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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140 CCS R 60 34 安徽省 地方标准 DB34/T 4931—2024 内河航道涉航建筑物通航标准 Navigation standard of inland waterway related buildings 2024 - 09 - 14发布 2024 - 10 - 14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931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交通勘察设 计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童娟娟、黄莉芸、尤兴涛、方强、张华、徐闻东、李森、沈保根、张威、刘磊、 王韩军、孙曙光、王辰宇、于聪、吴子元、韩继超、骆李雷、陈立、原贺军、柳军、荀有为、刘跃、黄 赛、刘琦、鲁天龙、杨宇、骆仁佳、丁娟娟。 DB34/T 4931 —2024 1 内河航道涉航建筑物通航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内河航道的航道等级,并规定了内河航道涉航建筑物中的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 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长江干线航道以外的内河航道上涉航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 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863 内河助航标志 GB 50139 内河通航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来源:GB 50139 —2014,2.0.3] 涉航建筑物 navigation related building 在内河航道上,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过河、临河、拦河的设施。 4 航道等级 内河航道上涉航建筑物规划设计应符合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或航运发展长远需求。 航道等级根据内河通航船舶的吨级分为 8级,见表 1。 表1 航道等级划分 航道等级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船舶吨级( t) 3000 2000 1000 500 300 100 50 30 注1: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 注2: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入 I级航道。 5 过河建筑物 DB34/T 4931 —2024 2 水上过河建筑物 5.1.1 I级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应按照 GB 50139 的规定执行,并符合航运发展长远需 求,必要时通过专题论证确定; II级以下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 2中规定数值。 表2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表 单位:m 航道等级 航道属性 净高 单向通航孔 双向通航孔 净宽 上底宽 侧高 净宽 上底宽 侧高 II 天然和渠化河流 10 75 56 6 210a或150 183a或131 6 8b 75 — — 210b — — 限制性航道 10 — — — 70 52 6 III 天然和渠化河流 10c 55 41c 6c 110 96c 6c 7 — — — — 限制性航道 10c — — — 60 45c 6c 7 — — — — — IV 天然和渠化河流 7 45 — — 90 — — 限制性航道 — — — 55 — — V 天然和渠化河流 5 40 — — 80 — — 限制性航道 — — — 45 — — VI 天然和渠化河流 5 25 — — 40 — — 限制性航道 — — — 30 — — VII、VIII 天然和渠化河流 5 20 — — 32 — — 限制性航道 — — — 25 — — 注: 淮河、江淮运河以外的干线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范围内通航净高按不小于 7 m 控制。 a 适用于淮河(临淮岗~蚌埠闸)。 b 适用于淮河(蚌埠闸~红山头)。 c 适用于江淮运河菜子湖线。 5.1.2 在水运繁忙的宽阔河流上,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在限制性航 道上,新(改)建的水上过河建筑物应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5.1.3 天然和渠化河流中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存在交角时,通航净宽的计算按公 式(1)计算: 𝐵𝑚=(𝐵1−𝑏0×tan𝛼)×cos𝛼 ································ ························· (1) 式中: Bm——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单位为米( m); B1——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方向通航净宽,单位为米( m); b0——顺水流方向水上过河建筑物碍航宽度,单位为米( m); α——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单位为度(°)。 5.1.4 位于通航水域范围内的墩柱承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位于通航水域范围内的墩柱,其承台顶面应设置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或者泥面以下; b) 承台顶面设置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时,其高程宜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2 m 以上,并设 置助航标志、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防撞保护设施; DB34/T 4931 —2024 3 c) 承台顶面设置在泥面以下时,其顶部设置深度, I级~V级航道承台顶面埋深不应小于 2 m, VI~VIII级航道承台顶面埋深不小于 1 m,承台顶面设置深度尚应考虑河床冲刷、船舶应急 抛锚等影响, 必要时经专题论证确定; 埋深基准面应取航道规划设计断面与现状泥面高程的低 值。 5.1.5 水上过河缆线工程宜采用一档过河,无法满足一档过河要求的缆线,其位于通航水域范围内的 跨越杆(塔)应设置助航标志、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防撞保护设施。 5.1.6 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过河缆线的通航净高,应按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 水位的垂直距离计算,其净高值不应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与缆线安全富裕高 度之和;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 航水位的垂直距离( Hmin),应按公式( 2)计算: 𝐻𝑚𝑖𝑛=𝐻1+𝐻2+𝐻3································ ································ ··· (2) 式中: Hmin——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垂直距离,单位为米( m); H1 ——最大船舶空载高度,单位为米( m); H2 ——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单位为米( m); H3 ——缆线安全富裕高度,单位为米( m)。 5.1.7 I级航道过河缆线最大船舶空载高度和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之和应通过论证确定; II级以下 航道过河缆线最大船舶空载高度和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之和( H1+H2)按表3取值,缆线安全富裕高 度H3按表4取值。 表3 最大船舶空载高度和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之和( H1+H2) 单位:m 航道等级 II III IV V~VIII 高度 17.0 16.5 16.0 12.5 表4 缆线安全富裕高度 H3 类别 电力线 通信和 广播电 视线 线路电压 (kV) 1以下 1~10 35~110 220 330 500 750 1000 ±500 ±800 ±1100 安全富裕 高度(m) 1.0 1.5 2.0 3.0 4.0 6.0 8.0 10.0 6.0 10.5 13.0 1.0 水下过河建筑物 5.2.1 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布置水下过河缆线、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应埋置于河床 内,其顶部设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II级及以上航道不应小于发展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 4 m,III~V级航道不应小于发展规划航 道底高程以下 2 m,VI~VIII级航道不应小于发展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 1 m;其埋置深度,尚 应考虑河床冲刷、船舶应急抛锚等影响; b) 有硬质防护层的水下过河建筑物顶部设置深度应从硬质防护层顶部起算,埋深基准面应取航 道规划设计断面与现状泥面高程的低值。 5.2.2 水下过河建筑物应避开码头、船台滑道和锚地、停泊区、水上服务区,满足相关设施正常水上 作业和水下过河建筑物安全保护的要求。不能避开上述设施时,应考虑河床极限冲刷、船舶抛锚贯入和DB34/T 4931 —2024 4 冲击力影响深度、码头建设和改建等因素,开展专题论证,增加竖向埋置深度,并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 的保护设施。 5.2.3 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布置水下过河建筑物,应按照 GB 5863 设置助航标志。 6 临河建筑物 临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应妨碍船舶 的安全航行,其选址和平面布置应按照 GB 50139 的规定执行。 I级航道临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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