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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不大 江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1 第六、七号 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 第一章 总则 十字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 组织 第二章 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 第三章职责 责,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章 财产 县级以上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 第五章保障 将红十字工作纳人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监督 第六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八章 附则 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依法 第一章总则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 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一条为了发展红十字事业,弘扬人道、 第六条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指导下,发展同其他国家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 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 会的友好合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 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流与合作,开展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会工 会的协作。 作及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 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 第七条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 组织,是党和政府人道领域工作的助手和联系群 的周,集中开展红十字博爱周活动。 众的桥梁纽带,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团体。 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 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 织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 励。 作。 — 23 — 组织。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 第二章组织 建立给予指导。 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按照行政区域建立 报经批准,并报相应层级的地方红十字会备案 地方红十字会。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 后,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建立 执行机构和组成人员。 红十字会,作为地方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条,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 第三章职责 费的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 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可以依照 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申请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 灾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在战争、武装冲突和 字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参与灾后重建。 程享有会员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 第十一条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县级以 上地方红十字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立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向会员 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 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提供人道救助,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 第十二条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常务 的其他人道服务活动。 副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 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强应急救护培训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 设施建设,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开展 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应急救护技能培训,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参 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主持红十字会的日常工 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激励,参与 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副会长任执 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服务、表 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本级红十字会法定代表 彰激励,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 人。 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等工 第十三条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副 监事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 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 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按专业、 督,并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分领域建立志愿服务体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 红十字会应当明确承担监事会工作的机构, 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 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建立红十字会基层 人道救助等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为 — 24 —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协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安排红十字会 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指导学 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募捐活动。 校组织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卫生健康知 第二十五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 识、珍爱生命的宣传教育,应急救护基本技能培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 训,以及志愿服务等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不得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 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附加 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宣传红十字运 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捐赠从事营利活动。 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文化, 捐赠财产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 弘扬红十字精神。 红十字会应当拒绝接受。 第二十二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积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接受 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运动基本知 捐赠,应当向捐赠人据实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 识,开展人道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 (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性健康知识普及和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 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当开具 动。 票据并做好相关记录。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挥红十字“博爱家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处分 园”红十字服务站、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 捐赠财产,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 基层服务平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 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 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无法联系捐赠人,经公告满 第四章·财产 三十日仍无法联系的,可以拟定使用计划并按照 程序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捐赠财产,由县级以上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地方红十字会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使用。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人; 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 (五)其他合法收入。 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依法 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 (一)组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等; 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捐赠财产不得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用于红十字会工作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 (三)设立募捐接受站点; 出。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接受、使用捐赠财产 布募捐信息; 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按照 — 25 — 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土地、税收等政策优惠。 国家规定在捐赠财产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从捐赠财产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当在接受捐赠时 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实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彩 向捐赠者事先明示,并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 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的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红 范围。 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用、截留、侵占、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人当地信息化建设 侵害红十字会的财产。 总体规划,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 水平,实现备灾救灾、人道救助等信息的互联互 第五章保障 通和共享。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和推动无偿献 照规定设置地方红十字会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 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以及参与开展造 作人员。 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提供捐献转运快捷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 道,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等 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充实管理和专业人才队伍, 纪念场所,制定并落实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 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职业化 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及其相关 和专业化水平。 人员的奖励、优待政策。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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