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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21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章 普法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 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文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西藏建设,促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全过程,坚持总体 国家安全观。 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 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工作 体制机制,实行普法责任制。 法治宣传教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统一规划与分类 实施、普及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与道德教 育、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突出重点、精准实施,创新形式、注重实效。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 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根据全面依法治藏的重点任务确定 和调整。 第五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第六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普及宪法、法律法规;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五)宣传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维护稳定法律法规 促进长治久安; (六)宣传乡村 振兴、民生保障、安全 生产、优化营商环 境等重要领域法律法规,推动高质量发展; (七)宣传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 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国家 生态文明高 地建设; (八)宣传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 交往交流交融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民族团结进 步模范区创建; (九)宣传 宗教事务 管理法律法规,促进依法 管理宗教事 务; (十)宣传促进 边境稳定繁荣的法律法规,确保 边疆巩固 边境安全; (十一)宣传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等法治实 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十二)宣传党内法规和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中的重大 问题。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和重大 问题应当及时向本 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 并将法治宣传 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专款专用、动 态调整。 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对法治宣传教育进行公 益性投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 列入政府 购 买服务指导 性目录, 可以委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法学教育工作 者、法律实务工作 者、法律 专业学生等 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律 咨询、法治 讲座等 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推动法治文化广 场、公园、 场馆、长廊、街区、宣传 栏等法治文化 阵地或者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 构和人员,保障开展法治宣传教 育工作的 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的主管部门, 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 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 决议决定等,研究起草 本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 度; (二) 拟定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 度计划并组 织实施, 汇总审查本级普法责任 清单并向社会公 布; (三)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督促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中 期检查和 终期总结验收工作; (四)推动依法治理,开展法治 示范创建活动; (五)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考核 评估、表彰奖励等工作; (七) 示范带动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 训及 理论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 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八)其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加强律 师、公证、法律 援助、司法鉴定 仲裁、人民调 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 立公共法律服务 平台,发挥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为社会组织和公民提 供 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支持和 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 治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加强宪法、法律法规 知识的学习, 指定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 挥驻村工作 队队员、第一 书记、乡村 振兴专干、便民警务站民警、网格长、双联户长、 村(居)民委员会 干部、村( 居)法律 顾问、人民调 解员、法 律明白人和农牧民宣讲员等基层力量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第三章 普法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 应当实行谁执法谁普法、 谁管理谁普 法、谁服务谁普法、 谁用工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本部门 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 度计划和普法责任 清单,明确普法内 容, 做好本系统普法和面 向社会普法。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坚持谁管理谁普 法、谁服务谁普法、 谁用工谁普法的 原则,制定本单位法治宣 传教育年 度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 要负责 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乡村文 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和乡村 振兴战略,指导村( 居)民 委员会依法制定、 完善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推进村( 居)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培养法律 明白人,坚持法治、德治、自治一 体推进,教育 引导村( 居)民自 我管理,自觉守法。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应当结合各自法治宣传教育 职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活 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 校、进 企业、进单位、进 网络、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家 庭、进军营。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建 本单位普法 志愿队伍,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活动。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应当于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 周,组织开展 形式多样的宪法主 题宣传教育 活动,普及宪法 知识,弘扬宪法 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其他法定宣传日、宣传 周、宣传月、法律法规 颁布实施日 等,应当组织开展相 应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 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应当创新网络普法方式, 运用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 端等新媒体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普法的实效。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 应当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 度, 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 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 容,把法治教育 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 训规划,加强法治教 育培训。公务员主 管部门应当落实领导 干部学法用法 清单制度,将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重大事 项依法决策、依法 履职、推进法治 建设等情况作为考核领导 班子和领导 干部的重 要内容,将法治 素养和依法 办事能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入 职培训、职级晋升、 年度考核和任用考 察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 办事 能力。 各级党校(行政学 院)应当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新时代党的治藏方 略等内容列为国家工作人员 晋职培训、组织调 训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过程中, 应当通 过公开 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扩大社会公众参 与,把法治宣传教育 纳入制定过程。 新制定、 修改的地方 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机关 应当通 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家解读、媒体宣传 等形式进行同 步解读 宣传。 第二十一条 行政 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 授权行使行政执法 权的组织 应当针对行政 执法行为的 不同阶段和环节,推行全程 说理式执法,组织行政 执法人员 向行政相对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 开展释法说理,推广 说理式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机关 应当定期组织行政 执法人员进行法律 知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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