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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CCS A 10 3709 泰安市 地方标准 DB 3709/T 032—2024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规范 2024 - 08 - 01发布 2024 - 09 - 01实施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709/T 032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安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侯向东、姜源源、李百红、邹慧娟、王晶、杨蕾、乔国华、朱磊、商晓静、王 超、刘咏梅、赵斌、陶金鑫、王丽、宁方宝、赵钰、王恩龙。DB 3709/T 032 —2024 1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窗口人员、查询主体和 范围、服务流程、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 本文件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23647 自助服务终端通用规范 GB/T 36112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现场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 和提示等相关事项,作为不动产物权归属和 内容的根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的簿册。 3.2 不动产登记信息材料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未经整理的材料 ,包括: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 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 3.3 不动产登记档案 (含电子档案 ) 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收集、形成并经过整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不同形 式并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保存的资料的总称。反映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过程和登记结果,以纸质介质 和电子介质形式保存。 3.4 不动产登记系统 DB 3709/T 032 —2024 2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使用的操作系统。 3.5 利害关系人 与登记的不动产有一定的现实利益关系,并有可能因登记结果的变动而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的人。如 不动产的继承人、仲裁案件或者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等。 4 基本原则 准确一致 4.1 提供统一平台、统一规则、统一来源,其查询结果与不动产登记系统记录及档案资料记载的信息一 致。 便民高效 4.2 便于为申请人服务,并及时地通过查询、告知、答复及其他有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查档申请 人的合理申请。 合法安全 4.3 符合不动产登记查询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资料、信息系统数据、查询结果等信息的安全及合法 使用。 5 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服务场所 5.1 5.1.1 服务场所宜设置在所在辖区的政务服务大厅, 服务面积应满足服务需求, 根据服务规模、 数量, 设置固定的、相对独立的服务窗口。有条件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可设置自助查询设备。 5.1.2 应合理划分窗口受理区、等候区、咨询服务区、信息公开区等服务区域。 5.1.3 应在服务场所定点位置,放置查询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的填写 样本,并及时更新。 5.1.4 应在服务场所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意见簿),接受社会 监督。 设施设备 5.2 服务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 窗口设施设备:可供不动产登记系统运行的网络连接、计算机、证件读卡器、打印机、复印 机、扫描仪、高拍仪、服务评价器等设备。 —— 自助查询设备:为查询申请人提供的可自助开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的查询设备 ,自助查 询设备应符合 GB/T 23647 相关的规定 —— 服务设施:满足服务需求的设施,如取号机、电子滚动显示屏等。 6 服务人员 DB 3709/T 032 —2024 3 应配备相应的窗口工作人员,并实行岗位责任制、 AB岗工作制。 6.1 窗口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6.2 服务人员应符合 GB/T 36112 相关的规定。 6.3 7 查询主体和内容 根据不同查询主体,查询内容如下: —— 不动产权利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申请查询的: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登记 档案资料。 —— 利害关系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查询的: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或委托代理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 记、异议登记等信息。 —— 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 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 动产登记信息及登记档案 资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服务流程 受理申请 8.1 8.1.1 范围要求 各县(市)受理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事项,市本级各服务大厅受理城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 信息查询事项。 8.1.2 现场申请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到服务大厅现场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a)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b) 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查询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c)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d)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 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8.1.3 线上申请 通过自助终端、 政务服务网上平台查询登记信息的,不动产权利人实名注册后可在线查询下载本人 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审核 8.2 8.2.1 窗口人员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a) 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DB 3709/T 032 —2024 4 b)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核对查询主体是否符合查询范围、申请查 询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一致。 c) 审查查询目的是否明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d) 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2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确定需出具的查询结果类型;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受理人审核 不通过原因。 8.2.3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窗口人员登录不动产登记系统,依设置要求,核对查询申请材料,查询相 应信息生成对应的查询结果,并保存设置。 出具查询结果、复制登记档案资料 8.3 8.3.1 符合查询条件且 能够当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不能当场 提供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包括: —— 房屋查询情况证明,详见附录 A.1; —— 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详见附录 A.2;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特定信息查询证明,详见附录 A.3和附录A.4。 8.3.2 窗口工作人员在查询结果或者登记资料复印材料上加盖登记信息查询专用章, 并做好查询记录。 8.3.3 复制登记档案资料,应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需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不动产登 记机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间、地点、条件。 9 安全管理 信息安全 9.1 9.1.1 应设置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员专岗,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 9.1.2 应按技术规定和规范标准开发程序应用和共享接口,保障数据安全使用。 9.1.3 应建立信息安全通报制度,配合信息部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9.1.4 应制定纸质档案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纸质档案安全。 9.1.5 不得擅自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信息泄露,并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 应急管理 9.2 9.2.1 应遵循“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置”的原则,建立火灾停电、系统崩溃、 网络故障、群体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9.2.2 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补充修订应急预案。 10 质量控制 制度建设 10.1 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以下制度: a) 首问负责制; b) 一次性告知制; c) 不能办报备制; DB 3709/T 032 —2024 5 d) 服务承诺制; e) 限时办结制; f) 岗位责任制; 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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