期检查。 注:本文件中的自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 3.3 使用单位 具有叉车使用管理权的单位,一般是叉车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关系确立的使用实际管理者。 DB4102/T 046 —2024 2 注:用于出租的叉车,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4 检查周期 4.1 月度检查 使用单位对在用叉车至少每月实施一次月度检查,月度检查可由使用单位授权的叉车作业人员 负责实施,也可由叉车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4.2 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对在用叉车每年实施一次检查,检查由叉车管理人 员负责实施;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 质的叉车生产单位实施,使用单位对其自检情况负责。 4.3 其他检查 检查时如果发现叉车存在问题需要通过增加自行检查内容予以解决的,使用单位应当相应增加 并及时修订自行检查计划与方案。 5 仪器设备 5.1 使用单位应根据叉车种类配备满足自行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 5.2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 非强制检定的,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 5.3 无法检定或校准的,可采取比对等方式对其性能和精度进行确认并记录。 6 自行检查 使用单位自行检查的项目及内容应 符合附录 A的要求。 7 报告编制要求 7.1 版式 自行检查 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 附录B的要求。 7.2 填写 使用单位在自行检查时,应在现场填写相应的检查记录,自行检查记录中有数据测量要求的项 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自行 检查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中签字,自行检查报告(记录)应由使用单位或其相关部门盖章 确认。 7.3 判定 DB4102/T 046 —2024 3 附录A规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有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7.4 处理 自行检查人员应及时处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处理不了的应向管理人员反映,管 理人员整 改后,将处理情况如实记录。 7.5 存档 叉车管理人员负责自行检查报告存档,报告应至少保存 5年。 DB4102/T 046 —2024 4 A A 附录 A (规范性) 叉车自行检查内容、要求与方法 和制动距离要求 表A.1 规定了叉车自行检查的内容、要求与 方法。 表A.1 叉车自行检查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 检查内容与要求 检查方法 技术资料 制造资 料 ☆制造单位生产许可证(进口叉车除外),许可范围应能覆盖受检叉车相应参 数 资料检查与实物核对 ☆整机型式试验证书,覆盖本叉车的主参数及结构型式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含数据表)、使用维护说明书 ☆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的整机防爆合格证或各部件的防爆合格证,其防爆级别 不低于整机的防爆要求 改造资 料 (如涉 及) ☆改造单位生产许可证及其整机型式试验证书,覆盖本叉车的主参数及结构型 式 资料检查与实物核对 ☆改造施工告知证明材料。叉车改造单位,在改造前,应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改造后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改造后,叉车整车安全性能由改造单位负责, 改造单位应按照要求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改造项目检验报告和产品改 造质量合格证 (含产品数据表 ) ☆实施改造的叉车,改造单位应根据改造方案中规定的改造项目出具改造项目 清单及改造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 使用资 料 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历次检验报告(含首检、定检) 资料检查与实物核对 历次自行检查记录或报告 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保存不少于 5年) 实施过修理的自检报告、相关技术资料、修理单位的生产许可证 (如涉及) 检查 结构型 式检查 叉车的额定起重量、防爆等级(如涉及)和动力方式、传动方式、车架结构、 驾驶方式与其技术资料内容相一致。 注:叉车的主参数指额定起重量和 防爆等级。防爆等级由设备保护级别、气体 / 粉尘组别、温度组别组成。 叉车主要结构型式: a)动力方式:包括电动、内燃、混合动力; b)传动方式:包括机械传动、液力传动、静压传动; c)车架结构:包括三支点整体车架结构、四支点整体车架结构、铰接车架结构; d)驾驶方式:包括坐驾、站驾、步驾 资料检查与实物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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