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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3.080 D 50 江 DB36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1275.7-2020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 7 部分:水泥灰岩 Green mine construction standard─Part 7:Cement limestone industry 2020 - 07 - 17 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7 - 17 实施 发 布 DB36/T 1275.7-2020 目 前 次 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矿区环境 .......................................................................... 2 6 资源开发方式 ...................................................................... 3 7 资源综合利用 ...................................................................... 3 8 节能减排 .......................................................................... 4 9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 4 10 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水泥灰岩(含熔剂用石灰岩)矿山规模级别 .......................... 6 参 考 文 献 ........................................................................ 7 I DB36/T 1275.7-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发芽、孔令俊、周雪桂、龚敏、周瑞龙、龚华根、蔡小勇、肖英才、何奕良、 刘茜、曾荣、吴文均、熊立、缪向亮、刘春根、王成。 II DB36/T 1275.7-2020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 7 部分:水泥灰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水泥用灰岩绿色矿山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 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水泥用灰岩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认定、核查。熔 剂用石灰岩(白云质灰岩)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应根据 本标准进行升级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306 标牌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DZ/T 028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 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矿山 green mine 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3.2 矿区绿化覆盖率 green coverage ratio of the mining area 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百分比。 3.3 研发及技改投入 input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改活动的资金投入。研发和技改活动包括科研开发,技术和知识产权引进,技术 创新,改造和推广,设备更新,以及科技培训、信息交流、科技协作等。 1 DB36/T 1275.7-2020 3.4 约束性指标 obligatory target 绿色矿山建设应达到的指标。具体包含:矿区绿化覆盖率、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置率、污(废)水达 标排放率、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废石综合利用率、研发及技改投入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企业 职工满意度。 4 总则 4.1.1 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办矿。主要要求如下: ——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按规定完成矿业 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和环境影响评价; ——应按照采矿许可证范围及标高开采,无超层越界开采; ——应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4.1.2 矿山企业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因矿制宜的原则,实现矿产 资源开发全过程的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企业文化和企地和谐等的统筹兼顾和全 面发展。 4.1.3 矿山企业应以人为本,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4.1.4 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全过程。 5 矿区环境 5.1 矿容矿貌 5.1.1 矿区应绿化、美化,整体环境整洁、美观。 5.1.2 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生态区等布局合理、运行有序、管理规范。各功能区应符合 GB 50187 的规定。 5.1.3 矿区地面道路、供水、供电、卫生、环保等配套基础设施应齐全、整洁。设置有车辆专用停放 场所和机械设备维修场所。 5.1.4 生产区及采区内平台规范、整洁,矿石、废渣应堆放有序,物资材料应摆放有序、管理规范。 5.1.5 各功能区的操作提示牌、说明牌、线路示意图牌等标牌醒目、清晰,标牌设置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矿山应建设矿区范围边界线标示设施。 5.2 矿区绿化 5.2.1 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搭配合理,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 100%。 5.2.2 矿山开采应科学确定采矿工作面推进方向,宜采取揭顶式、内凹式等延缓矿体外侧山体开采等 措施,减轻对可视景观的不利影响。 5.2.3 矿山主要运矿道路路面应硬化,保持矿山道路完好。矿区道路两侧可绿化区域进行绿化,矿区 专用道路两侧因地制宜设置隔离绿化带,构建防尘、滞尘绿色屏障。 5.2.4 矿山主要道路沿路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高效的除尘抑尘措施,保持路面清洁。 6 资源开发方式 2 DB36/T 1275.7-2020 6.1 绿色开发 6.1.1 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配备有地质、测量、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 6.1.2 资源开发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影 响,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 6.1.3 根据矿区资源状况、矿体赋存和生态环境特征等条件,矿山应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开采规模、 开采顺序、开采工艺和设备。矿山建设规模级别要求见附录 A。应优先选择资源利用率高、且对矿区生 态破坏小的采矿工艺与设备。 6.1.4 应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开采法,贯彻“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方针,实现科学 开采。阶段坡面角、平台宽度、开采台阶高度及终了坡面角等主要参数应符合有关设计要求。 6.1.5 破碎及输送系统优先采用皮带输送机运输。宜采用中深孔微差爆破技术和非电起爆网络。 6.1.6 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宜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应淘汰落后工艺;推动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矿山企业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6.2 绿色生产 6.2.1 对凿岩、破碎、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通过消声、减振、隔振等 措施进行消声降噪处理。 6.2.2 钻孔作业。宜优先采用有捕尘装置的凿岩设备。 6.2.3 铲装作业。应采用液压挖掘机或轮式装载机进行铲装作业。有供电条件、采场条件的矿山宜采 用电动挖掘机。 6.2.4 运输作业。矿山运输汽车管理规范。应做好车辆保洁,配置冲洗装置,车辆驶离矿区前应冲洗, 做到车辆不带泥上路、途中物料不洒落。 6.2.5 破碎及输送作业。破碎系统应根据岩石的可破性选择合适的高效破碎机;破碎车间应根据周边 环境采取封闭设施。破碎及输送设备应配备收尘设施,皮带输送廊道应进行全封闭。 6.2.6 堆存作业。应有专用储存、处置的场所,管理规范。 6.3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6.3.1 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 6.3.2 矿区应设置反映 PM2.5、噪声、空气湿度等内容的环境动态监测设施,实时公开监测结果。 6.3.3 排土场、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终了边坡等应及时恢复治理。暂时难以治 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把环境负效应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 6.3.4 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则建”的原则,恢复土地基本功能, 因地制宜地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土地复垦质量应达到 TD/T 1036 规定的要求。 6.3.5 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6.3.6 应建立环境监测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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