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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 CCSB41 DB4109 濮阳市地方标准 DB4109/T048—2023 畜禽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 2023-09-01发布 2023-10-15实施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109/T048—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濮阳市农业农村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威、张建庚、张长友、林自欣、杨家民、丁献利、赵朋宽、冯东亚、冯晓敏、 付静、万泽源、吉艳艳、刘凡、杨杰、冯琰、翁怀哲、任杰、仝玉慧、朱佳佳、李博、赵艺博、 孙跃博、朱洪强、郭华伟、楚文华、秦丹丹、闫志楹、李瑞强、张金芳、王冠军、王彦丽、卓卫杰、 张晓霞、赵晨光、刘晓敏、王雪、任婷婷、韩昊、司志卿、刘志高、马彦敏。 DB4109/T048—2023 1畜禽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兽药使用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人员与培训、采购与 验收、入库与贮存、用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自检、档案。 本文件适用于濮阳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兽药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 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2 兽用生物制品 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 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改变 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3.3 兽用处方药 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3.4 批准证明文件 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3.5 休药期 指食品动物最后一次给药至许可屠宰或其产品(肉、蛋、奶等)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3.6 不良反应 指兽药在按规定用法、用量正常应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有害的反应。 3.7 自检 指养殖场按照本规范自行对用药管理要素进行检查,并作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判断。 DB4109/T048—2023 24人员与培训 4.1兽药使用人员 应在兽医指导下使用兽药,兽药使用人员应具有畜牧兽医、兽药等相关专业,且熟悉兽药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 4.2相关人员 应当定期对从事兽药购进、验收、保管、分发等相关人员进行岗位职责、畜产品安全知识等培训, 熟悉最新的国家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兽药相关知识。 5采购与验收 5.1采购 5.1.1应当从兽药生产、经营合法企业购进兽药,兽药质量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 5.1.2采购人员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 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或留存采购凭证,应当凭注册执业兽医开具的兽医处方笺购买兽用处方药。购进 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 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 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5.1.3采购兽药应当保存采购合同、采购凭证,采购兽用处方药的应当保存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建立 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帐、货相符。采购验收记录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 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验收人或 者负责人等内容。 5.1.4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来源、保管、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1.5兽用生物制品应冷链运输。 5.1.6人用药品及兽用原料药不得购入。 5.2验收 5.2.1普通兽药的验收 应当查验兽药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和兽药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 准文号批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批件、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并在采购验收记录上签字。 5.2.2兽用生物制品的验收 除上款文件外还应当查验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并在采 购验收记录上签字。 6入库与贮存 6.1入库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a)与进货单不符; b)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 d)质量异常; DB4109/T048—2023 3e)其他不符合规定。 6.2贮存 6.2.1兽药贮存条件 具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 施、设备,并且与生活区域、养殖区域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能够 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贮存的要求。仓库的 地面、墙壁、顶棚等平整、光洁,门、窗严密、易清洁。 贮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贮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专柜存放; b)常温:系指10℃~30℃; c)室温:系指15℃~25℃; d)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 e)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f)冷藏:系指2℃~8℃; g)冷冻:除另有规定外,系指-15℃以下。 6.2.3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保证消 防通道的畅通;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等特殊兽 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同一企业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6.2.4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6.2.5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贮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7用药 7.1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7.2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在执业兽医指导下合理用药。 7.3应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使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7.4人用药品不可以用于动物。 7.5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 7.6购买兽药须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7.7用药记录应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 用药日期、用药数量、休药期、兽医、负责人等内容。 8不良反应报告 应当严格执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 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9自检 应当严格执行自检制度,能够定期开展自检工作。每个年度均能对用药管理要素开展至少一次的全 面自检,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进行整改并复查,保证畜禽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10档案 10.1质量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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