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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60 F 12 DB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884—2020 光伏农业温室及园区建设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photovoltaic agricultural greenhouses and Parks 2020-05-10 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6-10 实施 发布 DB15/T 1884—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光伏农业温室分类 .................................................................. 2 5 基本要求 .......................................................................... 2 6 选址、规划、勘察 .................................................................. 2 7 设计 .............................................................................. 3 8 施工 .............................................................................. 9 I DB15/T 188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22)归口。 本标准由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负责起草,内蒙古电力勘测设 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预警防护中心、国网蒙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 区土地调查规划院、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自 治区标准化院、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内蒙古工业大学、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 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协鑫新能源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鲁能新能源内蒙古分公司、国电蒙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 所、河北能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环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内蒙古众跃电力有限公司参加 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伟、邹勇、杜虎、王振国、胡军权、温建亮、曹利敏、颜斌、荆志新、 姚喜军、高慧平、姜伟、胡达古拉、贾双文、李显光、孙广川、闫素英、付加庭、刘会斌、李培 丽、张志刚、吴忠军、马青梅、范源、李永清、董建山、张巧燕、武超。 II DB15/T 1884—2020 光伏农业温室及园区建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伏农业温室及园区建设的术语、定义、分类、选址、设计、施工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农业温室及园区的选址、规划、设计和施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 19064 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GB/T 20047.1 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 第1部分:结构要求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9 35 kV~110 kV变电站设计规范 GB 50068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55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94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GB 50797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GB 5092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DL/T 5222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DB15/T 1884—2020 3.1 光伏农业温室 Photovoltaic agricultural greenhouse 将光伏发电与农业温室生产相结合,以农业为主,同时满足光伏发电与农业温室生产的基本要求, 达到光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实现节地、节能、高效的现代农业科技综合体。 3.2 光伏农业园区 Photovoltaic agricultural park 将光伏发电与农业园区相结合,同时满足光伏发电与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光伏装机容量3 MWp以 上,用地33.33公顷以上的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现代高效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3.3 光伏农业温室面积比 Area ratio of photovoltaic agricultural greenhouse 光伏农业温室实际占地面积与园区总占地面积的比值。 4 光伏农业温室分类 4.1 普通型光伏农业温室 在光照满足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具备光伏发电设备最大装机容量。一年四季连续生产,实现温度、 湿度有效控制,节水灌溉,达到农作物种植的高产、高质、高效,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4.2 智能型光伏农业温室 在光照满足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具备光伏发电设备最大装机容量。一年四季能够连续生产,实现农 业工厂化、标准化,配置智能化控制系统,温度、湿度、通风、灌溉自动控制调节,循环发展。建立农 业生产物联网系统,具备较高生产产值和农产品质量,符合现代、高效、低碳、节能、绿色、循环、可 持续发展的要求。 5 基本要求 5.1 园区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土地利用有关政策规定和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规划设计,各 项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满足光伏发电与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 5.2 光伏农业温室应实现光伏发电与农作物不争光照,温度、湿度等相关因素合理控制,兼顾光伏发 电设备装机容量和高效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提倡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为主,实现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达到节地、节水、节能、高效、可持续及生态循环的目的。 5.3 光伏农业温室实际占地面积(包括温室占地和公共设施占地)与园区总占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70 %。 5.4 光伏农业温室总用地应包括农业温室用地、光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三部分,且用地占比符合《光 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 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 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6 选址、规划、勘察 2 DB15/T 1884—2020 6.1 选址 园区选址应具备水源、电源、交通、电网接入等条件。 6.2 规划 6.2.1 园区内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 6.2.2 园区内道路、泊车位、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应能满足园区生产需要。 6.2.3 园区建(构) 筑物与相邻园区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构) 筑物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园区边界线两边的建(构)筑物可毗 连建造,与毗邻的其他建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6.2.4 光伏农业温室及其他建(构)筑物高度与相邻建筑的高度和日照要求,应符合GB 50352的要求。 6.2.5 园区与交通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位置起不应小于70 m。 6.2.6 当园区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 6.2.7 园区内的规划布局应考虑: a) 光伏农业温室建(构)筑物的日照方向; b) 道路的设置; c) 光伏农业温室入门位置。 6.2.8 光伏农业温室及建(构)筑物的朝向与间距,应根据园区所在地区纬度、相对高度等计算确定。 6.2.9 为便于物料及产品的运输和机械通行,园区主干道宽度不应小于8 m,支路宽度不应小于4 m。 应选用沥青或水泥路面,以保证雨雪季节道路畅通。 6.2.10 车流频率高的交通支路及搬运重物的动线应尽量短,且不宜交错。 6.2.11 园区内应设置生产、辅助生产、生活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6.2.12 园区路面高度应根据周边环境实际设计,路面应高出地面。 6.2.13 园区应设置排水沟渠或地下排水管线。 6.2.14 园区内应设置给排水、雨水和强弱电管线,并为输变电、燃气、通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预 留埋设位置。 6.2.15 园区内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应沿道路或与主体建(构)筑物平行布置, 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尽量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减少交叉。 6.2.16 园区内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距离建(构)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动力电、输变电、通讯、电视、智能化、燃 气、热力、给水、雨水、污水等管线,其中强弱电分离,水电分离; b) 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通讯、电视、智能化、小于 10 kV 电力电缆、大于 10 kV 电力电缆、燃气、热力、给水、雨水、污水等管线。 6.2.17 当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a) 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b) 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c) 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d) 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6.3 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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