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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3 安 顺 市 地 DB5204 方 标 准 DB 5204/ T 3—2019 地理标志产品 普定高脚鸡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Puding High foot Chicken 2019 - 10 - 10 发布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4 - 11 实施 发 布 DB5204/T 3—2019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 5 养殖环境 ....................................................................... 6 要求 ........................................................................... 7 检验方法 ....................................................................... 8 检验规则 ....................................................................... 9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 附 录A (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 普定高脚鸡保护范围 ............................ II 1 1 1 2 2 2 3 4 5 6 I DB5204/T 3—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标准起草单位: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普定县农业农村局、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镇宁县 环境监测站、贵州省地理标志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宇、吴永丽、班建林、冯松、侯泽高、陈红、姜堃、刘微、王龙、郭佩。 II DB5204/T 3—2019 地理标志产品 普定高脚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 普定高脚鸡的保护范围、养殖环境、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志、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普定高 脚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产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 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桥梓尜尜枣等27个产品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普定高脚鸡 Puding High foot Chicken 在地理标志产品 普定高脚鸡保护范围内饲养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鸡及鸡肉制品。 1 DB5204/T 3—2019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现辖行 政辖区域,见附录A。 5 饲养环境 普定高脚鸡饲养环境在海拔1200m至2000m,周边分布有天然灌木林地和草场,饲草资源丰富,养殖 场3km内无大型工厂、矿场,距交通主干线、城镇及其他畜牧场1km以上,养殖场远离生活用水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等核心区。 6 要求 6.1 鸡种 选自保护范围内的高脚鸡。 6.2 饲养条件 6.2.1 选址:选择周边分布大量林场、草地,地势高燥、光照充足、排水性好,饲草及昆虫类多样化, 饲草资源丰富,鸡场环境应符合 NY/T 388 的规定。 6.2.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 NY 5032 的规定;并符合 GB 13078 的规定, 配合成普定高脚鸡全阶段营养饲料。 6.2.3 饮用水:饲养饮用水水源为山间溪流或泉水。应符合 NY 5027 的规定。 6.2.4 兽药使用:应符合 NY 5030 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休药期。 6.2.5 免疫接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的规定要求,选择适宜的疫苗、 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进行免疫接种。 6.2.6 卫生消毒:鸡舍应 2 周~3 周打扫一次并进行消毒作业,鸡舍外环境每月进行一次打扫消毒作 业;养殖场入口设置一个消毒池,并两周更换一次消毒液;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场内应进行紫外线消毒; 空鸡舍使用前应进行水洗消毒,放置一周后方可使用;定期对蛋箱、蛋盘、鸡笼及喂料器进行消毒,消 毒剂应交叉使用。消毒剂应符合 NY 5030 规定。 6.3 饲养管理 6.3.1 饲养方式:雏鸡舍饲饲养,其它阶段在牧草生长季节放养饲养,枯草季节放养与补饲结合饲养。 6.3.2 饲料:育雏期饲喂全价配合饲料,其它阶段以天然牧草为主,补饲少量当地产谷物(玉米、大 豆、稻谷等)。 6.3.3 出栏:200 日龄~300 日龄,公鸡体重 2.0kg~2.5kg,母鸡体重 1.5kg~2.0kg。 6.4 屠宰加工 6.4.1 鸡源:产自保护区范围内符合前述要求的健康鸡只。 2 DB5204/T 3—2019 6.4.2 屠宰:屠宰前禁食 2h,保障自由饮水,减少应激。 6.4.3 加工要求:从活鸡放血至形成白条鸡产品入冷库的屠宰加工过程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2h。 6.4.4 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4 的要求。 6.5 质量要求 6.5.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 目 公鸡 活体鸡 母鸡 白条鸡 6.5.2 感官要求 指 标 体重 2.0kg~2.5kg 外观 身高体大,体躯呈方砖型,主羽红色,喙、胫黑色,腿粗胫长,有胫羽。 体重 1.5kg~2.0kg 外观 身高体大,体躯呈方砖型,以深鹧鸪色为主,喙、胫黑色,腿粗胫长,有胫羽。 外观 皮肤白色或淡黄色,肌肉色泽红亮、富弹性。 口感 熟肉有嚼劲,口感鲜香。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 理化指标 指标 公鸡 母鸡 蛋白质,(%) ≥20.0 ≥19.0 脂肪,(%) ≤22.0 ≤22.0 6.6 安全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07及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7.1.1 活体鸡 在正常光线下外貌用目测检查。 7.1.2 白条鸡 在正常光线下将胴体置于白色底面的平板下,用肉眼观察其胴体特征。 7.1.3 体重测定 3 DB5204/T 3—2019 采用分度值不大于5g,测量范围为0g~5kg的衡器称其重量。 7.2 理化指标检验 7.2.1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执行。 7.2.2 脂肪 按GB 5009.6规定执行。 7.3 安全卫生指标检验 按GB 2707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饲养管理条件,同时出栏的为一批。 8.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0.05%,每批抽样数不得少于2只,复验备样数不得少于4只。 8.3 检验分类 8.3.1 出场检验 每批鸡出场前,应进行逐只检疫检验,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6.5.1规定的项目。 8.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b)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8.4 判定规则 8.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出场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的,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8.4.2 准。 对检验结果不合格或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请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 8.5 复验 8.5.1 首次复验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再次复验。再次复验为终验。再次复验的抽样数与首次复 验相同。 8.5.2 复验结果全部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判为合格品。 4 DB5204/T 3—2019 9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9.1 标志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的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 包装上使用普定高脚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销售、运输包装标志按GB/T 191和GB 7718的规定执行。 9.2 包装 活鸡应采用通风良好并消毒的竹笼、木框或塑料笼具等包装物装放。白条鸡应使用符合GB 9683及 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规定的包装袋包装。 9.3 贮存 成批的活鸡应存放于已消毒的专用鸡舍内,少量的活鸡可存放在通风良好的笼具内,不受日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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