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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40 A 24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395—2015 商品条码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s of bar code for commodity 2015 - 12 - 1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1 - 25 实施 发 布 DB22/T 2395—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标准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继文、赵慧明、崔涧、宋海贺、李瑞瑞、王崇福、张娜、韩健。 I DB22/T 2395—2015 商品条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条码服务的基本要求、商品条码受理服务和服务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条码的受理服务和产品信息通报、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条码检验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904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3 术语和定义 GB 1290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申请人 applicant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3.2 系统成员 subscribers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 统成员证书》)的申请人。 3.3 分支机构 branch 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批准设立的本辖区内物品编码管理的吉林分中心、长春办 事处。 3.4 代办处 agency 由分支机构在各自辖区内设立的条码代办处。 3.5 全球商品数据同步 global data synchronisation 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向生产、零售、物流等企业提供的商品信息交换服务。采用国际统一的商品 条码、产品属性、产品分类、数据传输等标准,能够帮助供应链各企业连续不断地交换数据,从而保证 各企业获得商品数据的准确性与一致性(简称 GDS)。 4 基本要求 4.1 服务环境 1 DB22/T 2395—2015 4.1.1 4.1.2 4.1.3 服务场地应设有办公区和客户区,并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服务环境整洁、明亮。 在客户区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指南、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时间、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4.2 设备设施 4.2.1 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网络运行环境,并保持设备处于完好 工作状态。 4.2.2 客户区合理配备必要的桌椅、办公用品等设施,供申请人使用。 4.3 职业素质 4.3.1 4.3.1.1 4.3.1.2 包括: a) b) c) d) 4.3.2 4.3.2.1 4.3.2.2 4.3.2.3 5 人员素质 服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商品条码专业技术培训。 服务人员应关注申请人的需求,学习先进适用的服务理念和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技能,主要 具备商品条码专业技术能力,熟练掌握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技能; 掌握受理范围、工作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时限等内容; 掌握商品条码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和计算机办公软件的操作方法; 具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条码应用技术的能力。 服务要求 穿戴整洁,服装大方得体,仪表端庄,按规定佩证上岗。 用语文明,友善真诚,热情有度,礼貌待客,微笑服务。 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时,应耐心解释原因。 商品条码受理服务 5.1 商品条码注册流程 5.1.1 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见附录 A)并加盖 公章,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原件。初审合格后,申请人汇款,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 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汇款凭证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5.1.2 分支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上报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初审不合格的,由 分支机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1.3 分支机构向申请人或代办处发放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发的《系统成员证书》。 5.2 商品条码续展流程 5.2.1 系统成员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见附录 B),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 营资质证明及汇款凭证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5.2.2 分支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上报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初审不合格的,由 分支机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2.3 分支机构向申请人或代办处发放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发的《系统成员证书》。 5.3 2 商品条码网上注册、续展流程 DB22/T 2395—2015 5.3.1 商品条码网上注册 5.3.1.1 申请人实名注册后,选择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业务,填报相关信息,打印系统生成的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正反面)加盖公章。 5.3.1.2 申请人选择“网上支付”或“企业汇款”缴费方式进行支付。 5.3.1.3 申请人将《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明和汇款凭证的电 子档案资料上传系统,纸质材料邮寄至分支机构。 5.3.1.4 分支机构查验电子档案材料及相关信息,上传核验凭证,完成初审。 5.3.1.5 分支机构发放 GDS 卡及打印《系统成员证书》。 5.3.2 证书发放 分支机构向申请人或代办处发放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发的《系统成员证书》。 5.3.3 商品条码网上续展 5.3.3.1 系统成员以 GDS 卡卡号、密码登陆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www.gds.org.cn),点击“续展”, 进入续展界面。 5.3.3.2 5.3.3.3 5.3.3.4 5.3.4 系统成员核对相关申请信息、提交续展申请。 系统成员选择“网上支付”或“企业汇款”缴费方式进行支付,并将汇款凭证上报分支机构。 系统成员打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加盖公章),邮寄至分支机构存档。 证书发放 分支机构向申请人或代办处发放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发的《系统成员证书》。 5.4 商品条码变更流程 5.4.1 系统成员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登记表》(见附录 C),并提供工商或主管部门有关变 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系统成员证书》原件。 5.4.2 分支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上报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初审不合格的,由 分支机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4.3 分支机构向系统成员或代办处发放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发的《系统成员变更证书》。 5.5 商品条码注销流程 5.5.1 5.5.2 5.5.3 5.6 系统成员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见附录 D),并交回《系统成员证书》。 分支机构初审合格后,上报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实注销。 商品条码产品信息通报 5.6.1 登录 系统成员输入由分支机构发放的用户名、密码,登录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 5.6.2 条码卡激活 系统成员填写企业信息,点击“提交”,完成条码卡激活。 5.6.3 通报编码信息 3 DB22/T 2395—2015 进入平台,点击 “产品管理”,“产品添加”,填写模板中的各个属性(带*号为必填项),提交, 完成商品条码产品信息通报。 5.7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流程 5.7.1 申请企业填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复认)申请表》(见附录 E),提供营业执照、印刷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质量手册一式两份。 5.7.2 分支机构受理代办处或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对申请企业进行抽样、检测、现场 评审,评审通过后,将材料上报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评审不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 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5.7.3 对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发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证书》,由分支机构发送给申请人或代办 处。 5.8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变更流程 5.8.1 印刷企业填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变更登记表》两份(见附录 F),提供营业执照、工商 局变更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5.8.2 分支机构受理代办处或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将材料上报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初 审不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8.3 由分支机构向申请企业或代办处发放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发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证书》。 5.9 条码检验 5.9.1 5.9.2 5.9.3 5.9.4 6 申请人填写条码检验单,并出示《系统成员证书》,提供样品(每单品六件)。 分支机构与企业签订《条码检测委托服务协议》。 分支机构受理样品,五个工作日,出具条码检验报告并存档一份。 分支机构发放检验报告,对条码检验不合格样品提出整改意见。 服务质量保证 6.1 服务要求 6.1.1 6.1.2 6.1.3 6.1.4 6.1.5 6.2 向申请人公开服务信息。 受理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费用及有关规定。 协助申请人完成相关申请登记表的填写或打印,保障信息登记的完整性、准确性。 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符合性,保障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对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发的《系统成员证书》,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档案管理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包括《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 记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登记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商品条码 印刷资格认定(复认)申请表》、《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变更登记表》和其他证明文件,应及时汇总, 分类归档,资料完整,便于查阅。 6.3 咨询 分支机构应及时、准确的对申请人提出的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4 DB22/T 2395—2015 6.4 培训 6.4.1 6.4.2 6.4.3 6.5 培训对象为系统成员和非系统成员、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培训内容应包括:条码相关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培训应有签到和记录(见附录 G)。 受理服务监督 对申请人投诉意见应进行登记、核实,并及时给予答复。 5 DB22/T 2395—2015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6 DB22/T 2395—2015 7 DB22/T 2395—2015 B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 8 DB2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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