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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40 CCSX00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1456—202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管理规范 2023-08-25发布 2023-10-25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1456—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重庆海关技术中心、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 院、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合川 区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雷、黄思瑜、李红、贾建松、何芸芸、杨茜、韩燕、汪敏、刘方菁、刘欢、 关天横、李思、陈伟、杨秀芳、邹孝、周邦萌、袁斌、瞿文婷、罗涵刈、罗晟毓、梅玲、刘成勇。 DB50/T1456—2023 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样品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样品管理原则、工作准备、样品抽取及 运输、接收、流转、保存、待检试样、处置、特殊情况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监督抽检样品的流转和管理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样品sample 用于检验检测的样本,来源于监督抽检食品的整体或部分。 3.2 备样arbitrationsample 仅用于留存并与样品同质的样品,可用作备查或复检。 4样品管理原则 4.1可追溯原则:设置样品唯一性标识,保证样品可追溯。 4.2专人负责原则:样品接收、流转、保存和处置等环节应有专人负责。 4.3安全性原则:应在确保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考虑样品处置过程中有毒有害 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害。 4.4反浪费原则:应合理利用具备再利用价值的样品,避免浪费。 5工作准备 5.1抽样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对样品管理作出规定。 DB50/T1456—2023 25.2抽样单位应具备样品保存的条件,确保样品符合要求。 5.3检验机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满足相应条件的样品保存区,包括接样暂存区、实验室样品保存区、待 检试样保存区和备样库房。 6样品抽取及运输 6.1在抽样过程中,应选择清洁、无污染、无异味的容器,及时密封样品。 6.2样品可采取自行运输方式或邮寄运输方式。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样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6.3需要冷链运输的样品,应确保温度条件满足相应要求。 7样品接收 7.1接样核查 接样人员接收样品时,应对以下内容开展核查: a)样品品种、数量是否符合抽检计划,是否在有效的接样期内; b)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 c)样品、抽样文书、信息系统内容是否一致; d)抽样单签名和信息系统中录入的抽样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e)食用农产品产地溯源信息及信息系统中相关凭证照片(包括抽检样品的供应商名称、地址、电 话或生产者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提供样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 物产品检疫检疫二维码、承诺达标合格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货票据等),溯源信息 不全时,被抽样单位应提供供应商姓名和联系电话; f)对不合格食品开展跟踪抽检,抽样单备注栏及信息系统应填写“跟踪抽检样品”。 核查过程中发现因抽样原因造成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或报告信息的,及时告知抽样单位,可采取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核查内容。 7.2样品拒收 接样人员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应拒绝接收,并书面告知抽样单位原因,在样品移交单上做好相关记 录,必要时可向组织抽检工作的监管部门报告。以下情况可拒收样品: a)标签上明确是试制品或不用于上市销售的产品; b)有证据证明产品是全部用于出口的(产品标签、说明书等); c)超过保质期或已经腐败变质的; d)距抽样时间已经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e)样品状态不正常,运输、储藏条件不符合标签明示要求的; f)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 g)有抽检计划但未按照计划抽样的样品; h)现场抽取的样品,抽检样品非同一批次产品的; i)网络抽取的样品,同批次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检验需求,且通过调整检验项目也不能满足检验需 求的; j)样品保质期不能满足检验检测时限需求的; DB50/T1456—2023 3k)备样没有分开封存,以及封条已经破损的; l)文书不齐的; m)其他不符合受理的情形。 7.3信息修正 接样人员发现以下情况,可要求抽样单位进行信息修正,修正后重新进行样品核查及受理: a)抽样文书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b)抽样文书信息不全或信息错误的; c)抽样单有涂改但没有签字确认的; d)照片信息采集不清晰、不完整的; e)其他需要修正的情况。 7.4样品标识 接样人员对样品核查确定完毕后,应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 8样品流转 8.1流转前,需置于接样暂存区的样品,按照规定的条件暂时保存。保质期短或待测组分不稳定的样 品,应及时送达实验室。 8.2实验室应安排专人接收样品,并对名称、数量、种类、唯一性标识、状态标识和样品状态进行核 查,核查无误后完成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8.3备样送至备样库房保存,与库房管理人员交接样品,并做好入库记录。 8.4样品流转过程应注意安全防护,样品保存条件应符合样品明示保存要求,对于有冷藏要求的样品, 应使用冷藏设备运输,保证样品不替换、不丢失、不损坏、不混淆、不变质、不污染。 8.5可建立智能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化系统,记录样品的入库、交接和调度等流转情况。 9样品保存 9.1应建立样品出入库记录,并保存好记录。 9.2应设置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冷冻库。 9.3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样品。 9.4结合实际情况,可按以下条件对样品进行保存: a)清洁、通风、干燥、防鼠蚁、避免阳光直射; b)样品和备样保存区分开; c)保存场所划分不同区域,可分别存放不同类别的样品,避免交叉污染; d)采用符合样品特性的容器密封; e)满足冷藏冷冻样品的保存空间; f)设置温湿度监控设备设施; g)保证安全性,防止样品被随意破坏、调换、拆封。 9.5可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监控环境条件,如有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实时监控及快速预警,记录样 品信息和保存状态。 9.6对保存期内的备样妥善管理,未到期不应处置。样品保存期限最少应为: a)检验结论合格且具备捐赠等合理利用价值的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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